货代货主注意!埃及、肯尼亚、巴基斯坦进出口新规将强制实施

2026-08-03 10:22

近日,马士基接连发布涉及埃及出口、肯尼亚进口、巴基斯坦进口业务的客户通知。

埃及出口货物须提供UCR唯一货运参考号

7月17日起,埃及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平台NAFEZA正式实施新的出口管理流程。

所有经埃及港口出口的货物,必须申请并提供唯一货运参考号(Unique Consignment Reference,UCR)。

按照新规,出口商在提交订舱申请前,须先通过NAFEZA平台取得UCR,并在订舱时准确填写该编码。同时如实提交发货人信息,包括增值税号(VAT)或税务识别号等资料。

订舱确认后,UCR编码及发货人信息将不得修改。如提交无效编码、占位符或错误信息,可能导致订舱被取消或确认延迟。埃及海关及承运人还将通过专门渠道处理资料补充、信息核实及其他海关事务。

肯尼亚集装箱进口全面实施ACD预申报制度

肯尼亚税务局(KRA)宣布,将于2026年8月3日正式启用Advance Cargo Declaration(ACD)预申报平台,适用于所有运往肯尼亚港口的集装箱进口货物。

根据这项新规定,货物装船前必须获取ACD参考代码,并在提单上予以注明。

发货人、出口商或货运代理需在ACD平台上传提单草案商业发票、货运发票 、出口报关单。

若未遵守预付货物申报要求,进口客户可能因不符合ACD规定而被海关处以罚款。

巴基斯坦进口货物强制申报收货人识别信息

根据SRO 882(I)/2026号文件,巴基斯坦海关自2026年8月15日起,对所有运往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强制要求在进口舱单(Import General Manifest,IGM)中提交收货人身份识别信息。

不同类型进口货物需要提供对应的收货人识别号码:

  • NTN(国家税号)——用于商业进口
  • FTN(免税号)——用于免税实体
  • CNIC号码——用于个人物品运输
  • 护照号码——用于外交货物

为确保合规,客户需在起运港提交运输指示(SI/ESI)时,同步提供对应的收货人身份信息,并确保其显示在提单(Bill of Lading)相关位置。

并非所有识别号码都需要同时提交,客户只需根据货物类型满足对应的一项要求。

例如:

  • 普通商业货物(General Cargo)通常需要提供NTN或FTN
  • 车辆行李类货物(Vehicle Baggage)则需要提供CNIC或Passport信息
  • 若货物类型或对应身份信息缺失,船公司可能无法完成运输文件提交

如收货人识别资料缺失、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舱单无法正常提交、提单资料被退回、货物放行受阻或进口清关延误。

作为临时性规定,在相关系统完成升级前,客户需要暂时将NTN、FTN、CNIC或Passport号码填写在收货人地址信息中,同时按照要求在货物描述(Cargo Description)中注明对应Cargo/BL Type。

待系统升级完成后,相关信息将通过巴基斯坦单一窗口(Pakistan Single Window,PSW)上传文件中的独立字段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