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6年6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全面改革,强化美国海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白宫表示,此举旨在堵住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打击贸易欺诈、逃税和不合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美国经济利益。 主要措施包括: 1、针对进口商(IOR)的多项要求:国土安全部(DHS)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大幅提升对“记录在案的进口商”的要求。 提高财务担保要求:IOR必须维持CBP认定的最低国内有形资产或提供相应担保(bond) 强制指定及担保:所有正式报关及非正式报关均须指定IOR并提供保证金或资产 外国IOR更严格的正式入境要求:外国IOR不得使用连续担保(Continuous Bond)来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CBP允许且外国进口商已证明财政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 禁止外国IOR使用非正式入境通道:外国IOR必须通过CBP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验证“美国IOR”:就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其控制性受益所有人始终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就实体而言,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外国IOR”: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就个人而言,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不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不位于美国境内、没有始终拥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控制受益所有人,或没有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 持续审查机制:加强对所有直接从事货物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审查程序。IOR提交额外的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IOR“良好信誉”制度:曾有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记录的进口商将被禁止从事进口活动 更新IOR登记册:移除不活跃的进口商;确认活跃的进口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披露要求;并根据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进口商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2、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建立各种披露和认证要求,旨在打击逃税行为以及违反供应链规则的行为;90天内建立一项要求,强制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之前被要求向外国海关管理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3、执法与处罚:CBP对违规进口商的罚款减免权限将被限制,最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 4、简化处置:命令指示国土安全部加强对不合规进口商品的扣押和处置,包括简化自愿放弃程序,授权第三方处置扣押货物 5、提升执法透明度:要求每年发布海关执法透明度报告 6、推动立法建议:国土安全部将在45天内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特朗普总统表示:“海关改革早该进行了。系统性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执法机制不足,已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工人、企业和国家安全。” 白宫强调,大多数改革措施将通过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实施,相关利益方将有机会调整运营。行政命令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6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全面改革,强化美国海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白宫表示,此举旨在堵住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打击贸易欺诈、逃税和不合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美国经济利益。 主要措施包括: 1、针对进口商(IOR)的多项要求:国土安全部(DHS)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大幅提升对“记录在案的进口商”的要求。 提高财务担保要求:IOR必须维持CBP认定的最低国内有形资产或提供相应担保(bond) 强制指定及担保:所有正式报关及非正式报关均须指定IOR并提供保证金或资产 外国IOR更严格的正式入境要求:外国IOR不得使用连续担保(Continuous Bond)来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CBP允许且外国进口商已证明财政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 禁止外国IOR使用非正式入境通道:外国IOR必须通过CBP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验证“美国IOR”:就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其控制性受益所有人始终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就实体而言,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外国IOR”: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就个人而言,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不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不位于美国境内、没有始终拥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控制受益所有人,或没有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 持续审查机制:加强对所有直接从事货物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审查程序。IOR提交额外的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IOR“良好信誉”制度:曾有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记录的进口商将被禁止从事进口活动 更新IOR登记册:移除不活跃的进口商;确认活跃的进口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披露要求;并根据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进口商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2、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建立各种披露和认证要求,旨在打击逃税行为以及违反供应链规则的行为;90天内建立一项要求,强制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之前被要求向外国海关管理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3、执法与处罚:CBP对违规进口商的罚款减免权限将被限制,最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 4、简化处置:命令指示国土安全部加强对不合规进口商品的扣押和处置,包括简化自愿放弃程序,授权第三方处置扣押货物 5、提升执法透明度:要求每年发布海关执法透明度报告 6、推动立法建议:国土安全部将在45天内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特朗普总统表示:“海关改革早该进行了。系统性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执法机制不足,已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工人、企业和国家安全。” 白宫强调,大多数改革措施将通过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实施,相关利益方将有机会调整运营。行政命令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5 09:42 阅读:85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2026年6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全面改革,强化美国海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白宫表示,此举旨在堵住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打击贸易欺诈、逃税和不合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美国经济利益。 主要措施包括: 1、针对进口商(IOR)的多项要求:国土安全部(DHS)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大幅提升对“记录在案的进口商”的要求。 提高财务担保要求:IOR必须维持CBP认定的最低国内有形资产或提供相应担保(bond) 强制指定及担保:所有正式报关及非正式报关均须指定IOR并提供保证金或资产 外国IOR更严格的正式入境要求:外国IOR不得使用连续担保(Continuous Bond)来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CBP允许且外国进口商已证明财政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 禁止外国IOR使用非正式入境通道:外国IOR必须通过CBP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验证“美国IOR”:就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其控制性受益所有人始终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就实体而言,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外国IOR”: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就个人而言,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不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不位于美国境内、没有始终拥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控制受益所有人,或没有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 持续审查机制:加强对所有直接从事货物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审查程序。IOR提交额外的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IOR“良好信誉”制度:曾有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记录的进口商将被禁止从事进口活动 更新IOR登记册:移除不活跃的进口商;确认活跃的进口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披露要求;并根据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进口商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2、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建立各种披露和认证要求,旨在打击逃税行为以及违反供应链规则的行为;90天内建立一项要求,强制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之前被要求向外国海关管理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3、执法与处罚:CBP对违规进口商的罚款减免权限将被限制,最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 4、简化处置:命令指示国土安全部加强对不合规进口商品的扣押和处置,包括简化自愿放弃程序,授权第三方处置扣押货物 5、提升执法透明度:要求每年发布海关执法透明度报告 6、推动立法建议:国土安全部将在45天内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特朗普总统表示:“海关改革早该进行了。系统性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执法机制不足,已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工人、企业和国家安全。” 白宫强调,大多数改革措施将通过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实施,相关利益方将有机会调整运营。行政命令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6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全面改革,强化美国海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白宫表示,此举旨在堵住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打击贸易欺诈、逃税和不合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美国经济利益。 主要措施包括: 1、针对进口商(IOR)的多项要求:国土安全部(DHS)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大幅提升对“记录在案的进口商”的要求。 提高财务担保要求:IOR必须维持CBP认定的最低国内有形资产或提供相应担保(bond) 强制指定及担保:所有正式报关及非正式报关均须指定IOR并提供保证金或资产 外国IOR更严格的正式入境要求:外国IOR不得使用连续担保(Continuous Bond)来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CBP允许且外国进口商已证明财政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 禁止外国IOR使用非正式入境通道:外国IOR必须通过CBP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验证“美国IOR”:就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其控制性受益所有人始终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就实体而言,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外国IOR”: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就个人而言,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不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不位于美国境内、没有始终拥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控制受益所有人,或没有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 持续审查机制:加强对所有直接从事货物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审查程序。IOR提交额外的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IOR“良好信誉”制度:曾有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记录的进口商将被禁止从事进口活动 更新IOR登记册:移除不活跃的进口商;确认活跃的进口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披露要求;并根据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进口商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2、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建立各种披露和认证要求,旨在打击逃税行为以及违反供应链规则的行为;90天内建立一项要求,强制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之前被要求向外国海关管理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3、执法与处罚:CBP对违规进口商的罚款减免权限将被限制,最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 4、简化处置:命令指示国土安全部加强对不合规进口商品的扣押和处置,包括简化自愿放弃程序,授权第三方处置扣押货物 5、提升执法透明度:要求每年发布海关执法透明度报告 6、推动立法建议:国土安全部将在45天内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特朗普总统表示:“海关改革早该进行了。系统性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执法机制不足,已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工人、企业和国家安全。” 白宫强调,大多数改革措施将通过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实施,相关利益方将有机会调整运营。行政命令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5 09:42 阅读:85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拟对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在内的60个经济体分别加征10%及12.5%的301关税。 1、加征10%额外301关税: 针对部分实施但未有效执行禁令的14个经济体,包括加拿大、欧盟、英国、马来西亚等。 2、加征12.5%额外301关税: 针对未实施或未有效执行禁令的4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公告称:美国政府已完成针对60个经济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301调查,并初步认定这些做法构成“不合理贸易行为”,损害美国商业利益。 基于调查结果,USTR拟对相关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新的301关税,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USTR将于2026年7月7日就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据央视新闻,针对特朗普政府近日提议对部分国家商品加征额外进口关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经贸问题应该在平等、尊重、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拟对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在内的60个经济体分别加征10%及12.5%的301关税。 1、加征10%额外301关税: 针对部分实施但未有效执行禁令的14个经济体,包括加拿大、欧盟、英国、马来西亚等。 2、加征12.5%额外301关税: 针对未实施或未有效执行禁令的4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公告称:美国政府已完成针对60个经济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301调查,并初步认定这些做法构成“不合理贸易行为”,损害美国商业利益。 基于调查结果,USTR拟对相关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新的301关税,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USTR将于2026年7月7日就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据央视新闻,针对特朗普政府近日提议对部分国家商品加征额外进口关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经贸问题应该在平等、尊重、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4 09:49 阅读:243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拟对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在内的60个经济体分别加征10%及12.5%的301关税。 1、加征10%额外301关税: 针对部分实施但未有效执行禁令的14个经济体,包括加拿大、欧盟、英国、马来西亚等。 2、加征12.5%额外301关税: 针对未实施或未有效执行禁令的4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公告称:美国政府已完成针对60个经济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301调查,并初步认定这些做法构成“不合理贸易行为”,损害美国商业利益。 基于调查结果,USTR拟对相关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新的301关税,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USTR将于2026年7月7日就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据央视新闻,针对特朗普政府近日提议对部分国家商品加征额外进口关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经贸问题应该在平等、尊重、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拟对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在内的60个经济体分别加征10%及12.5%的301关税。 1、加征10%额外301关税: 针对部分实施但未有效执行禁令的14个经济体,包括加拿大、欧盟、英国、马来西亚等。 2、加征12.5%额外301关税: 针对未实施或未有效执行禁令的4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公告称:美国政府已完成针对60个经济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301调查,并初步认定这些做法构成“不合理贸易行为”,损害美国商业利益。 基于调查结果,USTR拟对相关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新的301关税,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USTR将于2026年7月7日就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据央视新闻,针对特朗普政府近日提议对部分国家商品加征额外进口关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经贸问题应该在平等、尊重、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4 09:49 阅读:243
美东时间2026年6月1日,美国白宫发布《进一步调整对美国进口铝、钢和铜的关税制度》公告,将调整部分铜、铝及钢铁相关进口产品关税,新措施将部分农业设备进口关税,从25%下调至15%。 推土机、叉车等移动式工业设备,若从与美国签有贸易协议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进口,也将适用15%的关税税率。 此外,公告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使用美国钢铁和铝,如果它们的资本设备中至少含有85%的美国熔化和浇铸或熔炼和铸造的钢铁或铝,它们将有资格享受10%的关税率。 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8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为临时性安排,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起或将恢复此前更高税率。 本次调整的重点在于扩大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农业机械设备以及部分住宅用暖通空调(HVAC)设备纳入优惠清单,同时对移动工业设备和工程机械实施临时关税减让,以降低美国农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成本压力。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6月1日,美国白宫发布《进一步调整对美国进口铝、钢和铜的关税制度》公告,将调整部分铜、铝及钢铁相关进口产品关税,新措施将部分农业设备进口关税,从25%下调至15%。 推土机、叉车等移动式工业设备,若从与美国签有贸易协议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进口,也将适用15%的关税税率。 此外,公告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使用美国钢铁和铝,如果它们的资本设备中至少含有85%的美国熔化和浇铸或熔炼和铸造的钢铁或铝,它们将有资格享受10%的关税率。 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8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为临时性安排,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起或将恢复此前更高税率。 本次调整的重点在于扩大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农业机械设备以及部分住宅用暖通空调(HVAC)设备纳入优惠清单,同时对移动工业设备和工程机械实施临时关税减让,以降低美国农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成本压力。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3 09:26 阅读:108
查看详情美东时间2026年6月1日,美国白宫发布《进一步调整对美国进口铝、钢和铜的关税制度》公告,将调整部分铜、铝及钢铁相关进口产品关税,新措施将部分农业设备进口关税,从25%下调至15%。 推土机、叉车等移动式工业设备,若从与美国签有贸易协议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进口,也将适用15%的关税税率。 此外,公告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使用美国钢铁和铝,如果它们的资本设备中至少含有85%的美国熔化和浇铸或熔炼和铸造的钢铁或铝,它们将有资格享受10%的关税率。 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8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为临时性安排,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起或将恢复此前更高税率。 本次调整的重点在于扩大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农业机械设备以及部分住宅用暖通空调(HVAC)设备纳入优惠清单,同时对移动工业设备和工程机械实施临时关税减让,以降低美国农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成本压力。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6月1日,美国白宫发布《进一步调整对美国进口铝、钢和铜的关税制度》公告,将调整部分铜、铝及钢铁相关进口产品关税,新措施将部分农业设备进口关税,从25%下调至15%。 推土机、叉车等移动式工业设备,若从与美国签有贸易协议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进口,也将适用15%的关税税率。 此外,公告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使用美国钢铁和铝,如果它们的资本设备中至少含有85%的美国熔化和浇铸或熔炼和铸造的钢铁或铝,它们将有资格享受10%的关税率。 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8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为临时性安排,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起或将恢复此前更高税率。 本次调整的重点在于扩大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农业机械设备以及部分住宅用暖通空调(HVAC)设备纳入优惠清单,同时对移动工业设备和工程机械实施临时关税减让,以降低美国农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成本压力。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3 09:26 阅读:108
