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6月,美区跨境卖家的“生存难度”又升级了——清关政策连环收紧,运价也涨疯了。以下是近期最值得关注的变化盘点: 美国海关F865新规:资质不匹配无法清关6月2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系统将新增错误代码“F865”。 新规的核心是进口商申报的HTS编码必须与自身经营资质、FDA/CPSC备案、许可证信息100%匹配,不匹配的ACE系统直接驳回。 若未及时修正,将面临申报失败、码头滞留,产生高额滞箱费、滞港费等连锁反应。 明日生效!美国海关F865新规:资质不匹配无法清关 美国海关全面改革,IOR新规落地6月3日,特朗普正式签署《加强海关执法》(Strengthening Customs Enforcement)行政令,由美国国土安全部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统筹落地执行,这是近十年来美国进口清关领域推出的重量级系统性改革政策。 本次新政精准瞄准空壳IOR挂靠、虚假主体注册、低报货值逃税、连续Bond共用、双清包税等行业长期存在的灰色操作乱象,通过资质门槛提标、进口商信用评级体系搭建、担保机制收紧、统一罚则标准、全链路信息强制披露五大核心举措,搭建起长期常态化的进口合规监管体系。 “双清包税”彻底终结,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美国海关全面改革,IOR又一新规落地 美国海关强制吊销超800张报关行执照 6月10日,美国海关通过《联邦公报》发布一则重磅公告:因未能按期提交三年期状态报告,依法强制吊销全美39个港口共计超过800张报关行执照。 此次行动基于法律自动执行,CBP不作另行通知,相关报关行在ACE系统中的申报权限直接关闭。部分海外清关代理可能至今仍不知情。 即使紧急更换合规报关行,也需重新签署委托书、对接资料并排队审核,时效延误和操作成本均大幅上升。 突发!美海关强制吊销超800张报关行执照,清关告急 美国CPSC eFiling新规:卖家需提前完成电子备案 7月8日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联合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正式强制推行电子申报(eFiling)新规。 所有受CPSC监管的消费品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均须完成电子申报(eFiling),即CPSC合规证书的电子化强制备案。未按时申报或信息有误的货物,将面临扣留、退运乃至罚款处罚。 根据《消费品安全法》,CPSC对超过15000种消费品拥有管辖权,是日常消费品最主要的美国联邦监管机构。 目前受影响的HS编码超过600个,涉及玩具、婴童用品、服饰、家具家电、照明、自行车、户外装备等大类。 CPSC电子申报电子申报所涉及的合规证书主要分为两类:CPC(儿童产品证书)与GCC(一般合格证书)。 美线运价暴涨 最新一期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大涨136.47点至3121.69点,成功突破3000点关口,连续第八周上涨。 本轮上涨主要受美国航线带动: 远东到美西运价5683美元/FEU,较前一期上涨582美元,涨幅11.41% 远东到美东运价6873美元/FEU,较前一期上涨552美元,涨幅8.73% 达飞宣布自2026年7月10日起,对亚洲、远东及印度次大陆港口出口至美国及加拿大方向货物上调PSS(不含火奴鲁鲁及荷兰港)。 收费标准如下: 20尺柜:3600美元/柜 40尺柜:4000美元/柜 40尺高柜:4000美元/柜 45尺高柜:5050美元/柜 中远海发布了7月涨价公告,对远东、印度次大陆、中东和大洋洲发往美国和加拿大的货物实施新的综合费率上调(GRI),7月1日生效: 20尺柜:2,400美元/柜 40尺柜:3,000美元/柜 40尺高柜:3,375美元/柜 45尺柜:3,798美元/柜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这个6月,美区跨境卖家的“生存难度”又升级了——清关政策连环收紧,运价也涨疯了。以下是近期最值得关注的变化盘点: 美国海关F865新规:资质不匹配无法清关6月2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系统将新增错误代码“F865”。 新规的核心是进口商申报的HTS编码必须与自身经营资质、FDA/CPSC备案、许可证信息100%匹配,不匹配的ACE系统直接驳回。 若未及时修正,将面临申报失败、码头滞留,产生高额滞箱费、滞港费等连锁反应。 明日生效!美国海关F865新规:资质不匹配无法清关 美国海关全面改革,IOR新规落地6月3日,特朗普正式签署《加强海关执法》(Strengthening Customs Enforcement)行政令,由美国国土安全部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统筹落地执行,这是近十年来美国进口清关领域推出的重量级系统性改革政策。 本次新政精准瞄准空壳IOR挂靠、虚假主体注册、低报货值逃税、连续Bond共用、双清包税等行业长期存在的灰色操作乱象,通过资质门槛提标、进口商信用评级体系搭建、担保机制收紧、统一罚则标准、全链路信息强制披露五大核心举措,搭建起长期常态化的进口合规监管体系。 “双清包税”彻底终结,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美国海关全面改革,IOR又一新规落地 美国海关强制吊销超800张报关行执照 6月10日,美国海关通过《联邦公报》发布一则重磅公告:因未能按期提交三年期状态报告,依法强制吊销全美39个港口共计超过800张报关行执照。 此次行动基于法律自动执行,CBP不作另行通知,相关报关行在ACE系统中的申报权限直接关闭。部分海外清关代理可能至今仍不知情。 即使紧急更换合规报关行,也需重新签署委托书、对接资料并排队审核,时效延误和操作成本均大幅上升。 突发!美海关强制吊销超800张报关行执照,清关告急 美国CPSC eFiling新规:卖家需提前完成电子备案 7月8日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联合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正式强制推行电子申报(eFiling)新规。 所有受CPSC监管的消费品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均须完成电子申报(eFiling),即CPSC合规证书的电子化强制备案。未按时申报或信息有误的货物,将面临扣留、退运乃至罚款处罚。 根据《消费品安全法》,CPSC对超过15000种消费品拥有管辖权,是日常消费品最主要的美国联邦监管机构。 目前受影响的HS编码超过600个,涉及玩具、婴童用品、服饰、家具家电、照明、自行车、户外装备等大类。 CPSC电子申报电子申报所涉及的合规证书主要分为两类:CPC(儿童产品证书)与GCC(一般合格证书)。 美线运价暴涨 最新一期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大涨136.47点至3121.69点,成功突破3000点关口,连续第八周上涨。 本轮上涨主要受美国航线带动: 远东到美西运价5683美元/FEU,较前一期上涨582美元,涨幅11.41% 远东到美东运价6873美元/FEU,较前一期上涨552美元,涨幅8.73% 达飞宣布自2026年7月10日起,对亚洲、远东及印度次大陆港口出口至美国及加拿大方向货物上调PSS(不含火奴鲁鲁及荷兰港)。 收费标准如下: 20尺柜:3600美元/柜 40尺柜:4000美元/柜 40尺高柜:4000美元/柜 45尺高柜:5050美元/柜 中远海发布了7月涨价公告,对远东、印度次大陆、中东和大洋洲发往美国和加拿大的货物实施新的综合费率上调(GRI),7月1日生效: 20尺柜:2,400美元/柜 40尺柜:3,000美元/柜 40尺高柜:3,375美元/柜 45尺柜:3,798美元/柜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25 19:43 阅读:4
查看详情这个6月,美区跨境卖家的“生存难度”又升级了——清关政策连环收紧,运价也涨疯了。以下是近期最值得关注的变化盘点: 美国海关F865新规:资质不匹配无法清关6月2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系统将新增错误代码“F865”。 新规的核心是进口商申报的HTS编码必须与自身经营资质、FDA/CPSC备案、许可证信息100%匹配,不匹配的ACE系统直接驳回。 若未及时修正,将面临申报失败、码头滞留,产生高额滞箱费、滞港费等连锁反应。 明日生效!美国海关F865新规:资质不匹配无法清关 美国海关全面改革,IOR新规落地6月3日,特朗普正式签署《加强海关执法》(Strengthening Customs Enforcement)行政令,由美国国土安全部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统筹落地执行,这是近十年来美国进口清关领域推出的重量级系统性改革政策。 本次新政精准瞄准空壳IOR挂靠、虚假主体注册、低报货值逃税、连续Bond共用、双清包税等行业长期存在的灰色操作乱象,通过资质门槛提标、进口商信用评级体系搭建、担保机制收紧、统一罚则标准、全链路信息强制披露五大核心举措,搭建起长期常态化的进口合规监管体系。 “双清包税”彻底终结,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美国海关全面改革,IOR又一新规落地 美国海关强制吊销超800张报关行执照 6月10日,美国海关通过《联邦公报》发布一则重磅公告:因未能按期提交三年期状态报告,依法强制吊销全美39个港口共计超过800张报关行执照。 此次行动基于法律自动执行,CBP不作另行通知,相关报关行在ACE系统中的申报权限直接关闭。部分海外清关代理可能至今仍不知情。 即使紧急更换合规报关行,也需重新签署委托书、对接资料并排队审核,时效延误和操作成本均大幅上升。 突发!美海关强制吊销超800张报关行执照,清关告急 美国CPSC eFiling新规:卖家需提前完成电子备案 7月8日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联合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正式强制推行电子申报(eFiling)新规。 所有受CPSC监管的消费品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均须完成电子申报(eFiling),即CPSC合规证书的电子化强制备案。未按时申报或信息有误的货物,将面临扣留、退运乃至罚款处罚。 根据《消费品安全法》,CPSC对超过15000种消费品拥有管辖权,是日常消费品最主要的美国联邦监管机构。 目前受影响的HS编码超过600个,涉及玩具、婴童用品、服饰、家具家电、照明、自行车、户外装备等大类。 CPSC电子申报电子申报所涉及的合规证书主要分为两类:CPC(儿童产品证书)与GCC(一般合格证书)。 美线运价暴涨 最新一期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大涨136.47点至3121.69点,成功突破3000点关口,连续第八周上涨。 本轮上涨主要受美国航线带动: 远东到美西运价5683美元/FEU,较前一期上涨582美元,涨幅11.41% 远东到美东运价6873美元/FEU,较前一期上涨552美元,涨幅8.73% 达飞宣布自2026年7月10日起,对亚洲、远东及印度次大陆港口出口至美国及加拿大方向货物上调PSS(不含火奴鲁鲁及荷兰港)。 收费标准如下: 20尺柜:3600美元/柜 40尺柜:4000美元/柜 40尺高柜:4000美元/柜 45尺高柜:5050美元/柜 中远海发布了7月涨价公告,对远东、印度次大陆、中东和大洋洲发往美国和加拿大的货物实施新的综合费率上调(GRI),7月1日生效: 20尺柜:2,400美元/柜 40尺柜:3,000美元/柜 40尺高柜:3,375美元/柜 45尺柜:3,798美元/柜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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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6-06-25 19:43 阅读:4
2026年3月20日,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the dtic)依据《2008年标准法》发布政府公报第54374号,正式启动针对中国部分输南产品的装运前符合性验证计划,即PVoC(Pre-Export 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 公告显示,自2026年9月20日起,从中国进口的25类高风险非监管产品,进口商必须在货物装船前取得符合性证书(CoC),否则将面临退运或罚款。 本次管控覆盖家具、建筑建材、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光伏组件、儿童玩具、厨卫器具、燃气设备、卫浴龙头、化妆品等大众出口品类。 政策仅针对未纳入南非国家监管局强制法规的产品,原本就在 NRCS 强制管控名录内的货品不受此次新规约束。 若后续清单内商品升级为法定强制监管品类,也会自动脱离本次 PVoC 计划管理范畴。 建议中国企业在出口至南非前,务必核对管制清单,查询产品的HS Code是否包含在强制管控的25类清单内。 对接具备官方资质的认证机构完成全套检验流程,检验达标后申领有效 CoC 证书。 南非标准局强调,新计划初期虽仅适用于进口自中国的特定产品,但长远来看不会只针对单一出口地。 中国是南非最大进口伙伴及消费品主要来源地,因此被选为试点对象。 附25类产品完整清单: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6年3月20日,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the dtic)依据《2008年标准法》发布政府公报第54374号,正式启动针对中国部分输南产品的装运前符合性验证计划,即PVoC(Pre-Export 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 公告显示,自2026年9月20日起,从中国进口的25类高风险非监管产品,进口商必须在货物装船前取得符合性证书(CoC),否则将面临退运或罚款。 本次管控覆盖家具、建筑建材、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光伏组件、儿童玩具、厨卫器具、燃气设备、卫浴龙头、化妆品等大众出口品类。 政策仅针对未纳入南非国家监管局强制法规的产品,原本就在 NRCS 强制管控名录内的货品不受此次新规约束。 若后续清单内商品升级为法定强制监管品类,也会自动脱离本次 PVoC 计划管理范畴。 建议中国企业在出口至南非前,务必核对管制清单,查询产品的HS Code是否包含在强制管控的25类清单内。 对接具备官方资质的认证机构完成全套检验流程,检验达标后申领有效 CoC 证书。 南非标准局强调,新计划初期虽仅适用于进口自中国的特定产品,但长远来看不会只针对单一出口地。 中国是南非最大进口伙伴及消费品主要来源地,因此被选为试点对象。 附25类产品完整清单: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24 09:10 阅读:65
查看详情2026年3月20日,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the dtic)依据《2008年标准法》发布政府公报第54374号,正式启动针对中国部分输南产品的装运前符合性验证计划,即PVoC(Pre-Export 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 公告显示,自2026年9月20日起,从中国进口的25类高风险非监管产品,进口商必须在货物装船前取得符合性证书(CoC),否则将面临退运或罚款。 本次管控覆盖家具、建筑建材、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光伏组件、儿童玩具、厨卫器具、燃气设备、卫浴龙头、化妆品等大众出口品类。 政策仅针对未纳入南非国家监管局强制法规的产品,原本就在 NRCS 强制管控名录内的货品不受此次新规约束。 若后续清单内商品升级为法定强制监管品类,也会自动脱离本次 PVoC 计划管理范畴。 建议中国企业在出口至南非前,务必核对管制清单,查询产品的HS Code是否包含在强制管控的25类清单内。 对接具备官方资质的认证机构完成全套检验流程,检验达标后申领有效 CoC 证书。 南非标准局强调,新计划初期虽仅适用于进口自中国的特定产品,但长远来看不会只针对单一出口地。 中国是南非最大进口伙伴及消费品主要来源地,因此被选为试点对象。 附25类产品完整清单: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6年3月20日,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the dtic)依据《2008年标准法》发布政府公报第54374号,正式启动针对中国部分输南产品的装运前符合性验证计划,即PVoC(Pre-Export 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 公告显示,自2026年9月20日起,从中国进口的25类高风险非监管产品,进口商必须在货物装船前取得符合性证书(CoC),否则将面临退运或罚款。 本次管控覆盖家具、建筑建材、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光伏组件、儿童玩具、厨卫器具、燃气设备、卫浴龙头、化妆品等大众出口品类。 政策仅针对未纳入南非国家监管局强制法规的产品,原本就在 NRCS 强制管控名录内的货品不受此次新规约束。 若后续清单内商品升级为法定强制监管品类,也会自动脱离本次 PVoC 计划管理范畴。 建议中国企业在出口至南非前,务必核对管制清单,查询产品的HS Code是否包含在强制管控的25类清单内。 对接具备官方资质的认证机构完成全套检验流程,检验达标后申领有效 CoC 证书。 南非标准局强调,新计划初期虽仅适用于进口自中国的特定产品,但长远来看不会只针对单一出口地。 中国是南非最大进口伙伴及消费品主要来源地,因此被选为试点对象。 附25类产品完整清单: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24 09:10 阅读:65
2026年6月19日起,欧盟指令(EU)2023/2673正式生效。 新规强制要求所有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线上店铺,设置清晰可见的“撤销合同”按钮(Widerrufsbutton)。 消费者只需一次点击,无需提供退货理由、无需等待卖家审核,可一键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 具体要求包括: 按钮必须全程可见 撤销流程最多两步 自动发送确认回执 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 违规后果包括: 最高罚款:全球年营业额的4% 冷静期自动延长至12个月+14天,消费者可在长达一年内随时退货 叠加风险:店铺可能被限流、暂停运营,甚至被列入欧盟电商违规黑名单 使用范围:亚马逊欧洲、Temu、SHEIN等平台商家;电子书、付费软件等数字品类商家;会员订阅类服务商;独立站、社媒直销、电话直销跨境卖家。 豁免品类:易腐生鲜、定制产品、拆封密封影音软件、上门应急维修服务、价格随金融市场波动的商品、纯B2B交易、无需开通一键撤销功能。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6年6月19日起,欧盟指令(EU)2023/2673正式生效。 新规强制要求所有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线上店铺,设置清晰可见的“撤销合同”按钮(Widerrufsbutton)。 消费者只需一次点击,无需提供退货理由、无需等待卖家审核,可一键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 具体要求包括: 按钮必须全程可见 撤销流程最多两步 自动发送确认回执 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 违规后果包括: 最高罚款:全球年营业额的4% 冷静期自动延长至12个月+14天,消费者可在长达一年内随时退货 叠加风险:店铺可能被限流、暂停运营,甚至被列入欧盟电商违规黑名单 使用范围:亚马逊欧洲、Temu、SHEIN等平台商家;电子书、付费软件等数字品类商家;会员订阅类服务商;独立站、社媒直销、电话直销跨境卖家。 豁免品类:易腐生鲜、定制产品、拆封密封影音软件、上门应急维修服务、价格随金融市场波动的商品、纯B2B交易、无需开通一键撤销功能。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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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9日起,欧盟指令(EU)2023/2673正式生效。 新规强制要求所有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线上店铺,设置清晰可见的“撤销合同”按钮(Widerrufsbutton)。 消费者只需一次点击,无需提供退货理由、无需等待卖家审核,可一键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 具体要求包括: 按钮必须全程可见 撤销流程最多两步 自动发送确认回执 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 违规后果包括: 最高罚款:全球年营业额的4% 冷静期自动延长至12个月+14天,消费者可在长达一年内随时退货 叠加风险:店铺可能被限流、暂停运营,甚至被列入欧盟电商违规黑名单 使用范围:亚马逊欧洲、Temu、SHEIN等平台商家;电子书、付费软件等数字品类商家;会员订阅类服务商;独立站、社媒直销、电话直销跨境卖家。 豁免品类:易腐生鲜、定制产品、拆封密封影音软件、上门应急维修服务、价格随金融市场波动的商品、纯B2B交易、无需开通一键撤销功能。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22 09:40 阅读:113
当地时间6月15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将允许境外生产的玩具无人机及搭载境外零部件的玩具无人机输入美国。 去年12月,FCC宣布禁止中国无人机制造商大疆创新和道通智能等外国企业生产的新款无人机及关键零部件进入美国市场,理由是这些产品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FCC指出,此次政策调整是依据美国国防部的一项认定作出的。 美国国防部认为,功能较为简单、风险较低的玩具类无人机不构成国家安全威胁,因为它们不具备传统无人机所拥有的远距离飞行、长续航、先进感测、载荷运输、网络连接,以及数据收集和存储等核心功能和特性。 当然,FCC对玩具无人机的定义设有严格限制: 最大起飞重量等于或小于150克 操作限于视距内,距离不超过100米 最大持续飞行高度≤300英尺 无GPS与卫星导航系统(例如:不支持返航、航点任务或目标追踪); 没有连接互联网功能(例如:与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蜂窝网络、Wi-Fi没有连接),仅可包括控制器和无人机之间的专用射频链路,通常在2.4GHz或5.8GHz频段,且无线电频率和WiFi信道不可修改或编程,并必须符合FCC监管要求 无图像拍摄、传感类功能(例如:没有照片/视频相机、麦克风、实时视频、机载记录或能够对玩具进行监控或数据收集的传感器) 飞行时间必须等于或少于10分钟 最大水平速度必须等于或小于每秒10米 产品明确标注为娱乐用途的玩具进行市场销售 无模块化载荷接口,如空投和释放机制、搜索灯与频闪灯、微型FPV摄像头及外接配件 设备不得配备无刷电机 非《2025国防授权法案》第1709条款列明企业所生产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15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将允许境外生产的玩具无人机及搭载境外零部件的玩具无人机输入美国。 去年12月,FCC宣布禁止中国无人机制造商大疆创新和道通智能等外国企业生产的新款无人机及关键零部件进入美国市场,理由是这些产品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FCC指出,此次政策调整是依据美国国防部的一项认定作出的。 美国国防部认为,功能较为简单、风险较低的玩具类无人机不构成国家安全威胁,因为它们不具备传统无人机所拥有的远距离飞行、长续航、先进感测、载荷运输、网络连接,以及数据收集和存储等核心功能和特性。 当然,FCC对玩具无人机的定义设有严格限制: 最大起飞重量等于或小于150克 操作限于视距内,距离不超过100米 最大持续飞行高度≤300英尺 无GPS与卫星导航系统(例如:不支持返航、航点任务或目标追踪); 没有连接互联网功能(例如:与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蜂窝网络、Wi-Fi没有连接),仅可包括控制器和无人机之间的专用射频链路,通常在2.4GHz或5.8GHz频段,且无线电频率和WiFi信道不可修改或编程,并必须符合FCC监管要求 无图像拍摄、传感类功能(例如:没有照片/视频相机、麦克风、实时视频、机载记录或能够对玩具进行监控或数据收集的传感器) 飞行时间必须等于或少于10分钟 最大水平速度必须等于或小于每秒10米 产品明确标注为娱乐用途的玩具进行市场销售 无模块化载荷接口,如空投和释放机制、搜索灯与频闪灯、微型FPV摄像头及外接配件 设备不得配备无刷电机 非《2025国防授权法案》第1709条款列明企业所生产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8 11:13 阅读:156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6月15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将允许境外生产的玩具无人机及搭载境外零部件的玩具无人机输入美国。 去年12月,FCC宣布禁止中国无人机制造商大疆创新和道通智能等外国企业生产的新款无人机及关键零部件进入美国市场,理由是这些产品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FCC指出,此次政策调整是依据美国国防部的一项认定作出的。 美国国防部认为,功能较为简单、风险较低的玩具类无人机不构成国家安全威胁,因为它们不具备传统无人机所拥有的远距离飞行、长续航、先进感测、载荷运输、网络连接,以及数据收集和存储等核心功能和特性。 当然,FCC对玩具无人机的定义设有严格限制: 最大起飞重量等于或小于150克 操作限于视距内,距离不超过100米 最大持续飞行高度≤300英尺 无GPS与卫星导航系统(例如:不支持返航、航点任务或目标追踪); 没有连接互联网功能(例如:与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蜂窝网络、Wi-Fi没有连接),仅可包括控制器和无人机之间的专用射频链路,通常在2.4GHz或5.8GHz频段,且无线电频率和WiFi信道不可修改或编程,并必须符合FCC监管要求 无图像拍摄、传感类功能(例如:没有照片/视频相机、麦克风、实时视频、机载记录或能够对玩具进行监控或数据收集的传感器) 飞行时间必须等于或少于10分钟 最大水平速度必须等于或小于每秒10米 产品明确标注为娱乐用途的玩具进行市场销售 无模块化载荷接口,如空投和释放机制、搜索灯与频闪灯、微型FPV摄像头及外接配件 设备不得配备无刷电机 非《2025国防授权法案》第1709条款列明企业所生产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15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将允许境外生产的玩具无人机及搭载境外零部件的玩具无人机输入美国。 