美东时间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正式发起调查。 此次调查的启动背景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特别301报告》后,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外国国家”是301制度体系里最严重的定性,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这一等级还是13年前。 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代表须在认定“优先外国国家”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有持续严重的问题。 格里尔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尝试回应美方在历年《特别301报告》中详细列举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市场竞争地位。我们需要看到越南以持续有效、并能遏制未来侵权行为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关切,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广泛问题。” 据公告,本次301调查自5月30日起接受公众评议,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7月2日。 这已经是越南2026年接到的第三项301调查了。前两项是关于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这两项调查都于今年3月启动,预计在7月前会公布调查结果。 301调查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制裁,但是如果最终认定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加征关税、暂停贸易协定优惠或其他进口限制。 过去几年,越南是东南亚产业转移最大的承接地之一。而中越之间的贸易纽带极为紧密,2025年越南对外贸易总额达9300.5亿美元,其中中国仍为越南最大的供应国,进口额高达1860亿美元。 越南自华进口产品中,大量用于加工后出口美国——尤其在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等品类中,中国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占比极高。 一旦美国对越南加征新的301关税,越南整体出口竞争力下降,越南从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需求也必然随之收缩。这一连锁反应同样会传导至中国上游供应商。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正式发起调查。 此次调查的启动背景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特别301报告》后,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外国国家”是301制度体系里最严重的定性,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这一等级还是13年前。 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代表须在认定“优先外国国家”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有持续严重的问题。 格里尔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尝试回应美方在历年《特别301报告》中详细列举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市场竞争地位。我们需要看到越南以持续有效、并能遏制未来侵权行为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关切,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广泛问题。” 据公告,本次301调查自5月30日起接受公众评议,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7月2日。 这已经是越南2026年接到的第三项301调查了。前两项是关于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这两项调查都于今年3月启动,预计在7月前会公布调查结果。 301调查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制裁,但是如果最终认定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加征关税、暂停贸易协定优惠或其他进口限制。 过去几年,越南是东南亚产业转移最大的承接地之一。而中越之间的贸易纽带极为紧密,2025年越南对外贸易总额达9300.5亿美元,其中中国仍为越南最大的供应国,进口额高达1860亿美元。 越南自华进口产品中,大量用于加工后出口美国——尤其在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等品类中,中国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占比极高。 一旦美国对越南加征新的301关税,越南整体出口竞争力下降,越南从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需求也必然随之收缩。这一连锁反应同样会传导至中国上游供应商。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2 11:22 阅读:181
查看详情美东时间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正式发起调查。 此次调查的启动背景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特别301报告》后,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外国国家”是301制度体系里最严重的定性,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这一等级还是13年前。 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代表须在认定“优先外国国家”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有持续严重的问题。 格里尔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尝试回应美方在历年《特别301报告》中详细列举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市场竞争地位。我们需要看到越南以持续有效、并能遏制未来侵权行为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关切,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广泛问题。” 据公告,本次301调查自5月30日起接受公众评议,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7月2日。 这已经是越南2026年接到的第三项301调查了。前两项是关于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这两项调查都于今年3月启动,预计在7月前会公布调查结果。 301调查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制裁,但是如果最终认定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加征关税、暂停贸易协定优惠或其他进口限制。 过去几年,越南是东南亚产业转移最大的承接地之一。而中越之间的贸易纽带极为紧密,2025年越南对外贸易总额达9300.5亿美元,其中中国仍为越南最大的供应国,进口额高达1860亿美元。 越南自华进口产品中,大量用于加工后出口美国——尤其在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等品类中,中国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占比极高。 一旦美国对越南加征新的301关税,越南整体出口竞争力下降,越南从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需求也必然随之收缩。这一连锁反应同样会传导至中国上游供应商。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正式发起调查。 此次调查的启动背景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特别301报告》后,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外国国家”是301制度体系里最严重的定性,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这一等级还是13年前。 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代表须在认定“优先外国国家”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有持续严重的问题。 格里尔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尝试回应美方在历年《特别301报告》中详细列举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市场竞争地位。我们需要看到越南以持续有效、并能遏制未来侵权行为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关切,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广泛问题。” 据公告,本次301调查自5月30日起接受公众评议,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7月2日。 这已经是越南2026年接到的第三项301调查了。前两项是关于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这两项调查都于今年3月启动,预计在7月前会公布调查结果。 301调查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制裁,但是如果最终认定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加征关税、暂停贸易协定优惠或其他进口限制。 过去几年,越南是东南亚产业转移最大的承接地之一。而中越之间的贸易纽带极为紧密,2025年越南对外贸易总额达9300.5亿美元,其中中国仍为越南最大的供应国,进口额高达1860亿美元。 越南自华进口产品中,大量用于加工后出口美国——尤其在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等品类中,中国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占比极高。 一旦美国对越南加征新的301关税,越南整体出口竞争力下降,越南从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需求也必然随之收缩。这一连锁反应同样会传导至中国上游供应商。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2 11:22 阅读:181
当地时间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新制裁公告,针对伊朗的军用石油销售网络、“影子船队”、伊朗产石化产品的贸易商的制裁中,涉及13个中国主体,包括9个实体及4艘船舶,以上主体全部被列入SDN清单。 此次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企业: •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VER SHINING LIMITED(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 •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 •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 •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 •TIDA CO., LIMITED •TRASTOK SHIPPING CO., LTD. •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船只:MAYMEI(IMO: 9133082) •关联船只:FLORA(IMO: 9133070) •关联船只:YONGAN OCEAN(IMO:9288758) •关联船只:RCELEBRA(IMO 9286073) 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相关制裁计划制定的制裁清单。 一旦被列入SDN名单,相关企业和船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港口服务商会主动加强风险审查等多方面影响。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在制裁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动用一切可用工具,切断伊朗石油收入来源。”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新制裁公告,针对伊朗的军用石油销售网络、“影子船队”、伊朗产石化产品的贸易商的制裁中,涉及13个中国主体,包括9个实体及4艘船舶,以上主体全部被列入SDN清单。 此次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企业: •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VER SHINING LIMITED(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 •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 •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 •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 •TIDA CO., LIMITED •TRASTOK SHIPPING CO., LTD. •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船只:MAYMEI(IMO: 9133082) •关联船只:FLORA(IMO: 9133070) •关联船只:YONGAN OCEAN(IMO:9288758) •关联船只:RCELEBRA(IMO 9286073) 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相关制裁计划制定的制裁清单。 一旦被列入SDN名单,相关企业和船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港口服务商会主动加强风险审查等多方面影响。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在制裁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动用一切可用工具,切断伊朗石油收入来源。”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1 14:55 阅读:173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新制裁公告,针对伊朗的军用石油销售网络、“影子船队”、伊朗产石化产品的贸易商的制裁中,涉及13个中国主体,包括9个实体及4艘船舶,以上主体全部被列入SDN清单。 此次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企业: •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VER SHINING LIMITED(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 •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 •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 •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 •TIDA CO., LIMITED •TRASTOK SHIPPING CO., LTD. •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船只:MAYMEI(IMO: 9133082) •关联船只:FLORA(IMO: 9133070) •关联船只:YONGAN OCEAN(IMO:9288758) •关联船只:RCELEBRA(IMO 9286073) 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相关制裁计划制定的制裁清单。 一旦被列入SDN名单,相关企业和船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港口服务商会主动加强风险审查等多方面影响。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在制裁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动用一切可用工具,切断伊朗石油收入来源。”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新制裁公告,针对伊朗的军用石油销售网络、“影子船队”、伊朗产石化产品的贸易商的制裁中,涉及13个中国主体,包括9个实体及4艘船舶,以上主体全部被列入SDN清单。 此次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企业: •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VER SHINING LIMITED(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 •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 •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 •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 •TIDA CO., LIMITED •TRASTOK SHIPPING CO., LTD. •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船只:MAYMEI(IMO: 9133082) •关联船只:FLORA(IMO: 9133070) •关联船只:YONGAN OCEAN(IMO:9288758) •关联船只:RCELEBRA(IMO 9286073) 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相关制裁计划制定的制裁清单。 一旦被列入SDN名单,相关企业和船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港口服务商会主动加强风险审查等多方面影响。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在制裁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动用一切可用工具,切断伊朗石油收入来源。”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1 14:55 阅读:173
近日,亚马逊向卖家发送协议更新通知,宣布将对《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SA)第18条进行修订。 新条款明确,“自2026年8月24日起,我们将更新《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18条,以明确说明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何接收您的销售收入)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您也不得转让或质押您在本协议下或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旧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过去只禁止整份协议的转让,现在连部分权益的转让或质押也被明确禁止。无论你是想把店铺的回款权单独转给别人,还是拿未来的销售收入去抵押借钱,统统不再被允许。 亚马逊在通知中解释,此项变更旨在“降低重复付款、付款延迟或付款失败的风险”。 在亚马逊卖家中,买卖账号并不罕见。尤其做店群模式的卖家,手中大量店铺来自第三方转让。以往出问题时,卖家尚能与平台协商或尝试申诉。 新规生效后,情况将发生根本变化。亚马逊可以直接认定该账号属于“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冻结账号。 新条款中“质押”二字,同样值得关注。过去,部分资金紧张的卖家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店铺未来的回款作为抵押,换取垫资或短期贷款。这类操作通常不经过亚马逊,属于卖家和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 新规生效后,亚马逊明确表示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质押行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卖家和借贷机构签了合同,后者也无法向平台主张合法追索权。 从亚马逊的角度看,此次修约释放出清晰信号:平台正在加大对账号真实性与经营主体一致性的审核力度。未经授权的转让和质押,不仅扰乱结算秩序,也容易引发重复付款、错误付款等问题。 通过合同条款的明文禁止,亚马逊一方面降低了自身在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技术性风控措施(如收款账户实名比对、主体变更审批)提供了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近日,亚马逊向卖家发送协议更新通知,宣布将对《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SA)第18条进行修订。 新条款明确,“自2026年8月24日起,我们将更新《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18条,以明确说明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何接收您的销售收入)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您也不得转让或质押您在本协议下或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旧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过去只禁止整份协议的转让,现在连部分权益的转让或质押也被明确禁止。无论你是想把店铺的回款权单独转给别人,还是拿未来的销售收入去抵押借钱,统统不再被允许。 亚马逊在通知中解释,此项变更旨在“降低重复付款、付款延迟或付款失败的风险”。 在亚马逊卖家中,买卖账号并不罕见。尤其做店群模式的卖家,手中大量店铺来自第三方转让。以往出问题时,卖家尚能与平台协商或尝试申诉。 新规生效后,情况将发生根本变化。亚马逊可以直接认定该账号属于“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冻结账号。 新条款中“质押”二字,同样值得关注。过去,部分资金紧张的卖家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店铺未来的回款作为抵押,换取垫资或短期贷款。这类操作通常不经过亚马逊,属于卖家和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 新规生效后,亚马逊明确表示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质押行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卖家和借贷机构签了合同,后者也无法向平台主张合法追索权。 从亚马逊的角度看,此次修约释放出清晰信号:平台正在加大对账号真实性与经营主体一致性的审核力度。未经授权的转让和质押,不仅扰乱结算秩序,也容易引发重复付款、错误付款等问题。 通过合同条款的明文禁止,亚马逊一方面降低了自身在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技术性风控措施(如收款账户实名比对、主体变更审批)提供了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9 09:43 阅读:177
查看详情近日,亚马逊向卖家发送协议更新通知,宣布将对《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SA)第18条进行修订。 新条款明确,“自2026年8月24日起,我们将更新《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18条,以明确说明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何接收您的销售收入)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您也不得转让或质押您在本协议下或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旧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过去只禁止整份协议的转让,现在连部分权益的转让或质押也被明确禁止。无论你是想把店铺的回款权单独转给别人,还是拿未来的销售收入去抵押借钱,统统不再被允许。 亚马逊在通知中解释,此项变更旨在“降低重复付款、付款延迟或付款失败的风险”。 在亚马逊卖家中,买卖账号并不罕见。尤其做店群模式的卖家,手中大量店铺来自第三方转让。以往出问题时,卖家尚能与平台协商或尝试申诉。 新规生效后,情况将发生根本变化。亚马逊可以直接认定该账号属于“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冻结账号。 新条款中“质押”二字,同样值得关注。过去,部分资金紧张的卖家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店铺未来的回款作为抵押,换取垫资或短期贷款。这类操作通常不经过亚马逊,属于卖家和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 新规生效后,亚马逊明确表示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质押行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卖家和借贷机构签了合同,后者也无法向平台主张合法追索权。 从亚马逊的角度看,此次修约释放出清晰信号:平台正在加大对账号真实性与经营主体一致性的审核力度。未经授权的转让和质押,不仅扰乱结算秩序,也容易引发重复付款、错误付款等问题。 通过合同条款的明文禁止,亚马逊一方面降低了自身在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技术性风控措施(如收款账户实名比对、主体变更审批)提供了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近日,亚马逊向卖家发送协议更新通知,宣布将对《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SA)第18条进行修订。 新条款明确,“自2026年8月24日起,我们将更新《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18条,以明确说明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何接收您的销售收入)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您也不得转让或质押您在本协议下或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旧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过去只禁止整份协议的转让,现在连部分权益的转让或质押也被明确禁止。无论你是想把店铺的回款权单独转给别人,还是拿未来的销售收入去抵押借钱,统统不再被允许。 亚马逊在通知中解释,此项变更旨在“降低重复付款、付款延迟或付款失败的风险”。 在亚马逊卖家中,买卖账号并不罕见。尤其做店群模式的卖家,手中大量店铺来自第三方转让。以往出问题时,卖家尚能与平台协商或尝试申诉。 新规生效后,情况将发生根本变化。亚马逊可以直接认定该账号属于“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冻结账号。 新条款中“质押”二字,同样值得关注。过去,部分资金紧张的卖家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店铺未来的回款作为抵押,换取垫资或短期贷款。这类操作通常不经过亚马逊,属于卖家和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 新规生效后,亚马逊明确表示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质押行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卖家和借贷机构签了合同,后者也无法向平台主张合法追索权。 从亚马逊的角度看,此次修约释放出清晰信号:平台正在加大对账号真实性与经营主体一致性的审核力度。未经授权的转让和质押,不仅扰乱结算秩序,也容易引发重复付款、错误付款等问题。 通过合同条款的明文禁止,亚马逊一方面降低了自身在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技术性风控措施(如收款账户实名比对、主体变更审批)提供了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9 09:43 阅读:177
路透社5月27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周二表示,美国政府将就哪些中国商品可适用较低关税征求公众意见,并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相关通知。 中美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联合“贸易委员会”,初步确定约300亿美元的非战略性商品,以便双方降低或取消相关关税。 综合路透社报道及多方分析,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路透社5月27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周二表示,美国政府将就哪些中国商品可适用较低关税征求公众意见,并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相关通知。 中美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联合“贸易委员会”,初步确定约300亿美元的非战略性商品,以便双方降低或取消相关关税。 综合路透社报道及多方分析,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8 14:05 阅读:219
查看详情路透社5月27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周二表示,美国政府将就哪些中国商品可适用较低关税征求公众意见,并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相关通知。 中美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联合“贸易委员会”,初步确定约300亿美元的非战略性商品,以便双方降低或取消相关关税。 综合路透社报道及多方分析,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路透社5月27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周二表示,美国政府将就哪些中国商品可适用较低关税征求公众意见,并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相关通知。 中美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联合“贸易委员会”,初步确定约300亿美元的非战略性商品,以便双方降低或取消相关关税。 综合路透社报道及多方分析,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8 14:05 阅读:219
2026年5月20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代表就落实美欧贸易协议达成临时协议。 此项临时协议仍需欧洲议会进行表决,若顺利通过,有望于6月底前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协议,欧盟将: 取消全部美国工业品关税,让美国工厂生产的商品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对美国部分海产品以及非敏感农产品(如某些谷物、水果等)提供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包括降低关税或设定关税配额(即在一定数量内享受低关税); 延长对进口龙虾的关税暂停措施,无论是生龙虾还是经过加工的龙虾产品,都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方面则维持对多数欧盟商品15%关税上限,不再进一步提高相关关税措施。 此外,如果到2026年12月31日,美国仍对从欧盟进口的钢铁和铝衍生品征收超过15%的关税,欧盟还可以暂停对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关税减让,作为对等回应。 为了避免突然涌入大量美国商品对欧盟本地企业造成冲击,协议中还设置了一套保障机制: 如果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大幅增加,并且对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欧盟委员会可以启动调查。 调查可以由三个或以上成员国、欧盟相关行业或工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委员会有权部分或完全暂停本协议带来的关税优惠。 协议还强化了中止条款,即在以下情况下,欧盟可以通过简单程序暂停执行该协议: 美国未能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美国采取行动破坏联合声明的目标,或扰乱与欧盟的贸易投资关系(例如歧视或针对欧盟企业); 甚至有足够迹象表明美国未来可能这么做,欧盟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 为了避免长期绑定,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这项法规将在2029年底自动停止适用。届时欧盟将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延长。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6年5月20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代表就落实美欧贸易协议达成临时协议。 此项临时协议仍需欧洲议会进行表决,若顺利通过,有望于6月底前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协议,欧盟将: 取消全部美国工业品关税,让美国工厂生产的商品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对美国部分海产品以及非敏感农产品(如某些谷物、水果等)提供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包括降低关税或设定关税配额(即在一定数量内享受低关税); 延长对进口龙虾的关税暂停措施,无论是生龙虾还是经过加工的龙虾产品,都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方面则维持对多数欧盟商品15%关税上限,不再进一步提高相关关税措施。 此外,如果到2026年12月31日,美国仍对从欧盟进口的钢铁和铝衍生品征收超过15%的关税,欧盟还可以暂停对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关税减让,作为对等回应。 为了避免突然涌入大量美国商品对欧盟本地企业造成冲击,协议中还设置了一套保障机制: 如果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大幅增加,并且对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欧盟委员会可以启动调查。 调查可以由三个或以上成员国、欧盟相关行业或工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委员会有权部分或完全暂停本协议带来的关税优惠。 协议还强化了中止条款,即在以下情况下,欧盟可以通过简单程序暂停执行该协议: 美国未能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美国采取行动破坏联合声明的目标,或扰乱与欧盟的贸易投资关系(例如歧视或针对欧盟企业); 甚至有足够迹象表明美国未来可能这么做,欧盟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 为了避免长期绑定,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这项法规将在2029年底自动停止适用。届时欧盟将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延长。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7 11:50 阅读:183
查看详情2026年5月20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代表就落实美欧贸易协议达成临时协议。 此项临时协议仍需欧洲议会进行表决,若顺利通过,有望于6月底前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协议,欧盟将: 取消全部美国工业品关税,让美国工厂生产的商品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对美国部分海产品以及非敏感农产品(如某些谷物、水果等)提供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包括降低关税或设定关税配额(即在一定数量内享受低关税); 延长对进口龙虾的关税暂停措施,无论是生龙虾还是经过加工的龙虾产品,都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方面则维持对多数欧盟商品15%关税上限,不再进一步提高相关关税措施。 此外,如果到2026年12月31日,美国仍对从欧盟进口的钢铁和铝衍生品征收超过15%的关税,欧盟还可以暂停对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关税减让,作为对等回应。 为了避免突然涌入大量美国商品对欧盟本地企业造成冲击,协议中还设置了一套保障机制: 如果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大幅增加,并且对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欧盟委员会可以启动调查。 调查可以由三个或以上成员国、欧盟相关行业或工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委员会有权部分或完全暂停本协议带来的关税优惠。 协议还强化了中止条款,即在以下情况下,欧盟可以通过简单程序暂停执行该协议: 美国未能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美国采取行动破坏联合声明的目标,或扰乱与欧盟的贸易投资关系(例如歧视或针对欧盟企业); 甚至有足够迹象表明美国未来可能这么做,欧盟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 为了避免长期绑定,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这项法规将在2029年底自动停止适用。届时欧盟将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延长。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6年5月20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代表就落实美欧贸易协议达成临时协议。 此项临时协议仍需欧洲议会进行表决,若顺利通过,有望于6月底前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协议,欧盟将: 取消全部美国工业品关税,让美国工厂生产的商品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对美国部分海产品以及非敏感农产品(如某些谷物、水果等)提供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包括降低关税或设定关税配额(即在一定数量内享受低关税); 延长对进口龙虾的关税暂停措施,无论是生龙虾还是经过加工的龙虾产品,都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方面则维持对多数欧盟商品15%关税上限,不再进一步提高相关关税措施。 此外,如果到2026年12月31日,美国仍对从欧盟进口的钢铁和铝衍生品征收超过15%的关税,欧盟还可以暂停对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关税减让,作为对等回应。 为了避免突然涌入大量美国商品对欧盟本地企业造成冲击,协议中还设置了一套保障机制: 如果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大幅增加,并且对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欧盟委员会可以启动调查。 调查可以由三个或以上成员国、欧盟相关行业或工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委员会有权部分或完全暂停本协议带来的关税优惠。 协议还强化了中止条款,即在以下情况下,欧盟可以通过简单程序暂停执行该协议: 美国未能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美国采取行动破坏联合声明的目标,或扰乱与欧盟的贸易投资关系(例如歧视或针对欧盟企业); 甚至有足够迹象表明美国未来可能这么做,欧盟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 为了避免长期绑定,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这项法规将在2029年底自动停止适用。届时欧盟将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延长。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7 11:50 阅读:183
据财联社5月23日报道,近期集运市场欧地、北美、中东、东南亚、红海等多条航线出现了爆舱现象,原因涉及地缘政治、当地货物需求增加等。 尤其是红海航线,环比上月运价猛涨了四到五成;地东、美线、欧线等核心主干航线,涨幅也普遍超过20%。 对于本轮爆舱的持续情况,根据多名业内人士反映的情况,基本认为高峰将维持1-2个月左右。 截至5月22日,上海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SCFI)报2218.15点,较上期上涨3.6%,延续上涨走势。 近日,马士基、达飞轮船、MSC、赫伯罗特等多家国际船公司相继发布运价及附加费调整公告,涉及亚洲至北美、欧洲、非洲、拉美等多条主干航线。 马士基:三大航线齐涨,最高涨幅2000美元/柜 西非航线:6月1日起,大中华地区至西非(除塞内加尔),20尺柜涨1000美元,40尺柜涨2000美元 南美及加勒比海航线:6月4日起,远东至墨西哥、南美西海岸、中美洲及加勒比地区,所有柜型统一加收2000美元旺季附加费 中东航线:6月1日起,亚太地区至中东,加收1000-2000美元/柜旺季附加费 达飞:一天涨一次,运费叠加附加费双重暴击 5月20日达飞率先宣布:6月1日起,亚洲至欧洲运费上调至20尺柜2900美元、40尺柜4700美元 仅隔一天(5月21日)达飞再次官宣:在上述运费基础上,再加收旺季附加费20尺柜500美元、40尺柜1000美元 达飞明确提示:6月15日运费可能再次推涨,目前公布价格仅有效期至6月14日 万海航运:东南亚航线同步跟涨 自第23周起,对所有亚洲航线实施运费恢复(RR),涨幅为20尺柜100美元、40尺柜200美元 根据海关总署数据,今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4.9%,出口增长11.3%——货量支撑强劲。 业内分析认为,当前市场上涨不仅来自需求回暖,更受到有效运力收紧的推动。 VHBS分析师指出,近期燃油成本上涨正在促使更多船公司采取降速航行策略,实际可用运力因此进一步收缩。 与此同时,在霍尔木兹海峡局势尚未缓解之前,全球航运市场的不确定性仍将持续存在。 德迅(Kuehne+Nagel)在最新市场报告中指出,当前全球集装箱运输需求增速已经超过运力增速,为船公司提价提供了支撑。 随着旺季出货提前启动,市场舱位利用率显著提升,船公司正在积极推动6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运价上涨及旺季附加费(PSS)。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据财联社5月23日报道,近期集运市场欧地、北美、中东、东南亚、红海等多条航线出现了爆舱现象,原因涉及地缘政治、当地货物需求增加等。 尤其是红海航线,环比上月运价猛涨了四到五成;地东、美线、欧线等核心主干航线,涨幅也普遍超过20%。 对于本轮爆舱的持续情况,根据多名业内人士反映的情况,基本认为高峰将维持1-2个月左右。 截至5月22日,上海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SCFI)报2218.15点,较上期上涨3.6%,延续上涨走势。 近日,马士基、达飞轮船、MSC、赫伯罗特等多家国际船公司相继发布运价及附加费调整公告,涉及亚洲至北美、欧洲、非洲、拉美等多条主干航线。 马士基:三大航线齐涨,最高涨幅2000美元/柜 西非航线:6月1日起,大中华地区至西非(除塞内加尔),20尺柜涨1000美元,40尺柜涨2000美元 南美及加勒比海航线:6月4日起,远东至墨西哥、南美西海岸、中美洲及加勒比地区,所有柜型统一加收2000美元旺季附加费 中东航线:6月1日起,亚太地区至中东,加收1000-2000美元/柜旺季附加费 达飞:一天涨一次,运费叠加附加费双重暴击 5月20日达飞率先宣布:6月1日起,亚洲至欧洲运费上调至20尺柜2900美元、40尺柜4700美元 仅隔一天(5月21日)达飞再次官宣:在上述运费基础上,再加收旺季附加费20尺柜500美元、40尺柜1000美元 达飞明确提示:6月15日运费可能再次推涨,目前公布价格仅有效期至6月14日 万海航运:东南亚航线同步跟涨 自第23周起,对所有亚洲航线实施运费恢复(RR),涨幅为20尺柜100美元、40尺柜200美元 根据海关总署数据,今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4.9%,出口增长11.3%——货量支撑强劲。 业内分析认为,当前市场上涨不仅来自需求回暖,更受到有效运力收紧的推动。 VHBS分析师指出,近期燃油成本上涨正在促使更多船公司采取降速航行策略,实际可用运力因此进一步收缩。 与此同时,在霍尔木兹海峡局势尚未缓解之前,全球航运市场的不确定性仍将持续存在。 德迅(Kuehne+Nagel)在最新市场报告中指出,当前全球集装箱运输需求增速已经超过运力增速,为船公司提价提供了支撑。 随着旺季出货提前启动,市场舱位利用率显著提升,船公司正在积极推动6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运价上涨及旺季附加费(PSS)。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6 15:06 阅读:290
查看详情据财联社5月23日报道,近期集运市场欧地、北美、中东、东南亚、红海等多条航线出现了爆舱现象,原因涉及地缘政治、当地货物需求增加等。 尤其是红海航线,环比上月运价猛涨了四到五成;地东、美线、欧线等核心主干航线,涨幅也普遍超过20%。 对于本轮爆舱的持续情况,根据多名业内人士反映的情况,基本认为高峰将维持1-2个月左右。 截至5月22日,上海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SCFI)报2218.15点,较上期上涨3.6%,延续上涨走势。 近日,马士基、达飞轮船、MSC、赫伯罗特等多家国际船公司相继发布运价及附加费调整公告,涉及亚洲至北美、欧洲、非洲、拉美等多条主干航线。 马士基:三大航线齐涨,最高涨幅2000美元/柜 西非航线:6月1日起,大中华地区至西非(除塞内加尔),20尺柜涨1000美元,40尺柜涨2000美元 南美及加勒比海航线:6月4日起,远东至墨西哥、南美西海岸、中美洲及加勒比地区,所有柜型统一加收2000美元旺季附加费 中东航线:6月1日起,亚太地区至中东,加收1000-2000美元/柜旺季附加费 达飞:一天涨一次,运费叠加附加费双重暴击 5月20日达飞率先宣布:6月1日起,亚洲至欧洲运费上调至20尺柜2900美元、40尺柜4700美元 仅隔一天(5月21日)达飞再次官宣:在上述运费基础上,再加收旺季附加费20尺柜500美元、40尺柜1000美元 达飞明确提示:6月15日运费可能再次推涨,目前公布价格仅有效期至6月14日 万海航运:东南亚航线同步跟涨 自第23周起,对所有亚洲航线实施运费恢复(RR),涨幅为20尺柜100美元、40尺柜200美元 根据海关总署数据,今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4.9%,出口增长11.3%——货量支撑强劲。 业内分析认为,当前市场上涨不仅来自需求回暖,更受到有效运力收紧的推动。 VHBS分析师指出,近期燃油成本上涨正在促使更多船公司采取降速航行策略,实际可用运力因此进一步收缩。 与此同时,在霍尔木兹海峡局势尚未缓解之前,全球航运市场的不确定性仍将持续存在。 德迅(Kuehne+Nagel)在最新市场报告中指出,当前全球集装箱运输需求增速已经超过运力增速,为船公司提价提供了支撑。 随着旺季出货提前启动,市场舱位利用率显著提升,船公司正在积极推动6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运价上涨及旺季附加费(PSS)。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据财联社5月23日报道,近期集运市场欧地、北美、中东、东南亚、红海等多条航线出现了爆舱现象,原因涉及地缘政治、当地货物需求增加等。 尤其是红海航线,环比上月运价猛涨了四到五成;地东、美线、欧线等核心主干航线,涨幅也普遍超过20%。 对于本轮爆舱的持续情况,根据多名业内人士反映的情况,基本认为高峰将维持1-2个月左右。 截至5月22日,上海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SCFI)报2218.15点,较上期上涨3.6%,延续上涨走势。 近日,马士基、达飞轮船、MSC、赫伯罗特等多家国际船公司相继发布运价及附加费调整公告,涉及亚洲至北美、欧洲、非洲、拉美等多条主干航线。 马士基:三大航线齐涨,最高涨幅2000美元/柜 西非航线:6月1日起,大中华地区至西非(除塞内加尔),20尺柜涨1000美元,40尺柜涨2000美元 南美及加勒比海航线:6月4日起,远东至墨西哥、南美西海岸、中美洲及加勒比地区,所有柜型统一加收2000美元旺季附加费 中东航线:6月1日起,亚太地区至中东,加收1000-2000美元/柜旺季附加费 达飞:一天涨一次,运费叠加附加费双重暴击 5月20日达飞率先宣布:6月1日起,亚洲至欧洲运费上调至20尺柜2900美元、40尺柜4700美元 仅隔一天(5月21日)达飞再次官宣:在上述运费基础上,再加收旺季附加费20尺柜500美元、40尺柜1000美元 达飞明确提示:6月15日运费可能再次推涨,目前公布价格仅有效期至6月14日 万海航运:东南亚航线同步跟涨 自第23周起,对所有亚洲航线实施运费恢复(RR),涨幅为20尺柜100美元、40尺柜200美元 根据海关总署数据,今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4.9%,出口增长11.3%——货量支撑强劲。 业内分析认为,当前市场上涨不仅来自需求回暖,更受到有效运力收紧的推动。 VHBS分析师指出,近期燃油成本上涨正在促使更多船公司采取降速航行策略,实际可用运力因此进一步收缩。 与此同时,在霍尔木兹海峡局势尚未缓解之前,全球航运市场的不确定性仍将持续存在。 德迅(Kuehne+Nagel)在最新市场报告中指出,当前全球集装箱运输需求增速已经超过运力增速,为船公司提价提供了支撑。 随着旺季出货提前启动,市场舱位利用率显著提升,船公司正在积极推动6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运价上涨及旺季附加费(PSS)。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6 15:06 阅读:2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合规工作对象。本意见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制定的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 (二)突出合规主体职责。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合规工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并指导所辖市、县参照上述程序开展合规工作。 (三)严格做好合规评估。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四)履行合规工作程序。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作必要修改。 (五)回应外方合规关注。商务部负责接收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意见。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商务部商政策制定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并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政策制定部门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涉及地方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地方政策制定部门商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商务部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六)开展对外合规评估。商务部牵头负责在世界贸易组织对其他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七)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商务部牵头加强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各类资源,运用电子化等手段丰富培训形式,加大对地方合规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全面提升合规评估人员业务能力,并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 (八)加强合规监督激励。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本意见要求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应开展合规评估而未开展等有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质量。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细化举措,确保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商务部要牵头做好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3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合规工作对象。本意见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制定的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 (二)突出合规主体职责。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合规工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并指导所辖市、县参照上述程序开展合规工作。 (三)严格做好合规评估。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四)履行合规工作程序。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作必要修改。 (五)回应外方合规关注。商务部负责接收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意见。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商务部商政策制定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并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政策制定部门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涉及地方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地方政策制定部门商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商务部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六)开展对外合规评估。商务部牵头负责在世界贸易组织对其他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七)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商务部牵头加强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各类资源,运用电子化等手段丰富培训形式,加大对地方合规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全面提升合规评估人员业务能力,并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 (八)加强合规监督激励。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本意见要求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应开展合规评估而未开展等有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质量。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细化举措,确保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商务部要牵头做好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3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发布: 2026-05-25 09:37 阅读:310
查看详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合规工作对象。本意见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制定的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 (二)突出合规主体职责。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合规工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并指导所辖市、县参照上述程序开展合规工作。 (三)严格做好合规评估。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四)履行合规工作程序。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作必要修改。 (五)回应外方合规关注。商务部负责接收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意见。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商务部商政策制定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并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政策制定部门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涉及地方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地方政策制定部门商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商务部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六)开展对外合规评估。商务部牵头负责在世界贸易组织对其他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七)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商务部牵头加强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各类资源,运用电子化等手段丰富培训形式,加大对地方合规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全面提升合规评估人员业务能力,并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 (八)加强合规监督激励。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本意见要求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应开展合规评估而未开展等有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质量。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细化举措,确保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商务部要牵头做好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3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合规工作对象。本意见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制定的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 (二)突出合规主体职责。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合规工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并指导所辖市、县参照上述程序开展合规工作。 (三)严格做好合规评估。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四)履行合规工作程序。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作必要修改。 (五)回应外方合规关注。商务部负责接收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意见。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商务部商政策制定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并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政策制定部门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涉及地方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地方政策制定部门商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商务部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六)开展对外合规评估。商务部牵头负责在世界贸易组织对其他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七)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商务部牵头加强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各类资源,运用电子化等手段丰富培训形式,加大对地方合规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全面提升合规评估人员业务能力,并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 (八)加强合规监督激励。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本意见要求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应开展合规评估而未开展等有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质量。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细化举措,确保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商务部要牵头做好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3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发布: 2026-05-25 09:37 阅读:310