去年12月,FCC宣布禁止中国无人机制造商大疆创新和道通智能等外国企业生产的新款无人机及关键零部件进入美国市场,理由是这些产品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FCC指出,此次政策调整是依据美国国防部的一项认定作出的。 美国国防部认为,功能较为简单、风险较低的玩具类无人机不构成国家安全威胁,因为它们不具备传统无人机所拥有的远距离飞行、长续航、先进感测、载荷运输、网络连接,以及数据收集和存储等核心功能和特性。 当然,FCC对玩具无人机的定义设有严格限制: 最大起飞重量等于或小于150克 操作限于视距内,距离不超过100米 最大持续飞行高度≤300英尺 无GPS与卫星导航系统(例如:不支持返航、航点任务或目标追踪); 没有连接互联网功能(例如:与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蜂窝网络、Wi-Fi没有连接),仅可包括控制器和无人机之间的专用射频链路,通常在2.4GHz或5.8GHz频段,且无线电频率和WiFi信道不可修改或编程,并必须符合FCC监管要求 无图像拍摄、传感类功能(例如:没有照片/视频相机、麦克风、实时视频、机载记录或能够对玩具进行监控或数据收集的传感器) 飞行时间必须等于或少于10分钟 最大水平速度必须等于或小于每秒10米 产品明确标注为娱乐用途的玩具进行市场销售 无模块化载荷接口,如空投和释放机制、搜索灯与频闪灯、微型FPV摄像头及外接配件 设备不得配备无刷电机 非《2025国防授权法案》第1709条款列明企业所生产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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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6月10日,美国海关CBP通过《联邦公报》发布一则重磅公告:因未能按期提交三年期状态报告,依法强制吊销全美39个港口共计超过800张报关行执照。 此次行动基于法律自动执行,CBP不作另行通知,相关报关行在ACE系统中的申报权限直接关闭。部分海外清关代理可能至今仍不知情。 CBP公告标注“without prejudice”,表明被吊销者仍可申请恢复或重新申领,但恢复流程繁琐,须重新提交材料、接受背景审查及指纹录取,耗时数月且费用不菲。在此期间,相关报关行无法开展任何清关业务。由于CBP不另行通知,部分清关代理仍在接单,货主可能在货物抵港后才发现问题,面临滞港费、滞箱费等高额额外成本。 即使紧急更换合规报关行,也需重新签署委托书、对接资料并排队审核,时效延误和操作成本均大幅上升。 建议涉及对美业务的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及时核查合作的报关行是否在吊销名单范围内,以避免清关风险及额外成本。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10日,美国海关CBP通过《联邦公报》发布一则重磅公告:因未能按期提交三年期状态报告,依法强制吊销全美39个港口共计超过800张报关行执照。 此次行动基于法律自动执行,CBP不作另行通知,相关报关行在ACE系统中的申报权限直接关闭。部分海外清关代理可能至今仍不知情。 CBP公告标注“without prejudice”,表明被吊销者仍可申请恢复或重新申领,但恢复流程繁琐,须重新提交材料、接受背景审查及指纹录取,耗时数月且费用不菲。在此期间,相关报关行无法开展任何清关业务。由于CBP不另行通知,部分清关代理仍在接单,货主可能在货物抵港后才发现问题,面临滞港费、滞箱费等高额额外成本。 即使紧急更换合规报关行,也需重新签署委托书、对接资料并排队审核,时效延误和操作成本均大幅上升。 建议涉及对美业务的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及时核查合作的报关行是否在吊销名单范围内,以避免清关风险及额外成本。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7 09:41 阅读:182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6月10日,美国海关CBP通过《联邦公报》发布一则重磅公告:因未能按期提交三年期状态报告,依法强制吊销全美39个港口共计超过800张报关行执照。 此次行动基于法律自动执行,CBP不作另行通知,相关报关行在ACE系统中的申报权限直接关闭。部分海外清关代理可能至今仍不知情。 CBP公告标注“without prejudice”,表明被吊销者仍可申请恢复或重新申领,但恢复流程繁琐,须重新提交材料、接受背景审查及指纹录取,耗时数月且费用不菲。在此期间,相关报关行无法开展任何清关业务。由于CBP不另行通知,部分清关代理仍在接单,货主可能在货物抵港后才发现问题,面临滞港费、滞箱费等高额额外成本。 即使紧急更换合规报关行,也需重新签署委托书、对接资料并排队审核,时效延误和操作成本均大幅上升。 建议涉及对美业务的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及时核查合作的报关行是否在吊销名单范围内,以避免清关风险及额外成本。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10日,美国海关CBP通过《联邦公报》发布一则重磅公告:因未能按期提交三年期状态报告,依法强制吊销全美39个港口共计超过800张报关行执照。 此次行动基于法律自动执行,CBP不作另行通知,相关报关行在ACE系统中的申报权限直接关闭。部分海外清关代理可能至今仍不知情。 CBP公告标注“without prejudice”,表明被吊销者仍可申请恢复或重新申领,但恢复流程繁琐,须重新提交材料、接受背景审查及指纹录取,耗时数月且费用不菲。在此期间,相关报关行无法开展任何清关业务。由于CBP不另行通知,部分清关代理仍在接单,货主可能在货物抵港后才发现问题,面临滞港费、滞箱费等高额额外成本。 即使紧急更换合规报关行,也需重新签署委托书、对接资料并排队审核,时效延误和操作成本均大幅上升。 建议涉及对美业务的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及时核查合作的报关行是否在吊销名单范围内,以避免清关风险及额外成本。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7 09:41 阅读:182
2026年6月12日,深圳税务部门曝光依法查处的3起涉税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税团伙案。经查,该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5342.14万元,其中涉及深圳2930.96万元。2025年1月,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追缴税款并处罚款,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6011.92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相关团伙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买单配票”类水果虚开骗税案件。经查,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虚构农户身份信息,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外省上游开票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无真实自营出口的情况下购买报关单信息,勾结不法报关团伙通过“买单配票”等方式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631.01万元。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向其追缴出口退税款、罚款共计1230.55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三、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健客实业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该公司通过隐瞒医疗防护用品跨境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费合计46万元,对少缴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99万元,涉嫌偷税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通过私账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监管体系、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持续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来源:深圳税务
2026年6月12日,深圳税务部门曝光依法查处的3起涉税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税团伙案。经查,该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5342.14万元,其中涉及深圳2930.96万元。2025年1月,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追缴税款并处罚款,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6011.92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相关团伙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买单配票”类水果虚开骗税案件。经查,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虚构农户身份信息,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外省上游开票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无真实自营出口的情况下购买报关单信息,勾结不法报关团伙通过“买单配票”等方式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631.01万元。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向其追缴出口退税款、罚款共计1230.55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三、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健客实业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该公司通过隐瞒医疗防护用品跨境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费合计46万元,对少缴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99万元,涉嫌偷税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通过私账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监管体系、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持续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来源:深圳税务
发布: 2026-06-16 14:31 阅读:219
查看详情2026年6月12日,深圳税务部门曝光依法查处的3起涉税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税团伙案。经查,该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5342.14万元,其中涉及深圳2930.96万元。2025年1月,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追缴税款并处罚款,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6011.92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相关团伙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买单配票”类水果虚开骗税案件。经查,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虚构农户身份信息,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外省上游开票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无真实自营出口的情况下购买报关单信息,勾结不法报关团伙通过“买单配票”等方式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631.01万元。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向其追缴出口退税款、罚款共计1230.55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三、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健客实业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该公司通过隐瞒医疗防护用品跨境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费合计46万元,对少缴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99万元,涉嫌偷税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通过私账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监管体系、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持续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来源:深圳税务
2026年6月12日,深圳税务部门曝光依法查处的3起涉税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税团伙案。经查,该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5342.14万元,其中涉及深圳2930.96万元。2025年1月,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追缴税款并处罚款,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6011.92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相关团伙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买单配票”类水果虚开骗税案件。经查,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深圳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虚构农户身份信息,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外省上游开票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无真实自营出口的情况下购买报关单信息,勾结不法报关团伙通过“买单配票”等方式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631.01万元。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向其追缴出口退税款、罚款共计1230.55万元,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三、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健客实业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该公司通过隐瞒医疗防护用品跨境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费合计46万元,对少缴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99万元,涉嫌偷税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通过私账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监管体系、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持续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来源:深圳税务
发布: 2026-06-16 14:31 阅读:219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 (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口岸动植物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综合相关政府部门、场地建设经营单位意见,海关总署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0日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满足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需要的作业区域。 第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类型包括: (一)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总署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动态调整需要实施指定监管场地管理的产品范围。 第四条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符合相关设置要求(见附件1—7)。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 第六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八条 海关总署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指定监管场地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作业场所(场地)、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消防(火灾)、建筑等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材料,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保障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组织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况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海关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口岸对外开放情况和相关配套保障情况; (二)海关监管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三)海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四)指定监管场地布局及必要性。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初审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需求,直属海关可以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立项,海关可统一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第三章 直属海关预验收 第十九条 指定监管场地申请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监管场地需满足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具备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的条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主管海关的监管能力满足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业需求; (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已建立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导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见附件8); (二)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申请须知”中列明的随附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材料。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的实地验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召开验收工作见面会,验收组说明验收工作的依据,听取建设情况汇报; (二)验收组赴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验室等场地开展实地验核,现场考核海关监管人员能力; (三)验收组内部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四)召开现场反馈会,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由验收组和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提请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海关总署验收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资料审核通过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展指定监管场地实地验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随附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向验收组提交跟踪整改及验核材料。 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的,直属海关应将验收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并随附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提交跟踪验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经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指定监管场地可承载相应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申请单位成为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五章 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名称变更的,或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经营单位更换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函告直属海关,经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查验场地、冷链一体化设施、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报备。对于影响动植物疫情防控或海关监管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或全部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监管业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完成后,经营单位应当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验收通过后将相关情况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直属海关经审核确认指定监管场地内存放的海关相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的,应当同意其申请,并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当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直属海关应当暂停在该指定监管场地开展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暂停海关作业后,经营单位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的,须报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指定监管场地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直属海关暂停相应产品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依经营单位申请,经直属海关验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年度抽核工作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被抽核的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并将其日常监管情况和初审意见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核。