应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美国总统特朗普于5月13日至15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晤。5月12日至13日,中美经贸团队在韩国举行经贸磋商,为两国元首会晤作了经贸领域的准备。双方就成果具体内容进行了密集磋商,取得了积极共识。商务部美大司负责人就有关经贸初步成果进行解读。 一、关于关税安排 问:此次中美双方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共识,能否介绍更多具体情况? 答:关税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之一。2025年以来,中美双方围绕关税开展多轮磋商,推动“关税战”降温。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美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加征的关税违法,此后,美国对全球众多贸易伙伴相继发起两起301调查,并表示将以新的301关税替代前期IEEPA关税。 本次经贸磋商,中美经贸团队围绕关税问题深入沟通,就有关双边关税做出安排。希望美方信守承诺,未来无论以何种理由加征或替代对华关税,美对华关税水平都不能超过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的水平,并通过后续磋商,进一步取消对华有关单边关税,为双方拓展经贸合作创造积极条件。 同时,双方原则同意在贸易理事会项下讨论同等规模产品对等降税框架安排,规模各为300亿美元或更多,对双方商定的彼此关注产品,有望适用最惠国税率甚至更低。这一安排落地后,不仅有利于稳定和拓展中美双边贸易,也将为全球开放合作提供有益借鉴。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商定具体安排并尽快推动实施。 二、关于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 问:此次中美达成一系列经贸成果,包括中美双方同意建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面对分歧和摩擦,平等协商是唯一正确选择。经过磋商,中美双方同意成立政府间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尽快就理事会的架构、职能、运行模式等形成具体安排。 两个理事会成立后,将为双方务实讨论贸易和投资领域彼此关切提供平台,有利于双方交流政策、拓展合作、管控分歧,推动中美双方经贸磋商由“危机式应对”转向“机制化管理”,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有效机制保障。 三、关于扩大农产品贸易 问:能否介绍一下中美在扩大双向贸易尤其是农产品贸易方面达成的共识情况? 答:中美农产品贸易是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需互补的共赢合作。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产品市场,进口美国农产品可以弥补国内市场结构性供需缺口,丰富老百姓的餐桌,中国巨大消费市场也为美国农民带来了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中国乳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在美国市场也有较大潜在需求。 经过磋商,双方就推动解决双方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达成一系列积极共识,并原则同意将相关产品纳入对等降税框架安排,同时还设定了扩大农产品双向贸易的指导性目标。期待双方通过共同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准入等方式,为双向农产品贸易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恢复并不断拓展农产品领域贸易合作。 四、关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 问:本次磋商中,双方是否就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进行讨论? 答:2025年10月,中美双方在吉隆坡就解决各自关切的经贸问题达成联合安排,将部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10日,包括美方24%对等关税和中方相关反制措施;美方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和中方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美方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和中方相关反制措施等。 相关安排对中美经贸关系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相关安排延期符合两国共同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期待。本次磋商中,中美双方重申将继续落实好前期经贸磋商成果,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磋商,推动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为两国经贸合作提供更加稳定的政策环境和市场预期。 五、关于稀土出口管制 问:美白宫网站提及“中国将解决美国关于稀土及其他关键矿产(包括钇、钪、钕、铟)供应链短缺的关切。中国还将解决美国关于禁止或限制销售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和技术的关切”,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美经贸团队就有关出口管制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双方将共同研究解决彼此合理合法关切。中国政府依法依规对稀土等关键矿产实施出口管制,对合规、民用的许可申请予以审核。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共同为促进两国企业互利合作、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六、关于飞机贸易 问:美国总统特朗普宣称中方同意购买200架波音飞机,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航空是中美两国深化互利共赢合作的重点领域。按照中美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中国航空根据自身航空运输发展需要,将按照商业化原则引进200架波音飞机。同时,美方将为中方提供充足的发动机、零部件供应保障。 七、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 问: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中美双方在经贸领域达成了初步成果,包括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农产品贸易合作是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在农业领域产业高度互补、合作空间广阔。双方经过平等磋商,在农业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就农产品双向市场准入问题达成若干共识,有关成果照顾了双方关切、实现了互利共赢。 美方承诺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中国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承诺解除自2008年起对中国输美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实施的自动扣留措施,该项措施解除后将为我相关产品输美提供更便利的贸易条件;二是同意接受中国介质盆景试验性输美,并尽快启动修订相关规定,推动实现我介质盆景对美市场准入;三是同意推动解除中国输美3类水产品自动扣留措施。另外,美方还就认定山东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加快审核中国有关企业移出进口警报红名单申请做出积极承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方恢复符合要求的美输华牛肉企业注册、解除美国部分符合要求州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限制、恢复自美国相关州进口禽类产品,将加快审核因药残问题被暂停输华的美国牛肉企业的整改材料,并将围绕美方关注的农业生物技术与美方进行交流沟通。 中美是彼此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上述成果的达成,既解决了双方关切的具体问题,也为深化合作奠定了基础、营造了良好氛围。目前部分承诺已如期落地。下一步,双方应继续坚持平等对话、相向而行,在农业领域不断拉长合作清单、缩短问题清单。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充分发挥各自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为深化双边农业合作、促进农产品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八、关于美国牛肉企业注册 问:近日,美方表示,在中美首尔经贸磋商中,中方已经解决了美国输华牛肉企业的注册问题,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在中美首尔经贸磋商中,双方围绕有关美国牛肉企业注册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此前,考虑到美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跨物种传播风险,为确保自美进口牛肉安全,中国海关总署暂缓批准美国牛肉企业在华注册。此后,美方根据中方要求多次提供了疫情管控相关技术资料。中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对美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严格科学评估,认为美方采取的措施符合中方要求,决定恢复相关美国牛肉企业在华注册。同时,对于部分因有关药物残留超标被暂停进口的美国牛肉企业,中方已经向美方提供了包括整改工作要求在内的解决路径,将本着科学原则对美方整改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派技术团队赴美开展现场检查。中方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中方重视中美农业贸易合作,欢迎美优质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将与美方在中美经贸磋商机制下,就后续工作保持密切沟通,推动妥善解决中美双方各自关切。 来源:商务部
应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美国总统特朗普于5月13日至15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晤。5月12日至13日,中美经贸团队在韩国举行经贸磋商,为两国元首会晤作了经贸领域的准备。双方就成果具体内容进行了密集磋商,取得了积极共识。商务部美大司负责人就有关经贸初步成果进行解读。 一、关于关税安排 问:此次中美双方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共识,能否介绍更多具体情况? 答:关税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之一。2025年以来,中美双方围绕关税开展多轮磋商,推动“关税战”降温。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美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加征的关税违法,此后,美国对全球众多贸易伙伴相继发起两起301调查,并表示将以新的301关税替代前期IEEPA关税。 本次经贸磋商,中美经贸团队围绕关税问题深入沟通,就有关双边关税做出安排。希望美方信守承诺,未来无论以何种理由加征或替代对华关税,美对华关税水平都不能超过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的水平,并通过后续磋商,进一步取消对华有关单边关税,为双方拓展经贸合作创造积极条件。 同时,双方原则同意在贸易理事会项下讨论同等规模产品对等降税框架安排,规模各为300亿美元或更多,对双方商定的彼此关注产品,有望适用最惠国税率甚至更低。这一安排落地后,不仅有利于稳定和拓展中美双边贸易,也将为全球开放合作提供有益借鉴。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商定具体安排并尽快推动实施。 二、关于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 问:此次中美达成一系列经贸成果,包括中美双方同意建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面对分歧和摩擦,平等协商是唯一正确选择。经过磋商,中美双方同意成立政府间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尽快就理事会的架构、职能、运行模式等形成具体安排。 两个理事会成立后,将为双方务实讨论贸易和投资领域彼此关切提供平台,有利于双方交流政策、拓展合作、管控分歧,推动中美双方经贸磋商由“危机式应对”转向“机制化管理”,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有效机制保障。 三、关于扩大农产品贸易 问:能否介绍一下中美在扩大双向贸易尤其是农产品贸易方面达成的共识情况? 答:中美农产品贸易是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需互补的共赢合作。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产品市场,进口美国农产品可以弥补国内市场结构性供需缺口,丰富老百姓的餐桌,中国巨大消费市场也为美国农民带来了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中国乳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在美国市场也有较大潜在需求。 经过磋商,双方就推动解决双方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达成一系列积极共识,并原则同意将相关产品纳入对等降税框架安排,同时还设定了扩大农产品双向贸易的指导性目标。期待双方通过共同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准入等方式,为双向农产品贸易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恢复并不断拓展农产品领域贸易合作。 四、关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 问:本次磋商中,双方是否就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进行讨论? 答:2025年10月,中美双方在吉隆坡就解决各自关切的经贸问题达成联合安排,将部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10日,包括美方24%对等关税和中方相关反制措施;美方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和中方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美方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和中方相关反制措施等。 相关安排对中美经贸关系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相关安排延期符合两国共同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期待。本次磋商中,中美双方重申将继续落实好前期经贸磋商成果,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磋商,推动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为两国经贸合作提供更加稳定的政策环境和市场预期。 五、关于稀土出口管制 问:美白宫网站提及“中国将解决美国关于稀土及其他关键矿产(包括钇、钪、钕、铟)供应链短缺的关切。中国还将解决美国关于禁止或限制销售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和技术的关切”,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美经贸团队就有关出口管制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双方将共同研究解决彼此合理合法关切。中国政府依法依规对稀土等关键矿产实施出口管制,对合规、民用的许可申请予以审核。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共同为促进两国企业互利合作、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六、关于飞机贸易 问:美国总统特朗普宣称中方同意购买200架波音飞机,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航空是中美两国深化互利共赢合作的重点领域。按照中美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中国航空根据自身航空运输发展需要,将按照商业化原则引进200架波音飞机。同时,美方将为中方提供充足的发动机、零部件供应保障。 七、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 问: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中美双方在经贸领域达成了初步成果,包括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农产品贸易合作是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在农业领域产业高度互补、合作空间广阔。双方经过平等磋商,在农业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就农产品双向市场准入问题达成若干共识,有关成果照顾了双方关切、实现了互利共赢。 美方承诺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中国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承诺解除自2008年起对中国输美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实施的自动扣留措施,该项措施解除后将为我相关产品输美提供更便利的贸易条件;二是同意接受中国介质盆景试验性输美,并尽快启动修订相关规定,推动实现我介质盆景对美市场准入;三是同意推动解除中国输美3类水产品自动扣留措施。另外,美方还就认定山东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加快审核中国有关企业移出进口警报红名单申请做出积极承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方恢复符合要求的美输华牛肉企业注册、解除美国部分符合要求州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限制、恢复自美国相关州进口禽类产品,将加快审核因药残问题被暂停输华的美国牛肉企业的整改材料,并将围绕美方关注的农业生物技术与美方进行交流沟通。 中美是彼此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上述成果的达成,既解决了双方关切的具体问题,也为深化合作奠定了基础、营造了良好氛围。目前部分承诺已如期落地。下一步,双方应继续坚持平等对话、相向而行,在农业领域不断拉长合作清单、缩短问题清单。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充分发挥各自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为深化双边农业合作、促进农产品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八、关于美国牛肉企业注册 问:近日,美方表示,在中美首尔经贸磋商中,中方已经解决了美国输华牛肉企业的注册问题,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在中美首尔经贸磋商中,双方围绕有关美国牛肉企业注册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此前,考虑到美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跨物种传播风险,为确保自美进口牛肉安全,中国海关总署暂缓批准美国牛肉企业在华注册。此后,美方根据中方要求多次提供了疫情管控相关技术资料。中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对美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严格科学评估,认为美方采取的措施符合中方要求,决定恢复相关美国牛肉企业在华注册。同时,对于部分因有关药物残留超标被暂停进口的美国牛肉企业,中方已经向美方提供了包括整改工作要求在内的解决路径,将本着科学原则对美方整改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派技术团队赴美开展现场检查。中方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中方重视中美农业贸易合作,欢迎美优质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将与美方在中美经贸磋商机制下,就后续工作保持密切沟通,推动妥善解决中美双方各自关切。 来源:商务部
发布: 2026-05-21 09:08 阅读:463
查看详情应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美国总统特朗普于5月13日至15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晤。5月12日至13日,中美经贸团队在韩国举行经贸磋商,为两国元首会晤作了经贸领域的准备。双方就成果具体内容进行了密集磋商,取得了积极共识。商务部美大司负责人就有关经贸初步成果进行解读。 一、关于关税安排 问:此次中美双方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共识,能否介绍更多具体情况? 答:关税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之一。2025年以来,中美双方围绕关税开展多轮磋商,推动“关税战”降温。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美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加征的关税违法,此后,美国对全球众多贸易伙伴相继发起两起301调查,并表示将以新的301关税替代前期IEEPA关税。 本次经贸磋商,中美经贸团队围绕关税问题深入沟通,就有关双边关税做出安排。希望美方信守承诺,未来无论以何种理由加征或替代对华关税,美对华关税水平都不能超过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的水平,并通过后续磋商,进一步取消对华有关单边关税,为双方拓展经贸合作创造积极条件。 同时,双方原则同意在贸易理事会项下讨论同等规模产品对等降税框架安排,规模各为300亿美元或更多,对双方商定的彼此关注产品,有望适用最惠国税率甚至更低。这一安排落地后,不仅有利于稳定和拓展中美双边贸易,也将为全球开放合作提供有益借鉴。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商定具体安排并尽快推动实施。 二、关于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 问:此次中美达成一系列经贸成果,包括中美双方同意建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面对分歧和摩擦,平等协商是唯一正确选择。经过磋商,中美双方同意成立政府间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尽快就理事会的架构、职能、运行模式等形成具体安排。 两个理事会成立后,将为双方务实讨论贸易和投资领域彼此关切提供平台,有利于双方交流政策、拓展合作、管控分歧,推动中美双方经贸磋商由“危机式应对”转向“机制化管理”,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有效机制保障。 三、关于扩大农产品贸易 问:能否介绍一下中美在扩大双向贸易尤其是农产品贸易方面达成的共识情况? 答:中美农产品贸易是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需互补的共赢合作。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产品市场,进口美国农产品可以弥补国内市场结构性供需缺口,丰富老百姓的餐桌,中国巨大消费市场也为美国农民带来了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中国乳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在美国市场也有较大潜在需求。 经过磋商,双方就推动解决双方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达成一系列积极共识,并原则同意将相关产品纳入对等降税框架安排,同时还设定了扩大农产品双向贸易的指导性目标。期待双方通过共同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准入等方式,为双向农产品贸易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恢复并不断拓展农产品领域贸易合作。 四、关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 问:本次磋商中,双方是否就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进行讨论? 答:2025年10月,中美双方在吉隆坡就解决各自关切的经贸问题达成联合安排,将部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10日,包括美方24%对等关税和中方相关反制措施;美方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和中方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美方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和中方相关反制措施等。 相关安排对中美经贸关系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相关安排延期符合两国共同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期待。本次磋商中,中美双方重申将继续落实好前期经贸磋商成果,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磋商,推动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为两国经贸合作提供更加稳定的政策环境和市场预期。 五、关于稀土出口管制 问:美白宫网站提及“中国将解决美国关于稀土及其他关键矿产(包括钇、钪、钕、铟)供应链短缺的关切。中国还将解决美国关于禁止或限制销售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和技术的关切”,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美经贸团队就有关出口管制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双方将共同研究解决彼此合理合法关切。中国政府依法依规对稀土等关键矿产实施出口管制,对合规、民用的许可申请予以审核。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共同为促进两国企业互利合作、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六、关于飞机贸易 问:美国总统特朗普宣称中方同意购买200架波音飞机,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航空是中美两国深化互利共赢合作的重点领域。按照中美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中国航空根据自身航空运输发展需要,将按照商业化原则引进200架波音飞机。同时,美方将为中方提供充足的发动机、零部件供应保障。 七、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 问: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中美双方在经贸领域达成了初步成果,包括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农产品贸易合作是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在农业领域产业高度互补、合作空间广阔。双方经过平等磋商,在农业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就农产品双向市场准入问题达成若干共识,有关成果照顾了双方关切、实现了互利共赢。 美方承诺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中国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承诺解除自2008年起对中国输美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实施的自动扣留措施,该项措施解除后将为我相关产品输美提供更便利的贸易条件;二是同意接受中国介质盆景试验性输美,并尽快启动修订相关规定,推动实现我介质盆景对美市场准入;三是同意推动解除中国输美3类水产品自动扣留措施。另外,美方还就认定山东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加快审核中国有关企业移出进口警报红名单申请做出积极承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方恢复符合要求的美输华牛肉企业注册、解除美国部分符合要求州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限制、恢复自美国相关州进口禽类产品,将加快审核因药残问题被暂停输华的美国牛肉企业的整改材料,并将围绕美方关注的农业生物技术与美方进行交流沟通。 中美是彼此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上述成果的达成,既解决了双方关切的具体问题,也为深化合作奠定了基础、营造了良好氛围。目前部分承诺已如期落地。下一步,双方应继续坚持平等对话、相向而行,在农业领域不断拉长合作清单、缩短问题清单。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充分发挥各自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为深化双边农业合作、促进农产品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八、关于美国牛肉企业注册 问:近日,美方表示,在中美首尔经贸磋商中,中方已经解决了美国输华牛肉企业的注册问题,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在中美首尔经贸磋商中,双方围绕有关美国牛肉企业注册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此前,考虑到美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跨物种传播风险,为确保自美进口牛肉安全,中国海关总署暂缓批准美国牛肉企业在华注册。此后,美方根据中方要求多次提供了疫情管控相关技术资料。中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对美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严格科学评估,认为美方采取的措施符合中方要求,决定恢复相关美国牛肉企业在华注册。同时,对于部分因有关药物残留超标被暂停进口的美国牛肉企业,中方已经向美方提供了包括整改工作要求在内的解决路径,将本着科学原则对美方整改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派技术团队赴美开展现场检查。中方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中方重视中美农业贸易合作,欢迎美优质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将与美方在中美经贸磋商机制下,就后续工作保持密切沟通,推动妥善解决中美双方各自关切。 来源:商务部
应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美国总统特朗普于5月13日至15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晤。5月12日至13日,中美经贸团队在韩国举行经贸磋商,为两国元首会晤作了经贸领域的准备。双方就成果具体内容进行了密集磋商,取得了积极共识。商务部美大司负责人就有关经贸初步成果进行解读。 一、关于关税安排 问:此次中美双方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共识,能否介绍更多具体情况? 答:关税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之一。2025年以来,中美双方围绕关税开展多轮磋商,推动“关税战”降温。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美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加征的关税违法,此后,美国对全球众多贸易伙伴相继发起两起301调查,并表示将以新的301关税替代前期IEEPA关税。 本次经贸磋商,中美经贸团队围绕关税问题深入沟通,就有关双边关税做出安排。希望美方信守承诺,未来无论以何种理由加征或替代对华关税,美对华关税水平都不能超过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的水平,并通过后续磋商,进一步取消对华有关单边关税,为双方拓展经贸合作创造积极条件。 同时,双方原则同意在贸易理事会项下讨论同等规模产品对等降税框架安排,规模各为300亿美元或更多,对双方商定的彼此关注产品,有望适用最惠国税率甚至更低。这一安排落地后,不仅有利于稳定和拓展中美双边贸易,也将为全球开放合作提供有益借鉴。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商定具体安排并尽快推动实施。 二、关于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 问:此次中美达成一系列经贸成果,包括中美双方同意建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面对分歧和摩擦,平等协商是唯一正确选择。经过磋商,中美双方同意成立政府间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尽快就理事会的架构、职能、运行模式等形成具体安排。 两个理事会成立后,将为双方务实讨论贸易和投资领域彼此关切提供平台,有利于双方交流政策、拓展合作、管控分歧,推动中美双方经贸磋商由“危机式应对”转向“机制化管理”,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有效机制保障。 三、关于扩大农产品贸易 问:能否介绍一下中美在扩大双向贸易尤其是农产品贸易方面达成的共识情况? 答:中美农产品贸易是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需互补的共赢合作。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产品市场,进口美国农产品可以弥补国内市场结构性供需缺口,丰富老百姓的餐桌,中国巨大消费市场也为美国农民带来了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中国乳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在美国市场也有较大潜在需求。 经过磋商,双方就推动解决双方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达成一系列积极共识,并原则同意将相关产品纳入对等降税框架安排,同时还设定了扩大农产品双向贸易的指导性目标。期待双方通过共同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准入等方式,为双向农产品贸易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恢复并不断拓展农产品领域贸易合作。 四、关于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 问:本次磋商中,双方是否就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进行讨论? 答:2025年10月,中美双方在吉隆坡就解决各自关切的经贸问题达成联合安排,将部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10日,包括美方24%对等关税和中方相关反制措施;美方出口管制50%穿透性规则和中方相关出口管制等措施;美方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和中方相关反制措施等。 相关安排对中美经贸关系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相关安排延期符合两国共同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期待。本次磋商中,中美双方重申将继续落实好前期经贸磋商成果,双方经贸团队将保持密切沟通磋商,推动吉隆坡经贸磋商联合安排延期,为两国经贸合作提供更加稳定的政策环境和市场预期。 五、关于稀土出口管制 问:美白宫网站提及“中国将解决美国关于稀土及其他关键矿产(包括钇、钪、钕、铟)供应链短缺的关切。中国还将解决美国关于禁止或限制销售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和技术的关切”,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美经贸团队就有关出口管制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双方将共同研究解决彼此合理合法关切。中国政府依法依规对稀土等关键矿产实施出口管制,对合规、民用的许可申请予以审核。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共同为促进两国企业互利合作、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六、关于飞机贸易 问:美国总统特朗普宣称中方同意购买200架波音飞机,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航空是中美两国深化互利共赢合作的重点领域。按照中美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中国航空根据自身航空运输发展需要,将按照商业化原则引进200架波音飞机。同时,美方将为中方提供充足的发动机、零部件供应保障。 七、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 问: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中美双方在经贸领域达成了初步成果,包括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农产品贸易合作是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在农业领域产业高度互补、合作空间广阔。双方经过平等磋商,在农业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就农产品双向市场准入问题达成若干共识,有关成果照顾了双方关切、实现了互利共赢。 美方承诺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中国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承诺解除自2008年起对中国输美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实施的自动扣留措施,该项措施解除后将为我相关产品输美提供更便利的贸易条件;二是同意接受中国介质盆景试验性输美,并尽快启动修订相关规定,推动实现我介质盆景对美市场准入;三是同意推动解除中国输美3类水产品自动扣留措施。另外,美方还就认定山东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加快审核中国有关企业移出进口警报红名单申请做出积极承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方恢复符合要求的美输华牛肉企业注册、解除美国部分符合要求州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限制、恢复自美国相关州进口禽类产品,将加快审核因药残问题被暂停输华的美国牛肉企业的整改材料,并将围绕美方关注的农业生物技术与美方进行交流沟通。 中美是彼此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上述成果的达成,既解决了双方关切的具体问题,也为深化合作奠定了基础、营造了良好氛围。目前部分承诺已如期落地。下一步,双方应继续坚持平等对话、相向而行,在农业领域不断拉长合作清单、缩短问题清单。中方愿与美方一道,充分发挥各自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为深化双边农业合作、促进农产品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八、关于美国牛肉企业注册 问:近日,美方表示,在中美首尔经贸磋商中,中方已经解决了美国输华牛肉企业的注册问题,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在中美首尔经贸磋商中,双方围绕有关美国牛肉企业注册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此前,考虑到美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跨物种传播风险,为确保自美进口牛肉安全,中国海关总署暂缓批准美国牛肉企业在华注册。此后,美方根据中方要求多次提供了疫情管控相关技术资料。中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对美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严格科学评估,认为美方采取的措施符合中方要求,决定恢复相关美国牛肉企业在华注册。同时,对于部分因有关药物残留超标被暂停进口的美国牛肉企业,中方已经向美方提供了包括整改工作要求在内的解决路径,将本着科学原则对美方整改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派技术团队赴美开展现场检查。中方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中方重视中美农业贸易合作,欢迎美优质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将与美方在中美经贸磋商机制下,就后续工作保持密切沟通,推动妥善解决中美双方各自关切。 来源:商务部
发布: 2026-05-21 09:08 阅读:463
近日,亚马逊正面临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重大集体诉讼。 原告要求亚马逊退还因去年特朗普发起的关税战而转嫁给消费者的成本。 今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特朗普利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实施大规模关税,已超越总统权限。 在该裁决后,已有数千家公司开始向政府申请数十亿美元关税退款。 原告认为,在美国最高法院后来裁定这些关税违法后,亚马逊却既没有向消费者退款,也没有积极申请关税返还。 诉讼称,这「不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是因为亚马逊希望透过让联邦政府保留这笔资金,借此讨好特朗普。」 一项针对亚马逊平台逾1400款中国制造商品的分析显示,其价格在1月至6月间中位数涨幅为2.6%,高于同期2%的核心商品通胀率;另一项研究则显示同期沃尔玛将相同商品价格下调了近2%。 在这起诉讼之前,已有多起消费者案件控告企业未将关税退款回馈给消费者,包括好市多、Nike及联邦快递等公司。 诉讼指出,与进口商不同,消费者本身无法向政府申请退还当时因关税而增加的成本。他们完全依赖零售商来追回资金并将其返还给消费者。 为佐证亚马逊政治动机的指控,该诉讼特别指出了一起发生于2025年4月的紧张事件。 亚马逊当时曾考虑在商品页面上增加一项明细,向顾客明确标示产品价格中有多少金额用于支付IEEPA关税。 白宫随即公开抨击该构想为“敌对且具有政治意图的行为”,并促使特朗普与亚马逊贝索斯直接通电话。随后,亚马逊立即取消了该计划。 亚马逊否认该报导,并表示从未考虑在主要零售网站标示关税价格。 目前已有逾100人加入诉讼,追讨金额超500万美元。 FedEx、UPS、DHL已启动向企业客户的关税退款流程。 截至5月11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完成约355亿美元退款,可退总额估计最高达1660亿美元。
近日,亚马逊正面临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重大集体诉讼。 原告要求亚马逊退还因去年特朗普发起的关税战而转嫁给消费者的成本。 今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特朗普利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实施大规模关税,已超越总统权限。 在该裁决后,已有数千家公司开始向政府申请数十亿美元关税退款。 原告认为,在美国最高法院后来裁定这些关税违法后,亚马逊却既没有向消费者退款,也没有积极申请关税返还。 诉讼称,这「不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是因为亚马逊希望透过让联邦政府保留这笔资金,借此讨好特朗普。」 一项针对亚马逊平台逾1400款中国制造商品的分析显示,其价格在1月至6月间中位数涨幅为2.6%,高于同期2%的核心商品通胀率;另一项研究则显示同期沃尔玛将相同商品价格下调了近2%。 在这起诉讼之前,已有多起消费者案件控告企业未将关税退款回馈给消费者,包括好市多、Nike及联邦快递等公司。 诉讼指出,与进口商不同,消费者本身无法向政府申请退还当时因关税而增加的成本。他们完全依赖零售商来追回资金并将其返还给消费者。 为佐证亚马逊政治动机的指控,该诉讼特别指出了一起发生于2025年4月的紧张事件。 亚马逊当时曾考虑在商品页面上增加一项明细,向顾客明确标示产品价格中有多少金额用于支付IEEPA关税。 白宫随即公开抨击该构想为“敌对且具有政治意图的行为”,并促使特朗普与亚马逊贝索斯直接通电话。随后,亚马逊立即取消了该计划。 亚马逊否认该报导,并表示从未考虑在主要零售网站标示关税价格。 目前已有逾100人加入诉讼,追讨金额超500万美元。 FedEx、UPS、DHL已启动向企业客户的关税退款流程。 截至5月11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完成约355亿美元退款,可退总额估计最高达1660亿美元。
发布: 2026-05-20 10:27 阅读:555
查看详情近日,亚马逊正面临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重大集体诉讼。 原告要求亚马逊退还因去年特朗普发起的关税战而转嫁给消费者的成本。 今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特朗普利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实施大规模关税,已超越总统权限。 在该裁决后,已有数千家公司开始向政府申请数十亿美元关税退款。 原告认为,在美国最高法院后来裁定这些关税违法后,亚马逊却既没有向消费者退款,也没有积极申请关税返还。 诉讼称,这「不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是因为亚马逊希望透过让联邦政府保留这笔资金,借此讨好特朗普。」 一项针对亚马逊平台逾1400款中国制造商品的分析显示,其价格在1月至6月间中位数涨幅为2.6%,高于同期2%的核心商品通胀率;另一项研究则显示同期沃尔玛将相同商品价格下调了近2%。 在这起诉讼之前,已有多起消费者案件控告企业未将关税退款回馈给消费者,包括好市多、Nike及联邦快递等公司。 诉讼指出,与进口商不同,消费者本身无法向政府申请退还当时因关税而增加的成本。他们完全依赖零售商来追回资金并将其返还给消费者。 为佐证亚马逊政治动机的指控,该诉讼特别指出了一起发生于2025年4月的紧张事件。 亚马逊当时曾考虑在商品页面上增加一项明细,向顾客明确标示产品价格中有多少金额用于支付IEEPA关税。 白宫随即公开抨击该构想为“敌对且具有政治意图的行为”,并促使特朗普与亚马逊贝索斯直接通电话。随后,亚马逊立即取消了该计划。 亚马逊否认该报导,并表示从未考虑在主要零售网站标示关税价格。 目前已有逾100人加入诉讼,追讨金额超500万美元。 FedEx、UPS、DHL已启动向企业客户的关税退款流程。 截至5月11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完成约355亿美元退款,可退总额估计最高达1660亿美元。
近日,亚马逊正面临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重大集体诉讼。 原告要求亚马逊退还因去年特朗普发起的关税战而转嫁给消费者的成本。 今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特朗普利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实施大规模关税,已超越总统权限。 在该裁决后,已有数千家公司开始向政府申请数十亿美元关税退款。 原告认为,在美国最高法院后来裁定这些关税违法后,亚马逊却既没有向消费者退款,也没有积极申请关税返还。 诉讼称,这「不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是因为亚马逊希望透过让联邦政府保留这笔资金,借此讨好特朗普。」 一项针对亚马逊平台逾1400款中国制造商品的分析显示,其价格在1月至6月间中位数涨幅为2.6%,高于同期2%的核心商品通胀率;另一项研究则显示同期沃尔玛将相同商品价格下调了近2%。 在这起诉讼之前,已有多起消费者案件控告企业未将关税退款回馈给消费者,包括好市多、Nike及联邦快递等公司。 诉讼指出,与进口商不同,消费者本身无法向政府申请退还当时因关税而增加的成本。他们完全依赖零售商来追回资金并将其返还给消费者。 为佐证亚马逊政治动机的指控,该诉讼特别指出了一起发生于2025年4月的紧张事件。 亚马逊当时曾考虑在商品页面上增加一项明细,向顾客明确标示产品价格中有多少金额用于支付IEEPA关税。 白宫随即公开抨击该构想为“敌对且具有政治意图的行为”,并促使特朗普与亚马逊贝索斯直接通电话。随后,亚马逊立即取消了该计划。 亚马逊否认该报导,并表示从未考虑在主要零售网站标示关税价格。 目前已有逾100人加入诉讼,追讨金额超500万美元。 FedEx、UPS、DHL已启动向企业客户的关税退款流程。 截至5月11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完成约355亿美元退款,可退总额估计最高达1660亿美元。
发布: 2026-05-20 10:27 阅读:555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最新信息,中美经贸磋商近期取得了初步成果,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回应。主要要点如下: 磋商进展: 双方团队在近期进行了务实、深入的沟通,就部分经贸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为后续谈判奠定了基础。 商务部态度: 商务部表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中方始终主张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希望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 后续展望: 双方同意继续保持沟通,妥善管控分歧,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此次回应表明,尽管面临复杂的外部环境,中美双方仍在努力通过对话机制寻求经贸领域的合作空间。 原文如下: 问:5月14日,中美两国元首举行会晤,宣布中美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经贸磋商成果更多情况? 答:中美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晤,深入讨论经贸问题,为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航向,提供了战略指引。习近平主席指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两国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这对两国老百姓、对世界都是好消息,双方应一道维护好当前来之不易的良好势头。 5月13日,中美经贸团队在韩国举行经贸磋商,为两国元首会晤作了经贸领域的准备。磋商中,双方以元首重要共识为指引,秉持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原则,就解决彼此关注的经贸问题和进一步拓展务实合作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磋商。此后,双方就成果具体内容进行了密集磋商,取得了积极共识。 目前,双方在经贸领域达成的初步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双方继续落实好前期磋商成果,并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积极共识。 二是双方同意成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讨论双方贸易投资领域各自关切。双方将通过贸易理事会讨论有关产品降税等问题,原则同意对同等规模的各自关注产品降税。 三是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美方将积极推动解决中方在乳制品和水产品自动扣留、介质盆景输美、山东禽流感无疫区认定等方面的长期关切。中方也将积极推动解决美方牛肉设施注册、部分州禽肉输华等关切。 四是双方同意通过一定范围产品的相互降税等安排,推动扩大包括农产品在内等领域的双向贸易。 五是双方就中方向美方采购飞机以及美方保障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对华供应等达成有关安排,同意继续推进相关领域合作。 中美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说明双方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惠的精神,通过开展对话与合作,是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的。目前双方仍在就有关成果的细节进行磋商。双方经贸团队将按照两国元首确定的共识方向,尽快锁定成果,共同做好落实,为下一步的中美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最新信息,中美经贸磋商近期取得了初步成果,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回应。主要要点如下: 磋商进展: 双方团队在近期进行了务实、深入的沟通,就部分经贸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为后续谈判奠定了基础。 商务部态度: 商务部表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中方始终主张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希望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 后续展望: 双方同意继续保持沟通,妥善管控分歧,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此次回应表明,尽管面临复杂的外部环境,中美双方仍在努力通过对话机制寻求经贸领域的合作空间。 原文如下: 问:5月14日,中美两国元首举行会晤,宣布中美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经贸磋商成果更多情况? 答:中美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晤,深入讨论经贸问题,为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航向,提供了战略指引。习近平主席指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两国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这对两国老百姓、对世界都是好消息,双方应一道维护好当前来之不易的良好势头。 5月13日,中美经贸团队在韩国举行经贸磋商,为两国元首会晤作了经贸领域的准备。磋商中,双方以元首重要共识为指引,秉持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原则,就解决彼此关注的经贸问题和进一步拓展务实合作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磋商。此后,双方就成果具体内容进行了密集磋商,取得了积极共识。 目前,双方在经贸领域达成的初步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双方继续落实好前期磋商成果,并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积极共识。 二是双方同意成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讨论双方贸易投资领域各自关切。双方将通过贸易理事会讨论有关产品降税等问题,原则同意对同等规模的各自关注产品降税。 三是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美方将积极推动解决中方在乳制品和水产品自动扣留、介质盆景输美、山东禽流感无疫区认定等方面的长期关切。中方也将积极推动解决美方牛肉设施注册、部分州禽肉输华等关切。 四是双方同意通过一定范围产品的相互降税等安排,推动扩大包括农产品在内等领域的双向贸易。 五是双方就中方向美方采购飞机以及美方保障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对华供应等达成有关安排,同意继续推进相关领域合作。 中美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说明双方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惠的精神,通过开展对话与合作,是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的。目前双方仍在就有关成果的细节进行磋商。双方经贸团队将按照两国元首确定的共识方向,尽快锁定成果,共同做好落实,为下一步的中美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发布: 2026-05-19 09:11 阅读:599