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年度抽核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经评估可以限期整改的,责成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由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将整改及跟踪验证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监督管理等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一)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风险防控要求,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指定监管场地有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情的风险防控能力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指定监管场地因不符合海关设置要求被直属海关暂停开展海关作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处于暂停状态且经评估1年内无法恢复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 (五)在海关总署年度抽核工作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或未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六)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同意的; (七)其他需依法删除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一)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 (二)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停止指定监管场地运营海关业务后,拟重新开展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业务的; (三)其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需要重新申请立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范发布之前,海关制定的指定监管场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2.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3.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4.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5.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6.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7.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8.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docx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 (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口岸动植物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综合相关政府部门、场地建设经营单位意见,海关总署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0日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满足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需要的作业区域。 第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类型包括: (一)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总署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动态调整需要实施指定监管场地管理的产品范围。 第四条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符合相关设置要求(见附件1—7)。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 第六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八条 海关总署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指定监管场地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作业场所(场地)、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消防(火灾)、建筑等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材料,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保障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组织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况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海关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口岸对外开放情况和相关配套保障情况; (二)海关监管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三)海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四)指定监管场地布局及必要性。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初审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需求,直属海关可以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立项,海关可统一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第三章 直属海关预验收 第十九条 指定监管场地申请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监管场地需满足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具备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的条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主管海关的监管能力满足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业需求; (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已建立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导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见附件8); (二)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申请须知”中列明的随附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材料。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的实地验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召开验收工作见面会,验收组说明验收工作的依据,听取建设情况汇报; (二)验收组赴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验室等场地开展实地验核,现场考核海关监管人员能力; (三)验收组内部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四)召开现场反馈会,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由验收组和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提请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海关总署验收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资料审核通过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展指定监管场地实地验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随附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向验收组提交跟踪整改及验核材料。 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的,直属海关应将验收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并随附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提交跟踪验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经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指定监管场地可承载相应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申请单位成为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五章 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名称变更的,或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经营单位更换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函告直属海关,经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查验场地、冷链一体化设施、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报备。对于影响动植物疫情防控或海关监管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或全部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监管业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完成后,经营单位应当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验收通过后将相关情况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直属海关经审核确认指定监管场地内存放的海关相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的,应当同意其申请,并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当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直属海关应当暂停在该指定监管场地开展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暂停海关作业后,经营单位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的,须报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指定监管场地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直属海关暂停相应产品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依经营单位申请,经直属海关验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年度抽核工作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被抽核的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并将其日常监管情况和初审意见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核。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年度抽核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经评估可以限期整改的,责成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由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将整改及跟踪验证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监督管理等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一)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风险防控要求,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指定监管场地有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情的风险防控能力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指定监管场地因不符合海关设置要求被直属海关暂停开展海关作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处于暂停状态且经评估1年内无法恢复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 (五)在海关总署年度抽核工作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或未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六)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同意的; (七)其他需依法删除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一)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 (二)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停止指定监管场地运营海关业务后,拟重新开展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业务的; (三)其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需要重新申请立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范发布之前,海关制定的指定监管场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2.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3.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4.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5.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6.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7.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8.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docx
发布: 2026-06-15 15:06 阅读:135
查看详情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 (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口岸动植物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综合相关政府部门、场地建设经营单位意见,海关总署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0日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满足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需要的作业区域。 第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类型包括: (一)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总署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动态调整需要实施指定监管场地管理的产品范围。 第四条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符合相关设置要求(见附件1—7)。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 第六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八条 海关总署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指定监管场地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作业场所(场地)、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消防(火灾)、建筑等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材料,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保障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组织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况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海关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口岸对外开放情况和相关配套保障情况; (二)海关监管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三)海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四)指定监管场地布局及必要性。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初审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需求,直属海关可以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立项,海关可统一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第三章 直属海关预验收 第十九条 指定监管场地申请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监管场地需满足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具备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的条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主管海关的监管能力满足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业需求; (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已建立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导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见附件8); (二)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申请须知”中列明的随附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材料。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的实地验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召开验收工作见面会,验收组说明验收工作的依据,听取建设情况汇报; (二)验收组赴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验室等场地开展实地验核,现场考核海关监管人员能力; (三)验收组内部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四)召开现场反馈会,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由验收组和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提请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海关总署验收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资料审核通过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展指定监管场地实地验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随附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向验收组提交跟踪整改及验核材料。 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的,直属海关应将验收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并随附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提交跟踪验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经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指定监管场地可承载相应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申请单位成为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五章 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名称变更的,或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经营单位更换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函告直属海关,经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查验场地、冷链一体化设施、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报备。对于影响动植物疫情防控或海关监管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或全部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监管业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完成后,经营单位应当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验收通过后将相关情况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直属海关经审核确认指定监管场地内存放的海关相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的,应当同意其申请,并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当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直属海关应当暂停在该指定监管场地开展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暂停海关作业后,经营单位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的,须报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指定监管场地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直属海关暂停相应产品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依经营单位申请,经直属海关验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年度抽核工作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被抽核的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并将其日常监管情况和初审意见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核。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年度抽核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经评估可以限期整改的,责成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由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将整改及跟踪验证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监督管理等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一)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风险防控要求,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指定监管场地有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情的风险防控能力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指定监管场地因不符合海关设置要求被直属海关暂停开展海关作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处于暂停状态且经评估1年内无法恢复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 (五)在海关总署年度抽核工作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或未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六)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同意的; (七)其他需依法删除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一)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 (二)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停止指定监管场地运营海关业务后,拟重新开展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业务的; (三)其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需要重新申请立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范发布之前,海关制定的指定监管场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2.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3.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4.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5.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6.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7.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8.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docx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 (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口岸动植物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综合相关政府部门、场地建设经营单位意见,海关总署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0日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满足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需要的作业区域。 第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类型包括: (一)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总署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动态调整需要实施指定监管场地管理的产品范围。 第四条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符合相关设置要求(见附件1—7)。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 第六条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八条 海关总署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指定监管场地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作业场所(场地)、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消防(火灾)、建筑等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材料,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保障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组织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况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海关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口岸对外开放情况和相关配套保障情况; (二)海关监管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三)海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四)指定监管场地布局及必要性。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初审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直属海关经初审评估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需求,直属海关可以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立项,海关可统一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第三章 直属海关预验收 第十九条 指定监管场地申请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监管场地需满足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具备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的条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主管海关的监管能力满足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业需求; (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已建立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导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见附件8); (二)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申请须知”中列明的随附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材料。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指定监管场地的实地验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召开验收工作见面会,验收组说明验收工作的依据,听取建设情况汇报; (二)验收组赴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验室等场地开展实地验核,现场考核海关监管人员能力; (三)验收组内部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四)召开现场反馈会,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由验收组和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提请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海关总署验收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资料审核通过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展指定监管场地实地验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随附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向验收组提交跟踪整改及验核材料。 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的,直属海关应将验收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并随附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记录;需要整改的,提交跟踪验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经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指定监管场地可承载相应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申请单位成为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五章 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名称变更的,或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经营单位更换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函告直属海关,经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查验场地、冷链一体化设施、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报备。对于影响动植物疫情防控或海关监管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或全部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监管业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完成后,经营单位应当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验收通过后将相关情况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直属海关经审核确认指定监管场地内存放的海关相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的,应当同意其申请,并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当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直属海关应当暂停在该指定监管场地开展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暂停海关作业后,经营单位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的,须报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指定监管场地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直属海关暂停相应产品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依经营单位申请,经直属海关验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年度抽核工作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被抽核的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并将其日常监管情况和初审意见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核。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年度抽核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经评估可以限期整改的,责成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由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将整改及跟踪验证情况函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监督管理等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一)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风险防控要求,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指定监管场地有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情的风险防控能力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指定监管场地因不符合海关设置要求被直属海关暂停开展海关作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处于暂停状态且经评估1年内无法恢复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 (五)在海关总署年度抽核工作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或未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六)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同意的; (七)其他需依法删除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指定监管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一)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 (二)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停止指定监管场地运营海关业务后,拟重新开展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业务的; (三)其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需要重新申请立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范发布之前,海关制定的指定监管场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2.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3.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4.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5.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6.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7.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docx 8.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docx
发布: 2026-06-15 15:06 阅读:135
越南工贸部近日正式发布《2026年第43号合并文件》(43/VBHN-BCT),对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运输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整合,并纳入此前《2025年第38号通告》和《2026年第26号通告》的修订内容。 文件规定,凡属于越南禁止出口、暂停出口、禁止进口、暂停进口范围内的商品,一律禁止通过越南过境转运。 对于其他类别的货物,则须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过境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文件同时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仅开放4对边境口岸 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目前仅允许通过以下4对中越边境口岸开展过境运输: 老街—河口 友谊—友谊关 芒街—东兴 同登—凭祥 除上述口岸外,未来若中越两国政府另有协议,新开放的国际口岸也可纳入过境运输范围。 海关实施全流程严密监管 在监管方面,越南海关将对过境货物实施全流程监管。从货物进入越南境内开始,到最终离境为止,均须接受海关监督。 货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岸和路线运输,出境货物数量必须与入境数量一致,并保持原包装、原封签、原货态,不得擅自拆分、调换或加工。 若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发生货物破损、倾倒、丢失等异常情况,货主及承运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海关报告,由海关现场核实并出具记录文件,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设定30天停留期限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货物在越南境内的停留期限。一般情况下,过境货物自完成入境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境内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停留时间,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越南工贸部近日正式发布《2026年第43号合并文件》(43/VBHN-BCT),对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运输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整合,并纳入此前《2025年第38号通告》和《2026年第26号通告》的修订内容。 文件规定,凡属于越南禁止出口、暂停出口、禁止进口、暂停进口范围内的商品,一律禁止通过越南过境转运。 对于其他类别的货物,则须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过境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文件同时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仅开放4对边境口岸 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目前仅允许通过以下4对中越边境口岸开展过境运输: 老街—河口 友谊—友谊关 芒街—东兴 同登—凭祥 除上述口岸外,未来若中越两国政府另有协议,新开放的国际口岸也可纳入过境运输范围。 海关实施全流程严密监管 在监管方面,越南海关将对过境货物实施全流程监管。从货物进入越南境内开始,到最终离境为止,均须接受海关监督。 货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岸和路线运输,出境货物数量必须与入境数量一致,并保持原包装、原封签、原货态,不得擅自拆分、调换或加工。 若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发生货物破损、倾倒、丢失等异常情况,货主及承运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海关报告,由海关现场核实并出具记录文件,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设定30天停留期限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货物在越南境内的停留期限。一般情况下,过境货物自完成入境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境内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停留时间,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3 09:32 阅读:288
查看详情越南工贸部近日正式发布《2026年第43号合并文件》(43/VBHN-BCT),对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运输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整合,并纳入此前《2025年第38号通告》和《2026年第26号通告》的修订内容。 文件规定,凡属于越南禁止出口、暂停出口、禁止进口、暂停进口范围内的商品,一律禁止通过越南过境转运。 对于其他类别的货物,则须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过境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文件同时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仅开放4对边境口岸 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目前仅允许通过以下4对中越边境口岸开展过境运输: 老街—河口 友谊—友谊关 芒街—东兴 同登—凭祥 除上述口岸外,未来若中越两国政府另有协议,新开放的国际口岸也可纳入过境运输范围。 海关实施全流程严密监管 在监管方面,越南海关将对过境货物实施全流程监管。从货物进入越南境内开始,到最终离境为止,均须接受海关监督。 货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岸和路线运输,出境货物数量必须与入境数量一致,并保持原包装、原封签、原货态,不得擅自拆分、调换或加工。 若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发生货物破损、倾倒、丢失等异常情况,货主及承运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海关报告,由海关现场核实并出具记录文件,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设定30天停留期限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货物在越南境内的停留期限。一般情况下,过境货物自完成入境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境内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停留时间,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越南工贸部近日正式发布《2026年第43号合并文件》(43/VBHN-BCT),对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运输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整合,并纳入此前《2025年第38号通告》和《2026年第26号通告》的修订内容。 文件规定,凡属于越南禁止出口、暂停出口、禁止进口、暂停进口范围内的商品,一律禁止通过越南过境转运。 对于其他类别的货物,则须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过境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文件同时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仅开放4对边境口岸 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目前仅允许通过以下4对中越边境口岸开展过境运输: 老街—河口 友谊—友谊关 芒街—东兴 同登—凭祥 除上述口岸外,未来若中越两国政府另有协议,新开放的国际口岸也可纳入过境运输范围。 海关实施全流程严密监管 在监管方面,越南海关将对过境货物实施全流程监管。从货物进入越南境内开始,到最终离境为止,均须接受海关监督。 货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岸和路线运输,出境货物数量必须与入境数量一致,并保持原包装、原封签、原货态,不得擅自拆分、调换或加工。 若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发生货物破损、倾倒、丢失等异常情况,货主及承运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海关报告,由海关现场核实并出具记录文件,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设定30天停留期限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货物在越南境内的停留期限。一般情况下,过境货物自完成入境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境内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停留时间,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3 09:32 阅读:288