查看详情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最新信息,中美经贸磋商近期取得了初步成果,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回应。主要要点如下: 磋商进展: 双方团队在近期进行了务实、深入的沟通,就部分经贸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为后续谈判奠定了基础。 商务部态度: 商务部表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中方始终主张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希望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 后续展望: 双方同意继续保持沟通,妥善管控分歧,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此次回应表明,尽管面临复杂的外部环境,中美双方仍在努力通过对话机制寻求经贸领域的合作空间。 原文如下: 问:5月14日,中美两国元首举行会晤,宣布中美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经贸磋商成果更多情况? 答:中美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晤,深入讨论经贸问题,为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航向,提供了战略指引。习近平主席指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两国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这对两国老百姓、对世界都是好消息,双方应一道维护好当前来之不易的良好势头。 5月13日,中美经贸团队在韩国举行经贸磋商,为两国元首会晤作了经贸领域的准备。磋商中,双方以元首重要共识为指引,秉持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原则,就解决彼此关注的经贸问题和进一步拓展务实合作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磋商。此后,双方就成果具体内容进行了密集磋商,取得了积极共识。 目前,双方在经贸领域达成的初步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双方继续落实好前期磋商成果,并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积极共识。 二是双方同意成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讨论双方贸易投资领域各自关切。双方将通过贸易理事会讨论有关产品降税等问题,原则同意对同等规模的各自关注产品降税。 三是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美方将积极推动解决中方在乳制品和水产品自动扣留、介质盆景输美、山东禽流感无疫区认定等方面的长期关切。中方也将积极推动解决美方牛肉设施注册、部分州禽肉输华等关切。 四是双方同意通过一定范围产品的相互降税等安排,推动扩大包括农产品在内等领域的双向贸易。 五是双方就中方向美方采购飞机以及美方保障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对华供应等达成有关安排,同意继续推进相关领域合作。 中美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说明双方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惠的精神,通过开展对话与合作,是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的。目前双方仍在就有关成果的细节进行磋商。双方经贸团队将按照两国元首确定的共识方向,尽快锁定成果,共同做好落实,为下一步的中美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最新信息,中美经贸磋商近期取得了初步成果,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回应。主要要点如下: 磋商进展: 双方团队在近期进行了务实、深入的沟通,就部分经贸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为后续谈判奠定了基础。 商务部态度: 商务部表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中方始终主张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希望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 后续展望: 双方同意继续保持沟通,妥善管控分歧,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此次回应表明,尽管面临复杂的外部环境,中美双方仍在努力通过对话机制寻求经贸领域的合作空间。 原文如下: 问:5月14日,中美两国元首举行会晤,宣布中美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请问商务部能否介绍经贸磋商成果更多情况? 答:中美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晤,深入讨论经贸问题,为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航向,提供了战略指引。习近平主席指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两国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这对两国老百姓、对世界都是好消息,双方应一道维护好当前来之不易的良好势头。 5月13日,中美经贸团队在韩国举行经贸磋商,为两国元首会晤作了经贸领域的准备。磋商中,双方以元首重要共识为指引,秉持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原则,就解决彼此关注的经贸问题和进一步拓展务实合作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磋商。此后,双方就成果具体内容进行了密集磋商,取得了积极共识。 目前,双方在经贸领域达成的初步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双方继续落实好前期磋商成果,并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积极共识。 二是双方同意成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讨论双方贸易投资领域各自关切。双方将通过贸易理事会讨论有关产品降税等问题,原则同意对同等规模的各自关注产品降税。 三是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美方将积极推动解决中方在乳制品和水产品自动扣留、介质盆景输美、山东禽流感无疫区认定等方面的长期关切。中方也将积极推动解决美方牛肉设施注册、部分州禽肉输华等关切。 四是双方同意通过一定范围产品的相互降税等安排,推动扩大包括农产品在内等领域的双向贸易。 五是双方就中方向美方采购飞机以及美方保障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对华供应等达成有关安排,同意继续推进相关领域合作。 中美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说明双方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惠的精神,通过开展对话与合作,是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的。目前双方仍在就有关成果的细节进行磋商。双方经贸团队将按照两国元首确定的共识方向,尽快锁定成果,共同做好落实,为下一步的中美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发布: 2026-05-19 09:11 阅读:599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箱:hgf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字样。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法》《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所提供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 (一)审查委托关系。 根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审查收发货人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委托代理报关关系的真实性。 (二)审查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 审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是否相符。 (三)审查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 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与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审查商品价格。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申报价格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提供相关资料。 (五)审查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六)审查商品原产地。 进口货物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直接运输单据;进口货物涉及特别关税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还应当审查原厂商发票等有关资料。 (七)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对于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应当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信息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监管证件是否相符。 (八)审查逻辑关系。 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要求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四、报关企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并经收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五、报关企业应当审查出口报关单申报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审查认为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当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补充提交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出具的答复材料,或者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作出合理说明,并经出口货物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六、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报关企业有合理理由认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办理已接受的委托业务。 报关企业发现收发货人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有权向海关举报。 七、报关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证明其已经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 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报关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报关企业依据本公告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提交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的,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八、海关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举报违法嫌疑、妥善保管资料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报关企业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在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时,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对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海关予以处罚,并依法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充分发挥委托代理报关专业服务在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报关市场主体蓬勃发展,使广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获得了更为便捷、高效、具有竞争力价格的专业服务。但是,由于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报关企业为攫取不当利益,漠视法律义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诸多行业乱象,亟待予以规范管理。 现行《海关法》规定了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在此基础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为督促和指导报关企业切实履行专业职责、落实法定义务,海关总署在上位法框架下制定《公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审查内容和要求,合理划定报关企业义务边界,旨在促进报关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告(征求意见稿)》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公告(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细化审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督促引导报关企业规范管理、合规经营,促进报关行业提质升级,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 二是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相平衡。《公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因审查义务不清引发的法律责任认定争议,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衔接海关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守法便利与违法惩戒双向措施,实现报关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 三是加强监管与操作可行相统一。《公告(征求意见稿)》既加强了海关监管,规范了申报行为,又充分吸纳了报关实践经验,参考《代理报关服务规范》(GB/T37518-2019),将合理审查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落地、可操作的具体指引,便于报关企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 《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报关企业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即可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细化重点申报要素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细化合理审查义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一是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代理报关关系进行审查,防止非法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二是明确报关企业对品名、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价格、原产地、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等重点申报要素及证件的审查要求。三是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四是强调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三)强化对高风险企业及货物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企业,报关企业应当对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的信息与单证、单据是否相符进行核对。对于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的,或者经审查后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报关企业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四)明确报关企业应当拒绝“接单”的情形。 《公告(征求意见稿)》强调,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对于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同时,对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鼓励报关企业向海关进行举报。 (五)明确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和应当履行资料保管义务。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海关工作需要,报关企业应当提交证明其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并强调报关企业法定保管义务。报关企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六)建立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守法便利和违法惩戒机制。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关将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对报关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守法便利,对于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报关企业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实施违法惩戒,明晰法律责任,对于报关企业未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违法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罚,并调整信用等级。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箱:hgf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字样。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法》《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所提供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 (一)审查委托关系。 根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审查收发货人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委托代理报关关系的真实性。 (二)审查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 审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是否相符。 (三)审查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 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与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审查商品价格。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申报价格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提供相关资料。 (五)审查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六)审查商品原产地。 进口货物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直接运输单据;进口货物涉及特别关税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还应当审查原厂商发票等有关资料。 (七)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对于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应当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信息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监管证件是否相符。 (八)审查逻辑关系。 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要求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四、报关企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并经收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五、报关企业应当审查出口报关单申报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审查认为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当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补充提交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出具的答复材料,或者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作出合理说明,并经出口货物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六、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报关企业有合理理由认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办理已接受的委托业务。 报关企业发现收发货人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有权向海关举报。 七、报关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证明其已经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 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报关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报关企业依据本公告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提交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的,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八、海关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举报违法嫌疑、妥善保管资料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报关企业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在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时,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对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海关予以处罚,并依法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充分发挥委托代理报关专业服务在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报关市场主体蓬勃发展,使广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获得了更为便捷、高效、具有竞争力价格的专业服务。但是,由于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报关企业为攫取不当利益,漠视法律义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诸多行业乱象,亟待予以规范管理。 现行《海关法》规定了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在此基础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为督促和指导报关企业切实履行专业职责、落实法定义务,海关总署在上位法框架下制定《公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审查内容和要求,合理划定报关企业义务边界,旨在促进报关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告(征求意见稿)》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公告(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细化审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督促引导报关企业规范管理、合规经营,促进报关行业提质升级,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 二是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相平衡。《公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因审查义务不清引发的法律责任认定争议,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衔接海关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守法便利与违法惩戒双向措施,实现报关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 三是加强监管与操作可行相统一。《公告(征求意见稿)》既加强了海关监管,规范了申报行为,又充分吸纳了报关实践经验,参考《代理报关服务规范》(GB/T37518-2019),将合理审查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落地、可操作的具体指引,便于报关企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 《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报关企业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即可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细化重点申报要素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细化合理审查义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一是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代理报关关系进行审查,防止非法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二是明确报关企业对品名、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价格、原产地、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等重点申报要素及证件的审查要求。三是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四是强调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三)强化对高风险企业及货物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企业,报关企业应当对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的信息与单证、单据是否相符进行核对。对于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的,或者经审查后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报关企业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四)明确报关企业应当拒绝“接单”的情形。 《公告(征求意见稿)》强调,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对于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同时,对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鼓励报关企业向海关进行举报。 (五)明确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和应当履行资料保管义务。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海关工作需要,报关企业应当提交证明其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并强调报关企业法定保管义务。报关企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六)建立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守法便利和违法惩戒机制。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关将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对报关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守法便利,对于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报关企业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实施违法惩戒,明晰法律责任,对于报关企业未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违法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罚,并调整信用等级。
发布: 2026-05-18 09:33 阅读:701