当地时间6月8日,美国更新了协助中国军方的中国企业清单,取代2025年初发布的清单。 被列入实体增至188家,较2025年1月版的134家净增54家,其中本轮移除10家、新增约64家。 被列入更新清单的中国企业包括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汽车制造商比亚迪、中国顶级存储晶片制造商长鑫存储(CXMT)、中国半导体制造企业长江存储 (YMTC)、中国机器人公司宇树科技(Unitree)、生物技术公司药明康德(WuXi AppTec)、AI机器人技术公司速腾聚创科技(RoboSense Technology)等。 6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主持例行记者会。法新社记者提问,美方将几家中国企业,包括阿里巴巴、比亚迪等列入所谓“涉军”企业清单,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林剑表示,中方一贯坚决反对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划设各类名目的歧视性清单,无理打压中国企业。我们敦促美方纠正错误做法,停止对中国企业的无理打压行径。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定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8日,美国更新了协助中国军方的中国企业清单,取代2025年初发布的清单。 被列入实体增至188家,较2025年1月版的134家净增54家,其中本轮移除10家、新增约64家。 被列入更新清单的中国企业包括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汽车制造商比亚迪、中国顶级存储晶片制造商长鑫存储(CXMT)、中国半导体制造企业长江存储 (YMTC)、中国机器人公司宇树科技(Unitree)、生物技术公司药明康德(WuXi AppTec)、AI机器人技术公司速腾聚创科技(RoboSense Technology)等。 6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主持例行记者会。法新社记者提问,美方将几家中国企业,包括阿里巴巴、比亚迪等列入所谓“涉军”企业清单,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林剑表示,中方一贯坚决反对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划设各类名目的歧视性清单,无理打压中国企业。我们敦促美方纠正错误做法,停止对中国企业的无理打压行径。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定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2 10:49 阅读:219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6月8日,美国更新了协助中国军方的中国企业清单,取代2025年初发布的清单。 被列入实体增至188家,较2025年1月版的134家净增54家,其中本轮移除10家、新增约64家。 被列入更新清单的中国企业包括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汽车制造商比亚迪、中国顶级存储晶片制造商长鑫存储(CXMT)、中国半导体制造企业长江存储 (YMTC)、中国机器人公司宇树科技(Unitree)、生物技术公司药明康德(WuXi AppTec)、AI机器人技术公司速腾聚创科技(RoboSense Technology)等。 6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主持例行记者会。法新社记者提问,美方将几家中国企业,包括阿里巴巴、比亚迪等列入所谓“涉军”企业清单,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林剑表示,中方一贯坚决反对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划设各类名目的歧视性清单,无理打压中国企业。我们敦促美方纠正错误做法,停止对中国企业的无理打压行径。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定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8日,美国更新了协助中国军方的中国企业清单,取代2025年初发布的清单。 被列入实体增至188家,较2025年1月版的134家净增54家,其中本轮移除10家、新增约64家。 被列入更新清单的中国企业包括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汽车制造商比亚迪、中国顶级存储晶片制造商长鑫存储(CXMT)、中国半导体制造企业长江存储 (YMTC)、中国机器人公司宇树科技(Unitree)、生物技术公司药明康德(WuXi AppTec)、AI机器人技术公司速腾聚创科技(RoboSense Technology)等。 6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主持例行记者会。法新社记者提问,美方将几家中国企业,包括阿里巴巴、比亚迪等列入所谓“涉军”企业清单,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林剑表示,中方一贯坚决反对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划设各类名目的歧视性清单,无理打压中国企业。我们敦促美方纠正错误做法,停止对中国企业的无理打压行径。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定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2 10:49 阅读:219
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9日发布第78号公告,就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公告旨在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 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还须遵守以下五项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是规范禁限管制信息填报。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 相关阅读:海关总署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附操作指引) 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完整填报收发货方及生产单位信息。公告要求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随附相关单据。出口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确保信息一致性与真实性。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跨境贸易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494.73万架,同比增长32.9%。出口金额31.21亿美元,同比增长44.3%。 中商产业研究院分析师预测,2026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将达688.9万架,出口金额42.51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提出更加精细化的规范要求,对于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明确申报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二是关于商品填报要求。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三)填报内容示例。 1.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2.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9日发布第78号公告,就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公告旨在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 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还须遵守以下五项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是规范禁限管制信息填报。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 相关阅读:海关总署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附操作指引) 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完整填报收发货方及生产单位信息。公告要求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随附相关单据。出口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确保信息一致性与真实性。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跨境贸易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494.73万架,同比增长32.9%。出口金额31.21亿美元,同比增长44.3%。 中商产业研究院分析师预测,2026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将达688.9万架,出口金额42.51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提出更加精细化的规范要求,对于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明确申报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二是关于商品填报要求。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三)填报内容示例。 1.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2.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1 16:10 阅读:269
查看详情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9日发布第78号公告,就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公告旨在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 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还须遵守以下五项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是规范禁限管制信息填报。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 相关阅读:海关总署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附操作指引) 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完整填报收发货方及生产单位信息。公告要求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随附相关单据。出口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确保信息一致性与真实性。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跨境贸易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494.73万架,同比增长32.9%。出口金额31.21亿美元,同比增长44.3%。 中商产业研究院分析师预测,2026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将达688.9万架,出口金额42.51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提出更加精细化的规范要求,对于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明确申报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二是关于商品填报要求。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三)填报内容示例。 1.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2.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9日发布第78号公告,就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该公告旨在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 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还须遵守以下五项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是规范禁限管制信息填报。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 相关阅读:海关总署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附操作指引) 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完整填报收发货方及生产单位信息。公告要求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随附相关单据。出口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确保信息一致性与真实性。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跨境贸易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494.73万架,同比增长32.9%。出口金额31.21亿美元,同比增长44.3%。 中商产业研究院分析师预测,2026年中国无人机出口量将达688.9万架,出口金额42.51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提出更加精细化的规范要求,对于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明确申报要求。 一是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二是关于商品填报要求。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三)填报内容示例。 1.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2.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1 16:10 阅读:269
美东时间2026年6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投票决定对部分智能设备启动337调查(调查案号:337-TA-1504)。 本次调查基于马萨诸塞州伯灵顿市的 Cerence Operating Company 于2026年5月6日提起的投诉。 投诉指控,部分进口至美国、为进口而销售及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智能设备,侵犯了其所持有的五项专利: U.S. Patent No. 8,306,815(语音识别技术) U.S. Patent No. 9,203,972(语音交互系统) U.S. Patent No. 8,320,575(自然语言处理) U.S. Patent No. 11,929,073(AI语音控制) U.S. Patent No. 8,355,484(智能设备语音操作)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被指控产品包括: 智能音箱 智能显示器 智能电视 平板电脑 智能流媒体设备 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美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不公平贸易行为设立的法定程序。 与普通专利诉讼官司相比,337调查惩罚更重,如果终裁认定侵权成立,ITC有权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已进口的涉案库存也无法销售。 调查中被列为应诉方的企业为: Amazon.com, Inc., Seattle, Washington Amazon.com Services, LLC, Seattle, Washington 一旦ITC认定侵权成立,可直接发布: 有限排除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 停止与禁止令(要求停止销售等行为) 虽然本案被告目前只有亚马逊,但中国智能设备制造业将受到间接冲击。 亚马逊是中国制造商出口智能音箱、电视、平板等产品的重要销售平台。若亚马逊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相关中国供应商将直接失去重要通路。 此外,调查范围涵盖智能电视、平板等品类,中国是全球最大制造基地。一旦ITC发布排除令,不仅亚马逊自营受限,通过平台销售的第三方中国品牌和代工厂也可能被牵连。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6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投票决定对部分智能设备启动337调查(调查案号:337-TA-1504)。 本次调查基于马萨诸塞州伯灵顿市的 Cerence Operating Company 于2026年5月6日提起的投诉。 投诉指控,部分进口至美国、为进口而销售及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智能设备,侵犯了其所持有的五项专利: U.S. Patent No. 8,306,815(语音识别技术) U.S. Patent No. 9,203,972(语音交互系统) U.S. Patent No. 8,320,575(自然语言处理) U.S. Patent No. 11,929,073(AI语音控制) U.S. Patent No. 8,355,484(智能设备语音操作)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被指控产品包括: 智能音箱 智能显示器 智能电视 平板电脑 智能流媒体设备 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美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不公平贸易行为设立的法定程序。 与普通专利诉讼官司相比,337调查惩罚更重,如果终裁认定侵权成立,ITC有权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已进口的涉案库存也无法销售。 调查中被列为应诉方的企业为: Amazon.com, Inc., Seattle, Washington Amazon.com Services, LLC, Seattle, Washington 一旦ITC认定侵权成立,可直接发布: 有限排除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 停止与禁止令(要求停止销售等行为) 虽然本案被告目前只有亚马逊,但中国智能设备制造业将受到间接冲击。 亚马逊是中国制造商出口智能音箱、电视、平板等产品的重要销售平台。若亚马逊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相关中国供应商将直接失去重要通路。 此外,调查范围涵盖智能电视、平板等品类,中国是全球最大制造基地。一旦ITC发布排除令,不仅亚马逊自营受限,通过平台销售的第三方中国品牌和代工厂也可能被牵连。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0 09:09 阅读:251
查看详情美东时间2026年6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投票决定对部分智能设备启动337调查(调查案号:337-TA-1504)。 本次调查基于马萨诸塞州伯灵顿市的 Cerence Operating Company 于2026年5月6日提起的投诉。 投诉指控,部分进口至美国、为进口而销售及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智能设备,侵犯了其所持有的五项专利: U.S. Patent No. 8,306,815(语音识别技术) U.S. Patent No. 9,203,972(语音交互系统) U.S. Patent No. 8,320,575(自然语言处理) U.S. Patent No. 11,929,073(AI语音控制) U.S. Patent No. 8,355,484(智能设备语音操作)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被指控产品包括: 智能音箱 智能显示器 智能电视 平板电脑 智能流媒体设备 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美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不公平贸易行为设立的法定程序。 与普通专利诉讼官司相比,337调查惩罚更重,如果终裁认定侵权成立,ITC有权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已进口的涉案库存也无法销售。 调查中被列为应诉方的企业为: Amazon.com, Inc., Seattle, Washington Amazon.com Services, LLC, Seattle, Washington 一旦ITC认定侵权成立,可直接发布: 有限排除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 停止与禁止令(要求停止销售等行为) 虽然本案被告目前只有亚马逊,但中国智能设备制造业将受到间接冲击。 亚马逊是中国制造商出口智能音箱、电视、平板等产品的重要销售平台。若亚马逊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相关中国供应商将直接失去重要通路。 此外,调查范围涵盖智能电视、平板等品类,中国是全球最大制造基地。一旦ITC发布排除令,不仅亚马逊自营受限,通过平台销售的第三方中国品牌和代工厂也可能被牵连。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6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投票决定对部分智能设备启动337调查(调查案号:337-TA-1504)。 本次调查基于马萨诸塞州伯灵顿市的 Cerence Operating Company 于2026年5月6日提起的投诉。 投诉指控,部分进口至美国、为进口而销售及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智能设备,侵犯了其所持有的五项专利: U.S. Patent No. 8,306,815(语音识别技术) U.S. Patent No. 9,203,972(语音交互系统) U.S. Patent No. 8,320,575(自然语言处理) U.S. Patent No. 11,929,073(AI语音控制) U.S. Patent No. 8,355,484(智能设备语音操作)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被指控产品包括: 智能音箱 智能显示器 智能电视 平板电脑 智能流媒体设备 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美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不公平贸易行为设立的法定程序。 与普通专利诉讼官司相比,337调查惩罚更重,如果终裁认定侵权成立,ITC有权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已进口的涉案库存也无法销售。 调查中被列为应诉方的企业为: Amazon.com, Inc., Seattle, Washington Amazon.com Services, LLC, Seattle, Washington 一旦ITC认定侵权成立,可直接发布: 有限排除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 停止与禁止令(要求停止销售等行为) 虽然本案被告目前只有亚马逊,但中国智能设备制造业将受到间接冲击。 亚马逊是中国制造商出口智能音箱、电视、平板等产品的重要销售平台。若亚马逊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相关中国供应商将直接失去重要通路。 此外,调查范围涵盖智能电视、平板等品类,中国是全球最大制造基地。一旦ITC发布排除令,不仅亚马逊自营受限,通过平台销售的第三方中国品牌和代工厂也可能被牵连。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10 09:09 阅读:251
当地时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通过《联邦公报》宣布启动一项公众评议程序,就“中美贸易委员会”框架下可能削减非战略性商品关税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问题(共13问) 对华非敏感产品调整关税(Q1–Q11): 1、哪些中国产品属于“非敏感产品”(不涉及经济/国家安全、供应链风险)? 2、哪些目前被加征关税的中国产品应享受更低税率(如最惠国税率)? 3、哪些美国消费者会从关税下调中受益? 4、哪些美国消费者会因此受损? 5、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益? 6、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损? 7、是否存在“关税倒挂”现象(成品税率低于中间品)? 8、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是多少? 9、哪些美国出口产品应在中国享受最惠国税率? 10、上述产品是否为农产品、工业品(出口下降显著)或受多重关税/高关税影响的产品? 11、有哪些产品即使中国加征关税,美国仍能出口或中国仍依赖美国供应? 中美贸易委员会的运作机制(Q1–Q3): 1、美中贸易委员会应多久召开一次会议? 2、如何评估是否调整“非敏感产品”名单? 3、如何确保双方有效共享贸易数据? 提交意见截止日期是2026年7月10日,反驳或回应意见是2026年7月27日。 据此前媒体报道,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通过《联邦公报》宣布启动一项公众评议程序,就“中美贸易委员会”框架下可能削减非战略性商品关税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问题(共13问) 对华非敏感产品调整关税(Q1–Q11): 1、哪些中国产品属于“非敏感产品”(不涉及经济/国家安全、供应链风险)? 2、哪些目前被加征关税的中国产品应享受更低税率(如最惠国税率)? 3、哪些美国消费者会从关税下调中受益? 4、哪些美国消费者会因此受损? 5、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益? 6、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损? 7、是否存在“关税倒挂”现象(成品税率低于中间品)? 8、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是多少? 9、哪些美国出口产品应在中国享受最惠国税率? 10、上述产品是否为农产品、工业品(出口下降显著)或受多重关税/高关税影响的产品? 11、有哪些产品即使中国加征关税,美国仍能出口或中国仍依赖美国供应? 中美贸易委员会的运作机制(Q1–Q3): 1、美中贸易委员会应多久召开一次会议? 2、如何评估是否调整“非敏感产品”名单? 3、如何确保双方有效共享贸易数据? 提交意见截止日期是2026年7月10日,反驳或回应意见是2026年7月27日。 据此前媒体报道,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8 09:11 阅读:351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通过《联邦公报》宣布启动一项公众评议程序,就“中美贸易委员会”框架下可能削减非战略性商品关税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问题(共13问) 对华非敏感产品调整关税(Q1–Q11): 1、哪些中国产品属于“非敏感产品”(不涉及经济/国家安全、供应链风险)? 2、哪些目前被加征关税的中国产品应享受更低税率(如最惠国税率)? 3、哪些美国消费者会从关税下调中受益? 4、哪些美国消费者会因此受损? 5、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益? 6、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损? 7、是否存在“关税倒挂”现象(成品税率低于中间品)? 8、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是多少? 9、哪些美国出口产品应在中国享受最惠国税率? 10、上述产品是否为农产品、工业品(出口下降显著)或受多重关税/高关税影响的产品? 11、有哪些产品即使中国加征关税,美国仍能出口或中国仍依赖美国供应? 中美贸易委员会的运作机制(Q1–Q3): 1、美中贸易委员会应多久召开一次会议? 2、如何评估是否调整“非敏感产品”名单? 3、如何确保双方有效共享贸易数据? 提交意见截止日期是2026年7月10日,反驳或回应意见是2026年7月27日。 据此前媒体报道,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通过《联邦公报》宣布启动一项公众评议程序,就“中美贸易委员会”框架下可能削减非战略性商品关税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问题(共13问) 对华非敏感产品调整关税(Q1–Q11): 1、哪些中国产品属于“非敏感产品”(不涉及经济/国家安全、供应链风险)? 2、哪些目前被加征关税的中国产品应享受更低税率(如最惠国税率)? 3、哪些美国消费者会从关税下调中受益? 4、哪些美国消费者会因此受损? 5、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益? 6、哪些美国工人或生产者会受损? 7、是否存在“关税倒挂”现象(成品税率低于中间品)? 8、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是多少? 9、哪些美国出口产品应在中国享受最惠国税率? 10、上述产品是否为农产品、工业品(出口下降显著)或受多重关税/高关税影响的产品? 11、有哪些产品即使中国加征关税,美国仍能出口或中国仍依赖美国供应? 中美贸易委员会的运作机制(Q1–Q3): 1、美中贸易委员会应多久召开一次会议? 2、如何评估是否调整“非敏感产品”名单? 3、如何确保双方有效共享贸易数据? 提交意见截止日期是2026年7月10日,反驳或回应意见是2026年7月27日。 据此前媒体报道,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8 09:11 阅读:351
当地时间2026年6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全面改革,强化美国海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白宫表示,此举旨在堵住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打击贸易欺诈、逃税和不合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美国经济利益。 主要措施包括: 1、针对进口商(IOR)的多项要求:国土安全部(DHS)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大幅提升对“记录在案的进口商”的要求。 提高财务担保要求:IOR必须维持CBP认定的最低国内有形资产或提供相应担保(bond) 强制指定及担保:所有正式报关及非正式报关均须指定IOR并提供保证金或资产 外国IOR更严格的正式入境要求:外国IOR不得使用连续担保(Continuous Bond)来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CBP允许且外国进口商已证明财政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 禁止外国IOR使用非正式入境通道:外国IOR必须通过CBP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验证“美国IOR”:就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其控制性受益所有人始终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就实体而言,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外国IOR”: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就个人而言,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不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不位于美国境内、没有始终拥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控制受益所有人,或没有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 持续审查机制:加强对所有直接从事货物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审查程序。IOR提交额外的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IOR“良好信誉”制度:曾有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记录的进口商将被禁止从事进口活动 更新IOR登记册:移除不活跃的进口商;确认活跃的进口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披露要求;并根据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进口商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2、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建立各种披露和认证要求,旨在打击逃税行为以及违反供应链规则的行为;90天内建立一项要求,强制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之前被要求向外国海关管理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3、执法与处罚:CBP对违规进口商的罚款减免权限将被限制,最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 4、简化处置:命令指示国土安全部加强对不合规进口商品的扣押和处置,包括简化自愿放弃程序,授权第三方处置扣押货物 5、提升执法透明度:要求每年发布海关执法透明度报告 6、推动立法建议:国土安全部将在45天内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特朗普总统表示:“海关改革早该进行了。系统性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执法机制不足,已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工人、企业和国家安全。” 白宫强调,大多数改革措施将通过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实施,相关利益方将有机会调整运营。行政命令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6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全面改革,强化美国海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白宫表示,此举旨在堵住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打击贸易欺诈、逃税和不合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美国经济利益。 主要措施包括: 1、针对进口商(IOR)的多项要求:国土安全部(DHS)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大幅提升对“记录在案的进口商”的要求。 提高财务担保要求:IOR必须维持CBP认定的最低国内有形资产或提供相应担保(bond) 强制指定及担保:所有正式报关及非正式报关均须指定IOR并提供保证金或资产 外国IOR更严格的正式入境要求:外国IOR不得使用连续担保(Continuous Bond)来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CBP允许且外国进口商已证明财政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 禁止外国IOR使用非正式入境通道:外国IOR必须通过CBP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验证“美国IOR”:就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其控制性受益所有人始终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就实体而言,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外国IOR”: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就个人而言,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不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不位于美国境内、没有始终拥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控制受益所有人,或没有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 持续审查机制:加强对所有直接从事货物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审查程序。IOR提交额外的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IOR“良好信誉”制度:曾有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记录的进口商将被禁止从事进口活动 更新IOR登记册:移除不活跃的进口商;确认活跃的进口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披露要求;并根据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进口商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2、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建立各种披露和认证要求,旨在打击逃税行为以及违反供应链规则的行为;90天内建立一项要求,强制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之前被要求向外国海关管理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3、执法与处罚:CBP对违规进口商的罚款减免权限将被限制,最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 4、简化处置:命令指示国土安全部加强对不合规进口商品的扣押和处置,包括简化自愿放弃程序,授权第三方处置扣押货物 5、提升执法透明度:要求每年发布海关执法透明度报告 6、推动立法建议:国土安全部将在45天内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特朗普总统表示:“海关改革早该进行了。系统性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执法机制不足,已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工人、企业和国家安全。” 白宫强调,大多数改革措施将通过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实施,相关利益方将有机会调整运营。行政命令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5 09:42 阅读:563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2026年6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全面改革,强化美国海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白宫表示,此举旨在堵住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打击贸易欺诈、逃税和不合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美国经济利益。 主要措施包括: 1、针对进口商(IOR)的多项要求:国土安全部(DHS)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大幅提升对“记录在案的进口商”的要求。 提高财务担保要求:IOR必须维持CBP认定的最低国内有形资产或提供相应担保(bond) 强制指定及担保:所有正式报关及非正式报关均须指定IOR并提供保证金或资产 外国IOR更严格的正式入境要求:外国IOR不得使用连续担保(Continuous Bond)来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CBP允许且外国进口商已证明财政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 禁止外国IOR使用非正式入境通道:外国IOR必须通过CBP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验证“美国IOR”:就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其控制性受益所有人始终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就实体而言,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外国IOR”: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就个人而言,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不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不位于美国境内、没有始终拥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控制受益所有人,或没有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 持续审查机制:加强对所有直接从事货物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审查程序。IOR提交额外的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IOR“良好信誉”制度:曾有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记录的进口商将被禁止从事进口活动 更新IOR登记册:移除不活跃的进口商;确认活跃的进口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披露要求;并根据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进口商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2、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建立各种披露和认证要求,旨在打击逃税行为以及违反供应链规则的行为;90天内建立一项要求,强制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之前被要求向外国海关管理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3、执法与处罚:CBP对违规进口商的罚款减免权限将被限制,最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 4、简化处置:命令指示国土安全部加强对不合规进口商品的扣押和处置,包括简化自愿放弃程序,授权第三方处置扣押货物 5、提升执法透明度:要求每年发布海关执法透明度报告 6、推动立法建议:国土安全部将在45天内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特朗普总统表示:“海关改革早该进行了。系统性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执法机制不足,已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工人、企业和国家安全。” 白宫强调,大多数改革措施将通过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实施,相关利益方将有机会调整运营。行政命令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6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全面改革,强化美国海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白宫表示,此举旨在堵住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打击贸易欺诈、逃税和不合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美国经济利益。 主要措施包括: 1、针对进口商(IOR)的多项要求:国土安全部(DHS)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大幅提升对“记录在案的进口商”的要求。 提高财务担保要求:IOR必须维持CBP认定的最低国内有形资产或提供相应担保(bond) 强制指定及担保:所有正式报关及非正式报关均须指定IOR并提供保证金或资产 外国IOR更严格的正式入境要求:外国IOR不得使用连续担保(Continuous Bond)来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CBP允许且外国进口商已证明财政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 禁止外国IOR使用非正式入境通道:外国IOR必须通过CBP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验证“美国IOR”:就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其控制性受益所有人始终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就实体而言,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外国IOR”: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就个人而言,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就实体而言,不是根据美国法律组建、不位于美国境内、没有始终拥有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作为控制受益所有人,或没有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 持续审查机制:加强对所有直接从事货物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的审查程序。IOR提交额外的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IOR“良好信誉”制度:曾有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记录的进口商将被禁止从事进口活动 更新IOR登记册:移除不活跃的进口商;确认活跃的进口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披露要求;并根据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进口商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2、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建立各种披露和认证要求,旨在打击逃税行为以及违反供应链规则的行为;90天内建立一项要求,强制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向美国出口之前被要求向外国海关管理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3、执法与处罚:CBP对违规进口商的罚款减免权限将被限制,最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 4、简化处置:命令指示国土安全部加强对不合规进口商品的扣押和处置,包括简化自愿放弃程序,授权第三方处置扣押货物 5、提升执法透明度:要求每年发布海关执法透明度报告 6、推动立法建议:国土安全部将在45天内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特朗普总统表示:“海关改革早该进行了。系统性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执法机制不足,已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工人、企业和国家安全。” 白宫强调,大多数改革措施将通过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实施,相关利益方将有机会调整运营。行政命令自2026年6月3日起生效。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5 09:42 阅读:563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拟对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在内的60个经济体分别加征10%及12.5%的301关税。 1、加征10%额外301关税: 针对部分实施但未有效执行禁令的14个经济体,包括加拿大、欧盟、英国、马来西亚等。 2、加征12.5%额外301关税: 针对未实施或未有效执行禁令的4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公告称:美国政府已完成针对60个经济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301调查,并初步认定这些做法构成“不合理贸易行为”,损害美国商业利益。 基于调查结果,USTR拟对相关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新的301关税,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USTR将于2026年7月7日就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据央视新闻,针对特朗普政府近日提议对部分国家商品加征额外进口关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经贸问题应该在平等、尊重、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拟对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在内的60个经济体分别加征10%及12.5%的301关税。 1、加征10%额外301关税: 针对部分实施但未有效执行禁令的14个经济体,包括加拿大、欧盟、英国、马来西亚等。 2、加征12.5%额外301关税: 针对未实施或未有效执行禁令的4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公告称:美国政府已完成针对60个经济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301调查,并初步认定这些做法构成“不合理贸易行为”,损害美国商业利益。 基于调查结果,USTR拟对相关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新的301关税,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USTR将于2026年7月7日就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据央视新闻,针对特朗普政府近日提议对部分国家商品加征额外进口关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经贸问题应该在平等、尊重、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4 09:49 阅读:803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拟对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在内的60个经济体分别加征10%及12.5%的301关税。 1、加征10%额外301关税: 针对部分实施但未有效执行禁令的14个经济体,包括加拿大、欧盟、英国、马来西亚等。 2、加征12.5%额外301关税: 针对未实施或未有效执行禁令的4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公告称:美国政府已完成针对60个经济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301调查,并初步认定这些做法构成“不合理贸易行为”,损害美国商业利益。 基于调查结果,USTR拟对相关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新的301关税,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USTR将于2026年7月7日就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据央视新闻,针对特朗普政府近日提议对部分国家商品加征额外进口关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经贸问题应该在平等、尊重、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拟对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在内的60个经济体分别加征10%及12.5%的301关税。 1、加征10%额外301关税: 针对部分实施但未有效执行禁令的14个经济体,包括加拿大、欧盟、英国、马来西亚等。 2、加征12.5%额外301关税: 针对未实施或未有效执行禁令的46个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 公告称:美国政府已完成针对60个经济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301调查,并初步认定这些做法构成“不合理贸易行为”,损害美国商业利益。 基于调查结果,USTR拟对相关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新的301关税,并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6日。USTR将于2026年7月7日就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据央视新闻,针对特朗普政府近日提议对部分国家商品加征额外进口关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贸易战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经贸问题应该在平等、尊重、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4 09:49 阅读:803