查看详情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箱:hgf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字样。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法》《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所提供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 (一)审查委托关系。 根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审查收发货人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委托代理报关关系的真实性。 (二)审查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 审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是否相符。 (三)审查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 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与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审查商品价格。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申报价格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提供相关资料。 (五)审查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六)审查商品原产地。 进口货物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直接运输单据;进口货物涉及特别关税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还应当审查原厂商发票等有关资料。 (七)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对于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应当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信息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监管证件是否相符。 (八)审查逻辑关系。 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要求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四、报关企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并经收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五、报关企业应当审查出口报关单申报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审查认为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当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补充提交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出具的答复材料,或者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作出合理说明,并经出口货物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六、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报关企业有合理理由认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办理已接受的委托业务。 报关企业发现收发货人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有权向海关举报。 七、报关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证明其已经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 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报关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报关企业依据本公告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提交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的,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八、海关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举报违法嫌疑、妥善保管资料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报关企业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在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时,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对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海关予以处罚,并依法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充分发挥委托代理报关专业服务在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报关市场主体蓬勃发展,使广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获得了更为便捷、高效、具有竞争力价格的专业服务。但是,由于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报关企业为攫取不当利益,漠视法律义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诸多行业乱象,亟待予以规范管理。 现行《海关法》规定了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在此基础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为督促和指导报关企业切实履行专业职责、落实法定义务,海关总署在上位法框架下制定《公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审查内容和要求,合理划定报关企业义务边界,旨在促进报关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告(征求意见稿)》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公告(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细化审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督促引导报关企业规范管理、合规经营,促进报关行业提质升级,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 二是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相平衡。《公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因审查义务不清引发的法律责任认定争议,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衔接海关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守法便利与违法惩戒双向措施,实现报关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 三是加强监管与操作可行相统一。《公告(征求意见稿)》既加强了海关监管,规范了申报行为,又充分吸纳了报关实践经验,参考《代理报关服务规范》(GB/T37518-2019),将合理审查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落地、可操作的具体指引,便于报关企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 《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报关企业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即可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细化重点申报要素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细化合理审查义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一是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代理报关关系进行审查,防止非法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二是明确报关企业对品名、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价格、原产地、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等重点申报要素及证件的审查要求。三是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四是强调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三)强化对高风险企业及货物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企业,报关企业应当对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的信息与单证、单据是否相符进行核对。对于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的,或者经审查后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报关企业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四)明确报关企业应当拒绝“接单”的情形。 《公告(征求意见稿)》强调,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对于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同时,对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鼓励报关企业向海关进行举报。 (五)明确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和应当履行资料保管义务。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海关工作需要,报关企业应当提交证明其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并强调报关企业法定保管义务。报关企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六)建立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守法便利和违法惩戒机制。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关将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对报关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守法便利,对于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报关企业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实施违法惩戒,明晰法律责任,对于报关企业未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违法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罚,并调整信用等级。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箱:hgf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字样。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法》《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所提供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 (一)审查委托关系。 根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审查收发货人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委托代理报关关系的真实性。 (二)审查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 审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是否相符。 (三)审查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 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与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审查商品价格。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申报价格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提供相关资料。 (五)审查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六)审查商品原产地。 进口货物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直接运输单据;进口货物涉及特别关税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还应当审查原厂商发票等有关资料。 (七)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对于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应当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信息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监管证件是否相符。 (八)审查逻辑关系。 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要求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四、报关企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并经收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五、报关企业应当审查出口报关单申报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审查认为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当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补充提交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出具的答复材料,或者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作出合理说明,并经出口货物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六、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报关企业有合理理由认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办理已接受的委托业务。 报关企业发现收发货人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有权向海关举报。 七、报关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证明其已经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 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报关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报关企业依据本公告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提交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的,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八、海关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举报违法嫌疑、妥善保管资料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报关企业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在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时,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对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海关予以处罚,并依法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充分发挥委托代理报关专业服务在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报关市场主体蓬勃发展,使广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获得了更为便捷、高效、具有竞争力价格的专业服务。但是,由于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报关企业为攫取不当利益,漠视法律义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诸多行业乱象,亟待予以规范管理。 现行《海关法》规定了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在此基础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为督促和指导报关企业切实履行专业职责、落实法定义务,海关总署在上位法框架下制定《公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审查内容和要求,合理划定报关企业义务边界,旨在促进报关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告(征求意见稿)》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公告(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细化审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督促引导报关企业规范管理、合规经营,促进报关行业提质升级,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 二是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相平衡。《公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因审查义务不清引发的法律责任认定争议,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衔接海关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守法便利与违法惩戒双向措施,实现报关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 三是加强监管与操作可行相统一。《公告(征求意见稿)》既加强了海关监管,规范了申报行为,又充分吸纳了报关实践经验,参考《代理报关服务规范》(GB/T37518-2019),将合理审查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落地、可操作的具体指引,便于报关企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 《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报关企业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即可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细化重点申报要素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细化合理审查义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一是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代理报关关系进行审查,防止非法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二是明确报关企业对品名、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价格、原产地、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等重点申报要素及证件的审查要求。三是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四是强调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三)强化对高风险企业及货物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企业,报关企业应当对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的信息与单证、单据是否相符进行核对。对于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的,或者经审查后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报关企业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四)明确报关企业应当拒绝“接单”的情形。 《公告(征求意见稿)》强调,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对于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同时,对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鼓励报关企业向海关进行举报。 (五)明确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和应当履行资料保管义务。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海关工作需要,报关企业应当提交证明其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并强调报关企业法定保管义务。报关企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六)建立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守法便利和违法惩戒机制。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关将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对报关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守法便利,对于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报关企业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实施违法惩戒,明晰法律责任,对于报关企业未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违法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罚,并调整信用等级。
发布: 2026-05-18 09:33 阅读:701
5月12日,巴西总统卢拉正式签署行政命令,宣布取消对售价50美元以下跨境包裹的征收20%进口关税(俗称衬衫税)政策,5月13日生效。 此外,50美金以上跨境网购商品的进口关税的减免金额由20美金变化为30美金。 卢拉政府表示,该政策旨在降低民众跨境购物成本,回应广大消费者对税负过高的关切。值得注意的是,该新政发布正值巴西大选前夕,被视为卢拉政府争取民意支持的重要举措。 巴西取消跨境服饰进口税后,C&A、伦纳、里亚丘埃洛三大时尚零售股股价应声下跌。 投行分析认为,三家企业主打中低收入客群,最易受希音等亚洲平价跨境平台冲击。对标同款商品,希音售价较本土品牌低6%至13%。 据了解,该税项于2024年8月开始实施,是巴西"进口合规计划"(Remessa Conforme)的一部分,自开始征收以来一直争议不断。 目前,该税项已成为巴西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 数据显示,仅2026年前四个月,政府通过低价值的国际跨境购物包裹进口税就已获得17.8亿雷亚尔的税收,同比增长25%。 需特别注意的是,此次关税豁免仅针对联邦关税,17%左右的州流转税(ICMS)仍需正常缴纳。 以一件价值45美元的常规商品为例,新政实施前,买家需缴纳税费约20.03美元,最终到手价达到65.03美元;随着20%联邦进口税正式取消,卖家税费仅需缴纳9.18美元,直接立省10.85美元,商品到手价只需要54.18美元。 图源:阿里速卖通 值得一提的是,巴西海关近期将严查“拆单避税”行为,违规企业将面临全额计税及罚款。 当地时间4月28日,巴西联邦警察联合税务部门开展代号“自由海行动”专项执法,重拳整治里约热内卢港口海关腐败链条。 本次查处案件性质恶劣、涉案规模惊人。调查显示,犯罪团伙由海关税务人员、本地报关行、进口商勾结组成灰色产业链,长期通过贿赂放行高风险货物、篡改申报资料、低报货值、虚假报关等方式违规通关。 作案周期从2021年7月延续至2026年3月,累计违规进口申报单高达1.7万份,涉案金额866亿雷亚尔,折合人民币约1200亿元。 案件曝光后,巴西政府紧急整改海关体系,全国港口查验标准全面升级。现阶段巴西全境海关查验率大幅飙升,即使是合规正常申报的货物,也会进入二次人工复核流程,清关时效明显拉长、放行速度变慢。 此前依赖灰色清关、低报货值、简易单证通关的货物,目前扣货率极高,极易出现滞留、罚款甚至退运销毁。 此外,巴西港口装卸工人工会(Estiva)及临时工工会联合宣布,将于5月20日发起全国性12小时罢工。 此次罢工将覆盖全国32个主要港口,包括拉丁美洲最大港口桑托斯港,预计将影响集装箱装卸、货物通关等关键环节。核心诉求包括捍卫港口劳工专属雇佣权等。 据了解,当前巴西港口运营本已处于高压状态:桑托斯港平均等泊116小时,孔迪镇港等泊更达242小时,全国多个港口船舶排队超96小时。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5月12日,巴西总统卢拉正式签署行政命令,宣布取消对售价50美元以下跨境包裹的征收20%进口关税(俗称衬衫税)政策,5月13日生效。 此外,50美金以上跨境网购商品的进口关税的减免金额由20美金变化为30美金。 卢拉政府表示,该政策旨在降低民众跨境购物成本,回应广大消费者对税负过高的关切。值得注意的是,该新政发布正值巴西大选前夕,被视为卢拉政府争取民意支持的重要举措。 巴西取消跨境服饰进口税后,C&A、伦纳、里亚丘埃洛三大时尚零售股股价应声下跌。 投行分析认为,三家企业主打中低收入客群,最易受希音等亚洲平价跨境平台冲击。对标同款商品,希音售价较本土品牌低6%至13%。 据了解,该税项于2024年8月开始实施,是巴西"进口合规计划"(Remessa Conforme)的一部分,自开始征收以来一直争议不断。 目前,该税项已成为巴西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 数据显示,仅2026年前四个月,政府通过低价值的国际跨境购物包裹进口税就已获得17.8亿雷亚尔的税收,同比增长25%。 需特别注意的是,此次关税豁免仅针对联邦关税,17%左右的州流转税(ICMS)仍需正常缴纳。 以一件价值45美元的常规商品为例,新政实施前,买家需缴纳税费约20.03美元,最终到手价达到65.03美元;随着20%联邦进口税正式取消,卖家税费仅需缴纳9.18美元,直接立省10.85美元,商品到手价只需要54.18美元。 图源:阿里速卖通 值得一提的是,巴西海关近期将严查“拆单避税”行为,违规企业将面临全额计税及罚款。 当地时间4月28日,巴西联邦警察联合税务部门开展代号“自由海行动”专项执法,重拳整治里约热内卢港口海关腐败链条。 本次查处案件性质恶劣、涉案规模惊人。调查显示,犯罪团伙由海关税务人员、本地报关行、进口商勾结组成灰色产业链,长期通过贿赂放行高风险货物、篡改申报资料、低报货值、虚假报关等方式违规通关。 作案周期从2021年7月延续至2026年3月,累计违规进口申报单高达1.7万份,涉案金额866亿雷亚尔,折合人民币约1200亿元。 案件曝光后,巴西政府紧急整改海关体系,全国港口查验标准全面升级。现阶段巴西全境海关查验率大幅飙升,即使是合规正常申报的货物,也会进入二次人工复核流程,清关时效明显拉长、放行速度变慢。 此前依赖灰色清关、低报货值、简易单证通关的货物,目前扣货率极高,极易出现滞留、罚款甚至退运销毁。 此外,巴西港口装卸工人工会(Estiva)及临时工工会联合宣布,将于5月20日发起全国性12小时罢工。 此次罢工将覆盖全国32个主要港口,包括拉丁美洲最大港口桑托斯港,预计将影响集装箱装卸、货物通关等关键环节。核心诉求包括捍卫港口劳工专属雇佣权等。 据了解,当前巴西港口运营本已处于高压状态:桑托斯港平均等泊116小时,孔迪镇港等泊更达242小时,全国多个港口船舶排队超96小时。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15 10:21 阅读:839