美东时间2026年6月1日,美国白宫发布《进一步调整对美国进口铝、钢和铜的关税制度》公告,将调整部分铜、铝及钢铁相关进口产品关税,新措施将部分农业设备进口关税,从25%下调至15%。 推土机、叉车等移动式工业设备,若从与美国签有贸易协议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进口,也将适用15%的关税税率。 此外,公告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使用美国钢铁和铝,如果它们的资本设备中至少含有85%的美国熔化和浇铸或熔炼和铸造的钢铁或铝,它们将有资格享受10%的关税率。 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8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为临时性安排,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起或将恢复此前更高税率。 本次调整的重点在于扩大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农业机械设备以及部分住宅用暖通空调(HVAC)设备纳入优惠清单,同时对移动工业设备和工程机械实施临时关税减让,以降低美国农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成本压力。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6月1日,美国白宫发布《进一步调整对美国进口铝、钢和铜的关税制度》公告,将调整部分铜、铝及钢铁相关进口产品关税,新措施将部分农业设备进口关税,从25%下调至15%。 推土机、叉车等移动式工业设备,若从与美国签有贸易协议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进口,也将适用15%的关税税率。 此外,公告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使用美国钢铁和铝,如果它们的资本设备中至少含有85%的美国熔化和浇铸或熔炼和铸造的钢铁或铝,它们将有资格享受10%的关税率。 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8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为临时性安排,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起或将恢复此前更高税率。 本次调整的重点在于扩大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农业机械设备以及部分住宅用暖通空调(HVAC)设备纳入优惠清单,同时对移动工业设备和工程机械实施临时关税减让,以降低美国农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成本压力。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3 09:26 阅读:395
查看详情美东时间2026年6月1日,美国白宫发布《进一步调整对美国进口铝、钢和铜的关税制度》公告,将调整部分铜、铝及钢铁相关进口产品关税,新措施将部分农业设备进口关税,从25%下调至15%。 推土机、叉车等移动式工业设备,若从与美国签有贸易协议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进口,也将适用15%的关税税率。 此外,公告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使用美国钢铁和铝,如果它们的资本设备中至少含有85%的美国熔化和浇铸或熔炼和铸造的钢铁或铝,它们将有资格享受10%的关税率。 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8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为临时性安排,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起或将恢复此前更高税率。 本次调整的重点在于扩大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农业机械设备以及部分住宅用暖通空调(HVAC)设备纳入优惠清单,同时对移动工业设备和工程机械实施临时关税减让,以降低美国农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成本压力。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6月1日,美国白宫发布《进一步调整对美国进口铝、钢和铜的关税制度》公告,将调整部分铜、铝及钢铁相关进口产品关税,新措施将部分农业设备进口关税,从25%下调至15%。 推土机、叉车等移动式工业设备,若从与美国签有贸易协议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进口,也将适用15%的关税税率。 此外,公告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使用美国钢铁和铝,如果它们的资本设备中至少含有85%的美国熔化和浇铸或熔炼和铸造的钢铁或铝,它们将有资格享受10%的关税率。 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8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为临时性安排,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起或将恢复此前更高税率。 本次调整的重点在于扩大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将农业机械设备以及部分住宅用暖通空调(HVAC)设备纳入优惠清单,同时对移动工业设备和工程机械实施临时关税减让,以降低美国农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成本压力。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3 09:26 阅读:395
美东时间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正式发起调查。 此次调查的启动背景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特别301报告》后,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外国国家”是301制度体系里最严重的定性,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这一等级还是13年前。 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代表须在认定“优先外国国家”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有持续严重的问题。 格里尔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尝试回应美方在历年《特别301报告》中详细列举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市场竞争地位。我们需要看到越南以持续有效、并能遏制未来侵权行为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关切,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广泛问题。” 据公告,本次301调查自5月30日起接受公众评议,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7月2日。 这已经是越南2026年接到的第三项301调查了。前两项是关于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这两项调查都于今年3月启动,预计在7月前会公布调查结果。 301调查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制裁,但是如果最终认定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加征关税、暂停贸易协定优惠或其他进口限制。 过去几年,越南是东南亚产业转移最大的承接地之一。而中越之间的贸易纽带极为紧密,2025年越南对外贸易总额达9300.5亿美元,其中中国仍为越南最大的供应国,进口额高达1860亿美元。 越南自华进口产品中,大量用于加工后出口美国——尤其在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等品类中,中国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占比极高。 一旦美国对越南加征新的301关税,越南整体出口竞争力下降,越南从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需求也必然随之收缩。这一连锁反应同样会传导至中国上游供应商。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正式发起调查。 此次调查的启动背景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特别301报告》后,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外国国家”是301制度体系里最严重的定性,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这一等级还是13年前。 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代表须在认定“优先外国国家”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有持续严重的问题。 格里尔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尝试回应美方在历年《特别301报告》中详细列举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市场竞争地位。我们需要看到越南以持续有效、并能遏制未来侵权行为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关切,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广泛问题。” 据公告,本次301调查自5月30日起接受公众评议,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7月2日。 这已经是越南2026年接到的第三项301调查了。前两项是关于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这两项调查都于今年3月启动,预计在7月前会公布调查结果。 301调查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制裁,但是如果最终认定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加征关税、暂停贸易协定优惠或其他进口限制。 过去几年,越南是东南亚产业转移最大的承接地之一。而中越之间的贸易纽带极为紧密,2025年越南对外贸易总额达9300.5亿美元,其中中国仍为越南最大的供应国,进口额高达1860亿美元。 越南自华进口产品中,大量用于加工后出口美国——尤其在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等品类中,中国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占比极高。 一旦美国对越南加征新的301关税,越南整体出口竞争力下降,越南从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需求也必然随之收缩。这一连锁反应同样会传导至中国上游供应商。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2 11:22 阅读:475
查看详情美东时间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正式发起调查。 此次调查的启动背景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特别301报告》后,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外国国家”是301制度体系里最严重的定性,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这一等级还是13年前。 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代表须在认定“优先外国国家”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有持续严重的问题。 格里尔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尝试回应美方在历年《特别301报告》中详细列举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市场竞争地位。我们需要看到越南以持续有效、并能遏制未来侵权行为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关切,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广泛问题。” 据公告,本次301调查自5月30日起接受公众评议,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7月2日。 这已经是越南2026年接到的第三项301调查了。前两项是关于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这两项调查都于今年3月启动,预计在7月前会公布调查结果。 301调查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制裁,但是如果最终认定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加征关税、暂停贸易协定优惠或其他进口限制。 过去几年,越南是东南亚产业转移最大的承接地之一。而中越之间的贸易纽带极为紧密,2025年越南对外贸易总额达9300.5亿美元,其中中国仍为越南最大的供应国,进口额高达1860亿美元。 越南自华进口产品中,大量用于加工后出口美国——尤其在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等品类中,中国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占比极高。 一旦美国对越南加征新的301关税,越南整体出口竞争力下降,越南从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需求也必然随之收缩。这一连锁反应同样会传导至中国上游供应商。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美东时间2026年5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越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正式发起调查。 此次调查的启动背景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特别301报告》后,将越南列为“优先外国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外国国家”是301制度体系里最严重的定性,上一次有国家被列入这一等级还是13年前。 根据法律规定,贸易代表须在认定“优先外国国家”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出,越南在网络盗版、假冒商品、边境执法、未授权软件使用以及有线/卫星信号盗窃等方面有持续严重的问题。 格里尔表示:“尽管越南近期已采取一些措施,尝试回应美方在历年《特别301报告》中详细列举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越南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在损害美国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市场竞争地位。我们需要看到越南以持续有效、并能遏制未来侵权行为的方式,彻底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关切,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广泛问题。” 据公告,本次301调查自5月30日起接受公众评议,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7月2日。 这已经是越南2026年接到的第三项301调查了。前两项是关于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和强迫劳动,这两项调查都于今年3月启动,预计在7月前会公布调查结果。 301调查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制裁,但是如果最终认定损害美国利益,美国可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加征关税、暂停贸易协定优惠或其他进口限制。 过去几年,越南是东南亚产业转移最大的承接地之一。而中越之间的贸易纽带极为紧密,2025年越南对外贸易总额达9300.5亿美元,其中中国仍为越南最大的供应国,进口额高达1860亿美元。 越南自华进口产品中,大量用于加工后出口美国——尤其在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等品类中,中国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占比极高。 一旦美国对越南加征新的301关税,越南整体出口竞争力下降,越南从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需求也必然随之收缩。这一连锁反应同样会传导至中国上游供应商。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2 11:22 阅读:475
当地时间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新制裁公告,针对伊朗的军用石油销售网络、“影子船队”、伊朗产石化产品的贸易商的制裁中,涉及13个中国主体,包括9个实体及4艘船舶,以上主体全部被列入SDN清单。 此次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企业: •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VER SHINING LIMITED(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 •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 •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 •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 •TIDA CO., LIMITED •TRASTOK SHIPPING CO., LTD. •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船只:MAYMEI(IMO: 9133082) •关联船只:FLORA(IMO: 9133070) •关联船只:YONGAN OCEAN(IMO:9288758) •关联船只:RCELEBRA(IMO 9286073) 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相关制裁计划制定的制裁清单。 一旦被列入SDN名单,相关企业和船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港口服务商会主动加强风险审查等多方面影响。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在制裁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动用一切可用工具,切断伊朗石油收入来源。”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新制裁公告,针对伊朗的军用石油销售网络、“影子船队”、伊朗产石化产品的贸易商的制裁中,涉及13个中国主体,包括9个实体及4艘船舶,以上主体全部被列入SDN清单。 此次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企业: •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VER SHINING LIMITED(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 •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 •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 •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 •TIDA CO., LIMITED •TRASTOK SHIPPING CO., LTD. •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船只:MAYMEI(IMO: 9133082) •关联船只:FLORA(IMO: 9133070) •关联船只:YONGAN OCEAN(IMO:9288758) •关联船只:RCELEBRA(IMO 9286073) 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相关制裁计划制定的制裁清单。 一旦被列入SDN名单,相关企业和船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港口服务商会主动加强风险审查等多方面影响。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在制裁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动用一切可用工具,切断伊朗石油收入来源。”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1 14:55 阅读:547