查看详情5月12日,巴西总统卢拉正式签署行政命令,宣布取消对售价50美元以下跨境包裹的征收20%进口关税(俗称衬衫税)政策,5月13日生效。 此外,50美金以上跨境网购商品的进口关税的减免金额由20美金变化为30美金。 卢拉政府表示,该政策旨在降低民众跨境购物成本,回应广大消费者对税负过高的关切。值得注意的是,该新政发布正值巴西大选前夕,被视为卢拉政府争取民意支持的重要举措。 巴西取消跨境服饰进口税后,C&A、伦纳、里亚丘埃洛三大时尚零售股股价应声下跌。 投行分析认为,三家企业主打中低收入客群,最易受希音等亚洲平价跨境平台冲击。对标同款商品,希音售价较本土品牌低6%至13%。 据了解,该税项于2024年8月开始实施,是巴西"进口合规计划"(Remessa Conforme)的一部分,自开始征收以来一直争议不断。 目前,该税项已成为巴西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 数据显示,仅2026年前四个月,政府通过低价值的国际跨境购物包裹进口税就已获得17.8亿雷亚尔的税收,同比增长25%。 需特别注意的是,此次关税豁免仅针对联邦关税,17%左右的州流转税(ICMS)仍需正常缴纳。 以一件价值45美元的常规商品为例,新政实施前,买家需缴纳税费约20.03美元,最终到手价达到65.03美元;随着20%联邦进口税正式取消,卖家税费仅需缴纳9.18美元,直接立省10.85美元,商品到手价只需要54.18美元。 图源:阿里速卖通 值得一提的是,巴西海关近期将严查“拆单避税”行为,违规企业将面临全额计税及罚款。 当地时间4月28日,巴西联邦警察联合税务部门开展代号“自由海行动”专项执法,重拳整治里约热内卢港口海关腐败链条。 本次查处案件性质恶劣、涉案规模惊人。调查显示,犯罪团伙由海关税务人员、本地报关行、进口商勾结组成灰色产业链,长期通过贿赂放行高风险货物、篡改申报资料、低报货值、虚假报关等方式违规通关。 作案周期从2021年7月延续至2026年3月,累计违规进口申报单高达1.7万份,涉案金额866亿雷亚尔,折合人民币约1200亿元。 案件曝光后,巴西政府紧急整改海关体系,全国港口查验标准全面升级。现阶段巴西全境海关查验率大幅飙升,即使是合规正常申报的货物,也会进入二次人工复核流程,清关时效明显拉长、放行速度变慢。 此前依赖灰色清关、低报货值、简易单证通关的货物,目前扣货率极高,极易出现滞留、罚款甚至退运销毁。 此外,巴西港口装卸工人工会(Estiva)及临时工工会联合宣布,将于5月20日发起全国性12小时罢工。 此次罢工将覆盖全国32个主要港口,包括拉丁美洲最大港口桑托斯港,预计将影响集装箱装卸、货物通关等关键环节。核心诉求包括捍卫港口劳工专属雇佣权等。 据了解,当前巴西港口运营本已处于高压状态:桑托斯港平均等泊116小时,孔迪镇港等泊更达242小时,全国多个港口船舶排队超96小时。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5月12日,巴西总统卢拉正式签署行政命令,宣布取消对售价50美元以下跨境包裹的征收20%进口关税(俗称衬衫税)政策,5月13日生效。 此外,50美金以上跨境网购商品的进口关税的减免金额由20美金变化为30美金。 卢拉政府表示,该政策旨在降低民众跨境购物成本,回应广大消费者对税负过高的关切。值得注意的是,该新政发布正值巴西大选前夕,被视为卢拉政府争取民意支持的重要举措。 巴西取消跨境服饰进口税后,C&A、伦纳、里亚丘埃洛三大时尚零售股股价应声下跌。 投行分析认为,三家企业主打中低收入客群,最易受希音等亚洲平价跨境平台冲击。对标同款商品,希音售价较本土品牌低6%至13%。 据了解,该税项于2024年8月开始实施,是巴西"进口合规计划"(Remessa Conforme)的一部分,自开始征收以来一直争议不断。 目前,该税项已成为巴西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 数据显示,仅2026年前四个月,政府通过低价值的国际跨境购物包裹进口税就已获得17.8亿雷亚尔的税收,同比增长25%。 需特别注意的是,此次关税豁免仅针对联邦关税,17%左右的州流转税(ICMS)仍需正常缴纳。 以一件价值45美元的常规商品为例,新政实施前,买家需缴纳税费约20.03美元,最终到手价达到65.03美元;随着20%联邦进口税正式取消,卖家税费仅需缴纳9.18美元,直接立省10.85美元,商品到手价只需要54.18美元。 图源:阿里速卖通 值得一提的是,巴西海关近期将严查“拆单避税”行为,违规企业将面临全额计税及罚款。 当地时间4月28日,巴西联邦警察联合税务部门开展代号“自由海行动”专项执法,重拳整治里约热内卢港口海关腐败链条。 本次查处案件性质恶劣、涉案规模惊人。调查显示,犯罪团伙由海关税务人员、本地报关行、进口商勾结组成灰色产业链,长期通过贿赂放行高风险货物、篡改申报资料、低报货值、虚假报关等方式违规通关。 作案周期从2021年7月延续至2026年3月,累计违规进口申报单高达1.7万份,涉案金额866亿雷亚尔,折合人民币约1200亿元。 案件曝光后,巴西政府紧急整改海关体系,全国港口查验标准全面升级。现阶段巴西全境海关查验率大幅飙升,即使是合规正常申报的货物,也会进入二次人工复核流程,清关时效明显拉长、放行速度变慢。 此前依赖灰色清关、低报货值、简易单证通关的货物,目前扣货率极高,极易出现滞留、罚款甚至退运销毁。 此外,巴西港口装卸工人工会(Estiva)及临时工工会联合宣布,将于5月20日发起全国性12小时罢工。 此次罢工将覆盖全国32个主要港口,包括拉丁美洲最大港口桑托斯港,预计将影响集装箱装卸、货物通关等关键环节。核心诉求包括捍卫港口劳工专属雇佣权等。 据了解,当前巴西港口运营本已处于高压状态:桑托斯港平均等泊116小时,孔迪镇港等泊更达242小时,全国多个港口船舶排队超96小时。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15 10:21 阅读:839
5月14日上午,习近平主席在人民大会堂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谈。 来源于:人民网
5月14日上午,习近平主席在人民大会堂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谈。 来源于:人民网
发布: 2026-05-14 11:46 阅读:677
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罚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通告 2025年8月、9月、11月,交通运输部分别在广州、青岛、宁波口岸组织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共发现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后附)存在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等违规行为。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约谈。 为加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和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被处罚的企业予以通告。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引以为戒,完善企业运价备案工作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切实履行好运价备案义务。 下一步,我部及经部授权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大对企业运价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纠正违规行为。 附件:被处罚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 交通运输部 2026年5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罚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通告 2025年8月、9月、11月,交通运输部分别在广州、青岛、宁波口岸组织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共发现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后附)存在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等违规行为。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约谈。 为加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和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被处罚的企业予以通告。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引以为戒,完善企业运价备案工作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切实履行好运价备案义务。 下一步,我部及经部授权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大对企业运价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纠正违规行为。 附件:被处罚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 交通运输部 2026年5月8日
发布: 2026-05-13 08:55 阅读:689
查看详情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罚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通告 2025年8月、9月、11月,交通运输部分别在广州、青岛、宁波口岸组织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共发现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后附)存在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等违规行为。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约谈。 为加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和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被处罚的企业予以通告。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引以为戒,完善企业运价备案工作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切实履行好运价备案义务。 下一步,我部及经部授权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大对企业运价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纠正违规行为。 附件:被处罚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 交通运输部 2026年5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罚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通告 2025年8月、9月、11月,交通运输部分别在广州、青岛、宁波口岸组织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共发现9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7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后附)存在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等违规行为。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约谈。 为加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和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被处罚的企业予以通告。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引以为戒,完善企业运价备案工作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切实履行好运价备案义务。 下一步,我部及经部授权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大对企业运价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纠正违规行为。 附件:被处罚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 交通运输部 2026年5月8日
发布: 2026-05-13 08:55 阅读:689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7号 (关于开展2026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商品范围见附件)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63号修正)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7号 (关于开展2026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商品范围见附件)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63号修正)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8日
发布: 2026-05-12 11:05 阅读:732
查看详情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7号 (关于开展2026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商品范围见附件)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63号修正)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7号 (关于开展2026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商品范围见附件)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63号修正)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8日
发布: 2026-05-12 11:05 阅读:732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上海觐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觐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020年至2022年,觐元公司通过虚构出口货物业务,编造虚假运输单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2412.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实际控制人叶智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皮鞋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发现,觐元公司从中部地区某省采购皮鞋,却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南方地区口岸报关出口,且频繁更换报关行。 进一步分析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以来频繁收取多家位于中部地区的鞋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金额高达上亿元,出口大量商品却无相关运输业务。 2020年至2022年觐元公司营业收入累计8995.2万元,企业所得税仅缴纳2.82万元,税负率明显偏低。 生产出口业务疑窦丛生 为全面了解觐元公司采购及出口等全环节业务链条,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海关成立联合专案组,从人、票、款进行三维分析。 人员方面,该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人员信息重合,企业成立注销时间相近,注册地都高度集中。 发票方面,上游公司取得和开具发票均没有鞣制、涂饰、分楦等皮鞋生产的必要流程,甚至无水电消耗,不符合制造业生产经营规律。 外汇方面,觐元公司向多个国家出口皮鞋,收汇地却较为单一且累计外汇收款金额明显偏低。 顺藤摸瓜揭开虚假链条 为进一步查清以上疑点,并找到案件有力突破口,联合专案组辗转多个省市,分析了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觐元公司的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分散到众多个人账户,整个资金网错综复杂,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专案组并未懈怠气馁,成功锁定该公司重要账户信息和资金流向,发现觐元公司支付的货款经多层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转移后,又转账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和实控人叶智渊个人账户,由此锁定相关资金证据。 铁证如山坐实骗税事实 为进一步证实企业出口骗税犯罪事实,联合专案组再接再厉,整理集装箱号、出口日期等线索,并前往十多家集装箱公司一一追查,经比对上百单业务数据,最后找到了真正的出口商,是广东惠州一家皮鞋小作坊,该作坊不具备退税资格,和觐元公司没有关系。 专案组最终查实,以叶智渊为实际控制人的觐元公司通过虚构出口货物业务,从上游9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假资金走账,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1148.6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觐元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2412.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同时,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实际控制人叶智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来源:上海税务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上海觐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觐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020年至2022年,觐元公司通过虚构出口货物业务,编造虚假运输单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2412.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实际控制人叶智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皮鞋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发现,觐元公司从中部地区某省采购皮鞋,却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南方地区口岸报关出口,且频繁更换报关行。 进一步分析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以来频繁收取多家位于中部地区的鞋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金额高达上亿元,出口大量商品却无相关运输业务。 2020年至2022年觐元公司营业收入累计8995.2万元,企业所得税仅缴纳2.82万元,税负率明显偏低。 生产出口业务疑窦丛生 为全面了解觐元公司采购及出口等全环节业务链条,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海关成立联合专案组,从人、票、款进行三维分析。 人员方面,该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人员信息重合,企业成立注销时间相近,注册地都高度集中。 发票方面,上游公司取得和开具发票均没有鞣制、涂饰、分楦等皮鞋生产的必要流程,甚至无水电消耗,不符合制造业生产经营规律。 外汇方面,觐元公司向多个国家出口皮鞋,收汇地却较为单一且累计外汇收款金额明显偏低。 顺藤摸瓜揭开虚假链条 为进一步查清以上疑点,并找到案件有力突破口,联合专案组辗转多个省市,分析了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觐元公司的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分散到众多个人账户,整个资金网错综复杂,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专案组并未懈怠气馁,成功锁定该公司重要账户信息和资金流向,发现觐元公司支付的货款经多层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转移后,又转账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和实控人叶智渊个人账户,由此锁定相关资金证据。 铁证如山坐实骗税事实 为进一步证实企业出口骗税犯罪事实,联合专案组再接再厉,整理集装箱号、出口日期等线索,并前往十多家集装箱公司一一追查,经比对上百单业务数据,最后找到了真正的出口商,是广东惠州一家皮鞋小作坊,该作坊不具备退税资格,和觐元公司没有关系。 专案组最终查实,以叶智渊为实际控制人的觐元公司通过虚构出口货物业务,从上游9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假资金走账,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1148.6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觐元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2412.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同时,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实际控制人叶智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 2026-05-08 09:30 阅读:907
查看详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上海觐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觐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020年至2022年,觐元公司通过虚构出口货物业务,编造虚假运输单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2412.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实际控制人叶智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皮鞋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发现,觐元公司从中部地区某省采购皮鞋,却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南方地区口岸报关出口,且频繁更换报关行。 进一步分析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以来频繁收取多家位于中部地区的鞋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金额高达上亿元,出口大量商品却无相关运输业务。 2020年至2022年觐元公司营业收入累计8995.2万元,企业所得税仅缴纳2.82万元,税负率明显偏低。 生产出口业务疑窦丛生 为全面了解觐元公司采购及出口等全环节业务链条,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海关成立联合专案组,从人、票、款进行三维分析。 人员方面,该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人员信息重合,企业成立注销时间相近,注册地都高度集中。 发票方面,上游公司取得和开具发票均没有鞣制、涂饰、分楦等皮鞋生产的必要流程,甚至无水电消耗,不符合制造业生产经营规律。 外汇方面,觐元公司向多个国家出口皮鞋,收汇地却较为单一且累计外汇收款金额明显偏低。 顺藤摸瓜揭开虚假链条 为进一步查清以上疑点,并找到案件有力突破口,联合专案组辗转多个省市,分析了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觐元公司的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分散到众多个人账户,整个资金网错综复杂,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专案组并未懈怠气馁,成功锁定该公司重要账户信息和资金流向,发现觐元公司支付的货款经多层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转移后,又转账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和实控人叶智渊个人账户,由此锁定相关资金证据。 铁证如山坐实骗税事实 为进一步证实企业出口骗税犯罪事实,联合专案组再接再厉,整理集装箱号、出口日期等线索,并前往十多家集装箱公司一一追查,经比对上百单业务数据,最后找到了真正的出口商,是广东惠州一家皮鞋小作坊,该作坊不具备退税资格,和觐元公司没有关系。 专案组最终查实,以叶智渊为实际控制人的觐元公司通过虚构出口货物业务,从上游9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假资金走账,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1148.6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觐元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2412.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同时,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实际控制人叶智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来源:上海税务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上海觐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觐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020年至2022年,觐元公司通过虚构出口货物业务,编造虚假运输单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2412.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实际控制人叶智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皮鞋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发现,觐元公司从中部地区某省采购皮鞋,却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南方地区口岸报关出口,且频繁更换报关行。 进一步分析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以来频繁收取多家位于中部地区的鞋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金额高达上亿元,出口大量商品却无相关运输业务。 2020年至2022年觐元公司营业收入累计8995.2万元,企业所得税仅缴纳2.82万元,税负率明显偏低。 生产出口业务疑窦丛生 为全面了解觐元公司采购及出口等全环节业务链条,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海关成立联合专案组,从人、票、款进行三维分析。 人员方面,该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人员信息重合,企业成立注销时间相近,注册地都高度集中。 发票方面,上游公司取得和开具发票均没有鞣制、涂饰、分楦等皮鞋生产的必要流程,甚至无水电消耗,不符合制造业生产经营规律。 外汇方面,觐元公司向多个国家出口皮鞋,收汇地却较为单一且累计外汇收款金额明显偏低。 顺藤摸瓜揭开虚假链条 为进一步查清以上疑点,并找到案件有力突破口,联合专案组辗转多个省市,分析了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觐元公司的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分散到众多个人账户,整个资金网错综复杂,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专案组并未懈怠气馁,成功锁定该公司重要账户信息和资金流向,发现觐元公司支付的货款经多层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转移后,又转账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和实控人叶智渊个人账户,由此锁定相关资金证据。 铁证如山坐实骗税事实 为进一步证实企业出口骗税犯罪事实,联合专案组再接再厉,整理集装箱号、出口日期等线索,并前往十多家集装箱公司一一追查,经比对上百单业务数据,最后找到了真正的出口商,是广东惠州一家皮鞋小作坊,该作坊不具备退税资格,和觐元公司没有关系。 专案组最终查实,以叶智渊为实际控制人的觐元公司通过虚构出口货物业务,从上游9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假资金走账,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1148.6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觐元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2412.2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同时,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实际控制人叶智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 2026-05-08 09:30 阅读:907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 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阻断办法》)等相关规定,《阻断办法》工作机制针对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依法开展综合评估,确认美国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务部根据《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工作机制的决定,发布禁令如下: 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26年5月2日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 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阻断办法》)等相关规定,《阻断办法》工作机制针对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依法开展综合评估,确认美国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务部根据《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工作机制的决定,发布禁令如下: 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26年5月2日
发布: 2026-05-07 10:03 阅读: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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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 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阻断办法》)等相关规定,《阻断办法》工作机制针对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依法开展综合评估,确认美国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务部根据《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工作机制的决定,发布禁令如下: 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26年5月2日
发布: 2026-05-07 10:03 阅读: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