查看详情当地时间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新制裁公告,针对伊朗的军用石油销售网络、“影子船队”、伊朗产石化产品的贸易商的制裁中,涉及13个中国主体,包括9个实体及4艘船舶,以上主体全部被列入SDN清单。 此次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企业: •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VER SHINING LIMITED(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 •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 •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 •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 •TIDA CO., LIMITED •TRASTOK SHIPPING CO., LTD. •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船只:MAYMEI(IMO: 9133082) •关联船只:FLORA(IMO: 9133070) •关联船只:YONGAN OCEAN(IMO:9288758) •关联船只:RCELEBRA(IMO 9286073) 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相关制裁计划制定的制裁清单。 一旦被列入SDN名单,相关企业和船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港口服务商会主动加强风险审查等多方面影响。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在制裁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动用一切可用工具,切断伊朗石油收入来源。”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当地时间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新制裁公告,针对伊朗的军用石油销售网络、“影子船队”、伊朗产石化产品的贸易商的制裁中,涉及13个中国主体,包括9个实体及4艘船舶,以上主体全部被列入SDN清单。 此次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企业: •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VER SHINING LIMITED(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 •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 •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 •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 •TIDA CO., LIMITED •TRASTOK SHIPPING CO., LTD. •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 •关联船只:MAYMEI(IMO: 9133082) •关联船只:FLORA(IMO: 9133070) •关联船只:YONGAN OCEAN(IMO:9288758) •关联船只:RCELEBRA(IMO 9286073) 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相关制裁计划制定的制裁清单。 一旦被列入SDN名单,相关企业和船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港口服务商会主动加强风险审查等多方面影响。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在制裁公告中表示:“将继续动用一切可用工具,切断伊朗石油收入来源。”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6-01 14:55 阅读:547
近日,亚马逊向卖家发送协议更新通知,宣布将对《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SA)第18条进行修订。 新条款明确,“自2026年8月24日起,我们将更新《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18条,以明确说明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何接收您的销售收入)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您也不得转让或质押您在本协议下或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旧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过去只禁止整份协议的转让,现在连部分权益的转让或质押也被明确禁止。无论你是想把店铺的回款权单独转给别人,还是拿未来的销售收入去抵押借钱,统统不再被允许。 亚马逊在通知中解释,此项变更旨在“降低重复付款、付款延迟或付款失败的风险”。 在亚马逊卖家中,买卖账号并不罕见。尤其做店群模式的卖家,手中大量店铺来自第三方转让。以往出问题时,卖家尚能与平台协商或尝试申诉。 新规生效后,情况将发生根本变化。亚马逊可以直接认定该账号属于“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冻结账号。 新条款中“质押”二字,同样值得关注。过去,部分资金紧张的卖家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店铺未来的回款作为抵押,换取垫资或短期贷款。这类操作通常不经过亚马逊,属于卖家和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 新规生效后,亚马逊明确表示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质押行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卖家和借贷机构签了合同,后者也无法向平台主张合法追索权。 从亚马逊的角度看,此次修约释放出清晰信号:平台正在加大对账号真实性与经营主体一致性的审核力度。未经授权的转让和质押,不仅扰乱结算秩序,也容易引发重复付款、错误付款等问题。 通过合同条款的明文禁止,亚马逊一方面降低了自身在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技术性风控措施(如收款账户实名比对、主体变更审批)提供了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近日,亚马逊向卖家发送协议更新通知,宣布将对《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SA)第18条进行修订。 新条款明确,“自2026年8月24日起,我们将更新《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18条,以明确说明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何接收您的销售收入)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您也不得转让或质押您在本协议下或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旧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过去只禁止整份协议的转让,现在连部分权益的转让或质押也被明确禁止。无论你是想把店铺的回款权单独转给别人,还是拿未来的销售收入去抵押借钱,统统不再被允许。 亚马逊在通知中解释,此项变更旨在“降低重复付款、付款延迟或付款失败的风险”。 在亚马逊卖家中,买卖账号并不罕见。尤其做店群模式的卖家,手中大量店铺来自第三方转让。以往出问题时,卖家尚能与平台协商或尝试申诉。 新规生效后,情况将发生根本变化。亚马逊可以直接认定该账号属于“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冻结账号。 新条款中“质押”二字,同样值得关注。过去,部分资金紧张的卖家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店铺未来的回款作为抵押,换取垫资或短期贷款。这类操作通常不经过亚马逊,属于卖家和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 新规生效后,亚马逊明确表示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质押行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卖家和借贷机构签了合同,后者也无法向平台主张合法追索权。 从亚马逊的角度看,此次修约释放出清晰信号:平台正在加大对账号真实性与经营主体一致性的审核力度。未经授权的转让和质押,不仅扰乱结算秩序,也容易引发重复付款、错误付款等问题。 通过合同条款的明文禁止,亚马逊一方面降低了自身在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技术性风控措施(如收款账户实名比对、主体变更审批)提供了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9 09:43 阅读:344
查看详情近日,亚马逊向卖家发送协议更新通知,宣布将对《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SA)第18条进行修订。 新条款明确,“自2026年8月24日起,我们将更新《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18条,以明确说明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何接收您的销售收入)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您也不得转让或质押您在本协议下或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旧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过去只禁止整份协议的转让,现在连部分权益的转让或质押也被明确禁止。无论你是想把店铺的回款权单独转给别人,还是拿未来的销售收入去抵押借钱,统统不再被允许。 亚马逊在通知中解释,此项变更旨在“降低重复付款、付款延迟或付款失败的风险”。 在亚马逊卖家中,买卖账号并不罕见。尤其做店群模式的卖家,手中大量店铺来自第三方转让。以往出问题时,卖家尚能与平台协商或尝试申诉。 新规生效后,情况将发生根本变化。亚马逊可以直接认定该账号属于“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冻结账号。 新条款中“质押”二字,同样值得关注。过去,部分资金紧张的卖家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店铺未来的回款作为抵押,换取垫资或短期贷款。这类操作通常不经过亚马逊,属于卖家和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 新规生效后,亚马逊明确表示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质押行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卖家和借贷机构签了合同,后者也无法向平台主张合法追索权。 从亚马逊的角度看,此次修约释放出清晰信号:平台正在加大对账号真实性与经营主体一致性的审核力度。未经授权的转让和质押,不仅扰乱结算秩序,也容易引发重复付款、错误付款等问题。 通过合同条款的明文禁止,亚马逊一方面降低了自身在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技术性风控措施(如收款账户实名比对、主体变更审批)提供了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近日,亚马逊向卖家发送协议更新通知,宣布将对《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SA)第18条进行修订。 新条款明确,“自2026年8月24日起,我们将更新《亚马逊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18条,以明确说明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何接收您的销售收入)不能转让给其他方。”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您也不得转让或质押您在本协议下或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旧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行为均属无效。” 也就是说,过去只禁止整份协议的转让,现在连部分权益的转让或质押也被明确禁止。无论你是想把店铺的回款权单独转给别人,还是拿未来的销售收入去抵押借钱,统统不再被允许。 亚马逊在通知中解释,此项变更旨在“降低重复付款、付款延迟或付款失败的风险”。 在亚马逊卖家中,买卖账号并不罕见。尤其做店群模式的卖家,手中大量店铺来自第三方转让。以往出问题时,卖家尚能与平台协商或尝试申诉。 新规生效后,情况将发生根本变化。亚马逊可以直接认定该账号属于“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冻结账号。 新条款中“质押”二字,同样值得关注。过去,部分资金紧张的卖家会与民间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店铺未来的回款作为抵押,换取垫资或短期贷款。这类操作通常不经过亚马逊,属于卖家和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 新规生效后,亚马逊明确表示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质押行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卖家和借贷机构签了合同,后者也无法向平台主张合法追索权。 从亚马逊的角度看,此次修约释放出清晰信号:平台正在加大对账号真实性与经营主体一致性的审核力度。未经授权的转让和质押,不仅扰乱结算秩序,也容易引发重复付款、错误付款等问题。 通过合同条款的明文禁止,亚马逊一方面降低了自身在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技术性风控措施(如收款账户实名比对、主体变更审批)提供了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9 09:43 阅读:344
路透社5月27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周二表示,美国政府将就哪些中国商品可适用较低关税征求公众意见,并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相关通知。 中美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联合“贸易委员会”,初步确定约300亿美元的非战略性商品,以便双方降低或取消相关关税。 综合路透社报道及多方分析,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路透社5月27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周二表示,美国政府将就哪些中国商品可适用较低关税征求公众意见,并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相关通知。 中美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联合“贸易委员会”,初步确定约300亿美元的非战略性商品,以便双方降低或取消相关关税。 综合路透社报道及多方分析,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8 14:05 阅读:363
查看详情路透社5月27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周二表示,美国政府将就哪些中国商品可适用较低关税征求公众意见,并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相关通知。 中美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联合“贸易委员会”,初步确定约300亿美元的非战略性商品,以便双方降低或取消相关关税。 综合路透社报道及多方分析,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路透社5月27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周二表示,美国政府将就哪些中国商品可适用较低关税征求公众意见,并拟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相关通知。 中美双方已同意成立一个联合“贸易委员会”,初步确定约300亿美元的非战略性商品,以便双方降低或取消相关关税。 综合路透社报道及多方分析,最有可能纳入降税清单的商品集中在三个领域: 1.消费品和轻工制造(概率最高) 烟花——被美方多次作为典型例子提及 家居用品、玩具、装饰品 服装鞋类——纺织行业或成最大赢家 部分消费电子附件——耳机、充电器等非核心部件 2.工业制造品 某些工业设备中的非敏感零部件 部分非战略性能源产品 3.农产品(互惠性强) 大豆采购 肉禽产品准入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8 14:05 阅读:363
2026年5月20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代表就落实美欧贸易协议达成临时协议。 此项临时协议仍需欧洲议会进行表决,若顺利通过,有望于6月底前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协议,欧盟将: 取消全部美国工业品关税,让美国工厂生产的商品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对美国部分海产品以及非敏感农产品(如某些谷物、水果等)提供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包括降低关税或设定关税配额(即在一定数量内享受低关税); 延长对进口龙虾的关税暂停措施,无论是生龙虾还是经过加工的龙虾产品,都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方面则维持对多数欧盟商品15%关税上限,不再进一步提高相关关税措施。 此外,如果到2026年12月31日,美国仍对从欧盟进口的钢铁和铝衍生品征收超过15%的关税,欧盟还可以暂停对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关税减让,作为对等回应。 为了避免突然涌入大量美国商品对欧盟本地企业造成冲击,协议中还设置了一套保障机制: 如果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大幅增加,并且对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欧盟委员会可以启动调查。 调查可以由三个或以上成员国、欧盟相关行业或工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委员会有权部分或完全暂停本协议带来的关税优惠。 协议还强化了中止条款,即在以下情况下,欧盟可以通过简单程序暂停执行该协议: 美国未能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美国采取行动破坏联合声明的目标,或扰乱与欧盟的贸易投资关系(例如歧视或针对欧盟企业); 甚至有足够迹象表明美国未来可能这么做,欧盟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 为了避免长期绑定,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这项法规将在2029年底自动停止适用。届时欧盟将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延长。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6年5月20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代表就落实美欧贸易协议达成临时协议。 此项临时协议仍需欧洲议会进行表决,若顺利通过,有望于6月底前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协议,欧盟将: 取消全部美国工业品关税,让美国工厂生产的商品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对美国部分海产品以及非敏感农产品(如某些谷物、水果等)提供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包括降低关税或设定关税配额(即在一定数量内享受低关税); 延长对进口龙虾的关税暂停措施,无论是生龙虾还是经过加工的龙虾产品,都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方面则维持对多数欧盟商品15%关税上限,不再进一步提高相关关税措施。 此外,如果到2026年12月31日,美国仍对从欧盟进口的钢铁和铝衍生品征收超过15%的关税,欧盟还可以暂停对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关税减让,作为对等回应。 为了避免突然涌入大量美国商品对欧盟本地企业造成冲击,协议中还设置了一套保障机制: 如果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大幅增加,并且对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欧盟委员会可以启动调查。 调查可以由三个或以上成员国、欧盟相关行业或工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委员会有权部分或完全暂停本协议带来的关税优惠。 协议还强化了中止条款,即在以下情况下,欧盟可以通过简单程序暂停执行该协议: 美国未能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美国采取行动破坏联合声明的目标,或扰乱与欧盟的贸易投资关系(例如歧视或针对欧盟企业); 甚至有足够迹象表明美国未来可能这么做,欧盟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 为了避免长期绑定,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这项法规将在2029年底自动停止适用。届时欧盟将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延长。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7 11:50 阅读:333
查看详情2026年5月20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代表就落实美欧贸易协议达成临时协议。 此项临时协议仍需欧洲议会进行表决,若顺利通过,有望于6月底前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协议,欧盟将: 取消全部美国工业品关税,让美国工厂生产的商品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对美国部分海产品以及非敏感农产品(如某些谷物、水果等)提供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包括降低关税或设定关税配额(即在一定数量内享受低关税); 延长对进口龙虾的关税暂停措施,无论是生龙虾还是经过加工的龙虾产品,都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方面则维持对多数欧盟商品15%关税上限,不再进一步提高相关关税措施。 此外,如果到2026年12月31日,美国仍对从欧盟进口的钢铁和铝衍生品征收超过15%的关税,欧盟还可以暂停对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关税减让,作为对等回应。 为了避免突然涌入大量美国商品对欧盟本地企业造成冲击,协议中还设置了一套保障机制: 如果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大幅增加,并且对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欧盟委员会可以启动调查。 调查可以由三个或以上成员国、欧盟相关行业或工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委员会有权部分或完全暂停本协议带来的关税优惠。 协议还强化了中止条款,即在以下情况下,欧盟可以通过简单程序暂停执行该协议: 美国未能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美国采取行动破坏联合声明的目标,或扰乱与欧盟的贸易投资关系(例如歧视或针对欧盟企业); 甚至有足够迹象表明美国未来可能这么做,欧盟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 为了避免长期绑定,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这项法规将在2029年底自动停止适用。届时欧盟将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延长。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2026年5月20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代表就落实美欧贸易协议达成临时协议。 此项临时协议仍需欧洲议会进行表决,若顺利通过,有望于6月底前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协议,欧盟将: 取消全部美国工业品关税,让美国工厂生产的商品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对美国部分海产品以及非敏感农产品(如某些谷物、水果等)提供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包括降低关税或设定关税配额(即在一定数量内享受低关税); 延长对进口龙虾的关税暂停措施,无论是生龙虾还是经过加工的龙虾产品,都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美国方面则维持对多数欧盟商品15%关税上限,不再进一步提高相关关税措施。 此外,如果到2026年12月31日,美国仍对从欧盟进口的钢铁和铝衍生品征收超过15%的关税,欧盟还可以暂停对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关税减让,作为对等回应。 为了避免突然涌入大量美国商品对欧盟本地企业造成冲击,协议中还设置了一套保障机制: 如果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大幅增加,并且对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欧盟委员会可以启动调查。 调查可以由三个或以上成员国、欧盟相关行业或工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 如果证据充分,欧盟委员会有权部分或完全暂停本协议带来的关税优惠。 协议还强化了中止条款,即在以下情况下,欧盟可以通过简单程序暂停执行该协议: 美国未能履行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美国采取行动破坏联合声明的目标,或扰乱与欧盟的贸易投资关系(例如歧视或针对欧盟企业); 甚至有足够迹象表明美国未来可能这么做,欧盟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 为了避免长期绑定,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这项法规将在2029年底自动停止适用。届时欧盟将重新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延长。 来源于:关贸小易微信公众号
发布: 2026-05-27 11:50 阅读:333